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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3/28     浏览次数:    

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众创空间:

根据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精神,经研究,现印发《马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暂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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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马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日


马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7〕23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马鞍山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科高〔2016〕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综合服务的新型创业孵化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章  马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我市内注册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团队成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80%以上,参加众创空间从业人员培训的比例在20%以上;

(五)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七)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多方位的增值服务;

(八)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其中创业团队不少于8家。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九)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 马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马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调查,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形成拟备案的众创空间名单;

(四)拟备案的众创空间名单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众创空间。

(五)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五章 众创空间管理:

(一)建立马鞍山市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

(二)按年度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报送绩效考核材料,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考核以及在绩效考核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众创空间,一经查证后,不再列入马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众创空间管理实行台账季报制度,众创空间于每季度末上报重点工作数据台账(台账报表适时下发)。对两次未上报季报台账的众创空间,视为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四)各众创空间*须积极参加由省科技厅以及市、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工作会议、交流活动,三次以上不参加的,视为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绩效考核

(一)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考核(附件)并通报考核结果。绩效考核分为*、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档。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89-80分(含80分)为良好,得分在79-7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对考核*的众创空间,在省级绩效考核及高一级别众创空间申报等工作中给予*先推荐;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章 本细则由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马科〔20162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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