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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9/2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创业场地,促进创业带动*,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合人社秘[2021]6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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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创业孵化基地结合经开区产业布局和主导行业确定功能定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功能和基本条件:

(一)场地保障功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扶持体系和财务管理等制度,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空间,有相应的供电、供水、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房屋租金减免、物业、宽带接入使用等费用减免支持。

(二)创业孵化功能。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管理、退出等规章制度,能够组织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入驻,并通过系列创业服务推动创办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创业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三)创业服务功能。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应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综合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引入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或协助开展创业指导,协助落实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市场推广功能。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具备事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等服务,协助退出创业实体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工作。

创业孵化基地还需注重发挥滚动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的,不再继续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基地应具有合法产权或租赁使用权,与创业实体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入驻面积、入驻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创业孵化基地需具备以上主要功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面积要求。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入驻新技术研发应用、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服务等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80%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低放宽到1500平方米。入驻实体人均面积原则上不得高于20平方米。

(二)实体数量。入驻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300人以上,楼宇型基地创业和稳定吸纳*人数放宽到200人以上。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须通过所创实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吸纳*是指创业者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积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合肥市*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创业孵化基地的名称统一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称号和“创业孵化基地”三部分内容组成,称号可以是所在地路名、标志性建筑名称、特色特点等内容,即: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称号)创业孵化基地。不得与辖区内已设创业孵化基地使用相同、相近或同音称号。

二、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申请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应向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社区委(街道)提出申请,同时报送申报材料:

(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

件1)。

(二)创业孵化基地房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实体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四)创业实体领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创业实体吸纳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所在地社区委(街道)依据认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区人事劳动局、所在地社区委(街道)对初审合格的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后,认定合格的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孵化基地,并向社会公布。对辖区内已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直接视同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一并纳入管理,不再重新进行认定。

三、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一)区人事劳动局统筹负责区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工作。所在地社区委(街道)具体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各项扶持政策,做好政策申报受理、审核工作;指导新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规范程序,吸纳符合条件的实体入驻。

(二)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建立创业服务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基础台账。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要为入驻实体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掌握创业孵化基地情况,按时向所在地社区委(街道)报送创业孵化基地统计报表。

(三)创业实体入驻,向创业基地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签订入驻协议,报区人事劳动局、所在地社区委(街道)备案。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1.不服从区人事劳动局、所在地社区委(街道)管理的;

2.虚报孵化面积、孵化人数、经营收入、带动*人数的;

3.改变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

4.创业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5.创业实体入驻并签订协议后,区级孵化基地未在一个月内及时报区人事劳动局、所在地社区委(街道)备案。

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省市政策情况结合本区实际适时调整。原《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合经区人〔2015〕120号)同时废止。

 

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99550(手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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