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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做好合肥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8/4     浏览次数: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对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未通过者,若无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不予受理。

政策专人免费代理指导电话:19855109130(微信/手机),0551-65300586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

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我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须于11月底前完成,经备案的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评审会开始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评审各项工作,同时按规定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审核。申报人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传、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一)参加合肥市职称评委会评审

参加合肥市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评审的(合肥市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申报有关事宜如下:

1.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各系列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及评审,相关单位和人员可通过“合肥人事考试网”登录“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http://www.hfpta.com/)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员、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须使用系统,实行职称申报、审查、评审等全程网上办理。

各申报单位须线上注册申请,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线上审核同意后,获得单位管理员账号。单位管理员负责创建、分配个人申报账号,申报人通过个人申报账号,将申报材料扫描上传系统进行线上申报。在我市*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选择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由县区人社部门分配个人申报账号。

线上申报时间:8月9日-9月24日,逾期申报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新增人员申报。线下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时间:8月16日-9月30日。其中,建设工程系列申报人员材料提交市城乡建设局统一受理,具体要求以市城乡建设局正式通知为准。

2.文化(艺术、群文、文博、图书),新闻和体育以及高新区机电工程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事宜,以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3.我市中小学教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事宜将另行通知。

政策专人免费代理指导电话:0551-6530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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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安徽省职称评委会评审

参加安徽省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的(省各系列专业评委会组建单位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相关申报评审要求以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工作通知为准。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于申报截止前5个工作日内统一报市人社局审核后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市人社局13楼(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1308室,电话:0551-63536513。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条件及要求,可直接登录安徽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合肥人事考试网及相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查询。

(三)高技能人才申请专业技术职称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3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26号)文件精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不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审范围之内的职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评审工作。我市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事宜将另行通知。

(四)申请专业技术职称直接认定

1.出站博士后认定职称。根据《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皖人社秘〔2020〕230号)文件精神,出站博士后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申请材料分别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统一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后,由市人社局推荐至省人社厅进行认定。具体申报事宜将根据省人社厅相关工作通知为准。

2.申请认定中、初级职称。申请中级职称认定(含市直单位、档案在市属人事代理机构人员申请初级职称认定)的,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申请材料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以及市属人事代理机构统一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材料受理时间:8月16日至8月23日。

申请职称直接认定有关事项详见合肥人事考试网《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资格业务指南》(网址:http://www.hfpta.com/click.php?id=162)。

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初级职称直接认定的,相关事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自行确定。

三、申报材料及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按要求填报完相关信息和上传材料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需线下提交)。线上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公示证明》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学时验证页

3.《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或《非在编人员证明》(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交)

4.《(破格、转系列)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破格或转专业系列申报人员需提交)

5.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实行聘任制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交)

6.《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chengnuo书》

7.各类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

申报人须登录网站仔细阅读申报材料注意事项按要求准备并线上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在评审结果文件下发前由单位集中保管以备核查。省、市各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申报材料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

(二)申报、审核程序

申报职称评审,需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并公示后,逐级上报,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4。

1.个人申请。申报人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交《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chengnuo书》,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推荐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2.用人单位审核、公示。用人单位须认真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情况,对申报人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人签字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对申报人员在用人单位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出具《单位公示证明》。

3.人社部门审核、推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需提交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的《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需所在单位出具《非在编人员证明》。

破格或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市人社局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评审。其中,在我市相应评委会申报破格或转系列评审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材料后,统一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在省相应评委会申报破格或转系列评审的,资格审核与委托推荐工作一并进行。

委托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的,由合肥市对应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含职称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电子版)统一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推荐。

四、重点工作

(一)切实*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登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以及非本地职称申报评审等服务工作(详见附件1)。严格“归口化”职称申报审核管理,我市设有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的,未经同意不得向外委托代评;中直、省直驻肥单位或外市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市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须经省级人社部门同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方可受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复核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直接受理评审或组织推荐申报。

(二)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职称评审信息化的部署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无纸化、网络化。今年各系列职称申报与评审要在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上进行网上申报、评审,各系列评审委员会须在发布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操作流程,耐心细致地为专业技术人员答疑解惑,实现职称评审工作从申报、审核、评审等“全网办”。

