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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项目申报
各市级学会,各县区科协,各企事业科协,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马科协〔2019〕25号),市科协决定开展2019—2023年度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符合《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申报对象)、第五条(申报条件)的,马鞍山市内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和机构,均可申报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报与认定程序
1、申报。拟申报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见附件2),以及对照申报条件反映本单位科普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附件材料。
2、推荐。各县区科协、市级学会、企事业科协或相关单位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的科普教育基地组织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并将签章完备的纸质申报书(一式两份)、推荐报告和其它相关附件材料于日期前报市科协科普部,同时提交电子版。
3、审核与认定。市科协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适时组织实地抽查,向通过评审的单位颁发“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证书。此次认定的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为2019—2023年。
三、有关要求
1、各推荐单位承担推荐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加强协调,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2、相关表格可以登陆马鞍山市科协网(maskp.org.cn)下载。
咨询热线:0551-65300518 或18755150022(微信同步)
电子邮箱:maskp@126.com
附件:1、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2、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马鞍山市科协
2019年5月22日
附件1
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根据《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和《马鞍山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1、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消防馆等。
2、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3、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气象台(场、站)、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4、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5、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6、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培训的机构、场所或设施。
7、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惠政策。
第四条 马鞍山市科协命名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并提供业务指导,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组织领导。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有具体部门承担科普工作职责。
2、有场所资源。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3、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科普工作相关管理制度,保障科普工作经常性开展。
4、有科普活动。能够面向公众根据《科普法》和《科学素质纲要》规定,结合自身条件和工作性质,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科普活动,积极借助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开展科普宣传,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宣传、示范作用,有一定的成效和群众、业界*度。
5、有工作队伍。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6、有经费保障。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资格及程序
1、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
2、申报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由县区科协或市级学会向马鞍山市科协推荐申报;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可直接向马鞍山市科协申报。
3、申报单位应提供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工作成效。同时应提交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4、申报材料的接收单位为马鞍山市科协科普部。
第七条 组织评审和认定。马鞍山市科协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并经市科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马鞍山市科协发文命名为“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颁发牌匾。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和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100天。各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对青少年实行*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针对基地自身特点和社会公众的科普需求,做好科普内容的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其内容要充分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价值观、科学发展观以及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培养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引导公众理解科学与社会的关系。各类科普教育基地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日常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中,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取得实效,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十条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微信、微博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评奖、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参加每年的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活动。
第十一条 积极承担、主动参与、认真完成科协系统组织、交办的各类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工作受马鞍山市科协指导。每年年底向市科协报送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各类科普活动要有文字、图片、视频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马鞍山市科协组织不定期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广。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积极协助本地科协、科技、教育、宣传等单位或部门,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四条 马鞍山市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科普教育基地负责人适时开展科普培训、科普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马鞍山市科协命名的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为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六条 取得“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隶属关系变化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马鞍山市科协通报有关情况,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否则将被认为自动放弃“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马鞍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4)已不具备基地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