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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根据《安徽省科学普及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皖科智〔2021〕12号)和《关于开展2021年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科智秘〔2021〕327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开展2021年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合肥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免费咨询:15855199550(手机/微信)
一、申报类型和条件
(一)申报类型
1.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场馆,分为综合类科普场馆和专题科技场馆。综合类科普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技术博物馆等,专题科技场馆包括文化馆、天文馆(站、台)、气象馆(站)、地震馆(站)等。
2.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公共场所,包括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图书馆、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
3.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医院、省市技术创新中心,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课外科普活动场所、野外观测站(台)等。
4.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生产现场、向公众开放的大型工程技术设施(流程)等。
5.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媒介,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包括电台、电视台科技类网站、出版社等。
(二)基本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在省内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3.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备参与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具备较高的科普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建立有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4.配备有稳定的相关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5.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6.具有较强的科普作品研发创作能力、科普互动策划和创新能力。
(三)省科普基地按类别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展览教育用房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惠或免费开放。
2.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惠或免费开放。
3.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5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惠或免费开放。
4.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农业科技园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惠或免费开放。
5.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
(1)具有市、县(区)级以上*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1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须准备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表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册,需有目录,白色封面,双面印刷,一式2份),并*材料客观真实:
(一)《2021年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二)以附件形式提供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和仪器设备有关材料、近三年从事各类科普工作或开展科普活动的活动记录和照片材料、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上年度科普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材料(word文档)。
三、有关事项
(一)根据省科技厅文件要求,我市共有3个推荐名额。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需由依托单位盖章推荐。
(二)通过认定的申报单位由省科技厅颁发《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证书》,自证书颁发之日起认定有效期5年。
(三)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申报单位于10月9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经县区科技局审核后报市科技局人才处。
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与科技人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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