(三)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统筹安排,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人员扎堆聚集。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继续落实好疫情防控激励政策。

(四)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外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我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进一步克服“四唯”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完善民营企业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理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不作论文要求,相关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特别是针对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宣传、服务,同时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要求做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的服务工作,严禁在工作中出现推诿、敷衍的现象,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做好信访工作。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遵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基本要求,逐级反映。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宗旨意识和责任担当,认真落实好职称来信来访制度,遵循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基本原则,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有关职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了解情况,严格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处理,避免问题郁结,矛盾激化。尤其是在中小学教师等一些相对敏感的职称系列评审工作中,申报人所在单位、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公示制度,广泛了解群众对本单位、本部门年度职称申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强化工作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程序和规则,结合任务分工强化责任,妥善做好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坚持材料保管有“记录”、材料审核有“签字”、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评审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加强对授权组建评委会单位的监督,对违反程序规定或擅自扩大、增加、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能保障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依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8〕3号)处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到“三坚持”“三严禁”。“三坚持”即: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坚决回避;坚持评审保密制度,参与抽取专家名单的人员对随机产生的名单承担保密责任,参评专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义务;坚持评审公示制度,职称申报人员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须在推荐单位公示,评审结果须在评审委员会和审批单位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严禁”即: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严禁评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五)加强诚信管理。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评审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应作为评*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每年工作情况评估。对个人违背诚信chengnuo、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撤销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对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力的,依照皖人社发〔2018〕5号、皖人社发〔2018〕4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规范结果报送。在以往工作中发现,各县(市)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评审结果材料存在很大差异,导致信息难以统一、审批时间较长等。针对上述问题,今年根据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报送的通知》有关要求,请各县(市)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进一步加强职称工作管理,**提交评审结果报送材料(样表下载网址:http://hrss.ah.gov.cn/zxzx/gsgg/8470053.html),及时有效的录入职称评审相关数据,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

 

附件:1.关于2021年度职称申报评审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2.2021年度合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委会一览表

3.2021年度安徽省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委会一览表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图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


附件1

关于2021年度职称申报评审若干

具体问题的说明

 

1.关于继续教育。根据省人社厅有关通知要求,公需课可登录省人社厅官网,进入“在线办事”栏(或直接打开网址http://hrss.ah.gov.cn/ggfwwt/),由“继续教育官方入口”登录并注册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在规定年限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90学时/年)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须核验近*近一个基本任期继续教育情况。自省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调入后当年按照我省继续教育政策执行;自省内其他地市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调入前所在地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依然有效,以原所在地验证审核结果为准),须按照我市统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参加职称评审;对通过非社会化评审取得职称的,在申报社会化评审时,继续教育学时要求,自2018年度(含)开始起算。

我市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相关事项,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网址:http://rsj.hefei.gov.cn/zxzx/tzgg/14732177.html)相关要求执行。学时验证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在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登记”栏须注明:“×××同志20××年-20××年参加继续教育共计×××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时”以及验证日期,并加盖印章。继续教育学时不满规定要求的,不予职称申报学时专项验证。

2.关于论文。论文须公开发表在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用稿通知不予*;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各评委会对论文要求有调整的,以该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的2021年度评审通知为准。

3.关于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2021年申报职称评审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如: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任职,至今任职年限满5年;2017年1月1日及以后任职,至今任职年限不满5年,以此类推)。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起始时间从聘任之日起算,不实行聘任制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起始时间以取得资格之日起算。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等次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度不得申报且任期年限相应顺延。

4.关于转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进行申报。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职称直接申报。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职称。破格申报*须从严掌握,其他具体要求按照相应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5.关于非本地职称资格。申报人员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在外地(含中央、省属单位等)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职称调入确认手续,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调入确认办理详见合肥人事考试网《合肥市外地职称证书确认指南》(网址:http://www.hfrc.net/click.php?id=1178)。

6.关于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在我市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等各类非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7.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根据《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即持证人在申报职称时,根据对应关系,视同其具备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8.关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8号)精神,我市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推荐至省引进人才绿色通道高级职称评委会参加评审,取得的职称与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参加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申报人员,继续教育不作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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