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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为培育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我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经信民营〔2020〕71号),现就2021年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基地应达到《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见附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往年已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基地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有关要求
创业基地运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并于8月19日(周四)上午11点之前将相关纸质版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送至区经贸局(石门路经开区管委会B座3楼2301室),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Excel电子版)、申请报告(Word版),逾期不予补报。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15855199550(V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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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打造我市“双创”升级版,培育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应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示范基地”的审核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市经信局进行管理。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小微企业20家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二)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措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1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五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4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经信、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七)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六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市经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局。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基地内容);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九条 市经信局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认定名单,名单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经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授予“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称号并在市经信局相关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对“示范基地”服务情况和运行情况的年度测评,对测评*的给予一定资金奖补,对测评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二条 鼓励“示范基地”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基地”每半年填写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基本情况表,每年底前提供本年度工作总结,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报送,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发展。
第十五条 已被认定的“示范基地”,若发生更名、搬迁、重组等重大调整,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报市经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