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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为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动,推动电商创新发展,省商务厅决定开展2020-2021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为做好我市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现将《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皖商办信函〔2021〕340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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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你们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照该文件所附的示范企业、园区创建规范(详见省厅〔2021〕340号文件附件1、附件4)要求,加强业务指导,积极组织符合示范创建规范要求的企业和园区申报。
2.因本次推荐申创省级示范的名额有限,请你们对照省级示范创建规范和申报书提纲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报示范企业、园区材料的真实性、*性、完整性,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填写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项目现场核查表(附件2),对不符合示范创建要求的不予推荐,对经初审符合示范创建要求的园区、企业出具推荐文件向市商务局推荐;市商务局将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示范创建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3.申报“示范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2)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情况介绍。
(3)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申请表;
(2)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园情况介绍;
(3)相关证明材料。
请你们于8月27日(周五)下午4点前,将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项目现场核查表(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和园区、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七份),以及电子商务工作联系人信息表一次性报送至市商务局综试办,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2:2020-2021年度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项目(示范园区)现场核查表
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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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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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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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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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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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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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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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开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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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创的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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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园区申报材料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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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创建要求 |
现场核查情况 |
是否符合示范创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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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属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属地产业发展功能布局,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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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1万平方米,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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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示范园区承载能力、服务能力、保障能力、示范能力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软、硬件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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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在地*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出台了对园区的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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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园区内电子商务发展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及产业集聚*势,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以及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能有力带动当地*和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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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结论 (合格或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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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人员 签字 |
姓名 单位 职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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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单位盖章 |
县(市)、区、开发区 商务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
2020-2021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项目
(示范企业)现场核查表
申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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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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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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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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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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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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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创的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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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企业申报材料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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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创建要求 |
现场核查情况 |
是否符合示范创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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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创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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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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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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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已在安徽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并签署《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chengnuo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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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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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的电子商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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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创建标准(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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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建示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a.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2.5亿以上,员工总数150(含)以上;b.批发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2.5亿元以上,员工总数50人以上;c.网络化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员工总数5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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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建示范的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员工总数25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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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建示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员工总数在25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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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建示范的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平台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50亿元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为1亿元以上,员工总数50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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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创建示范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超过*,员工总数25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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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结论 (合格或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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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人员 签字 |
姓名 单位 职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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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单位盖章 |
县(市)、区、开发区 商务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