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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项目申报
一、修订背景
2017 年5月,根据市主要领导工作指示,市科技局牵头对《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创新能力实施意见》(马政[2014]77号)进行修订,旨在解决《实施意见》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实施意见》更加适合目前企业发展情况。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更改了文件名称
由《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创新能力实施意见》,调整为:《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管理办法》。
(二)修订了培育数量和原则
由原政策的每年认定50家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调整为:按认定、贷款分开原则,每年培育一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三)明确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权责
明确了: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开展企业认定、年度绩效考评和项目验收,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江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牵头开展贷前调查(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委贷发放、资金退出和监管。
(四)调整了部分申报指标
1、降低了申报企业销售收入下限
由原政策的50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
2、调整了第二类企业的销售收入下限
由原政策的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含1 亿元),调整为: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含1 亿元)。
3、明确了缴纳税收的定义
明确为:含减免退税,不含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
4、对企业财务申报指标进行了统一,删除了农业企业的独立申报指标。
5、提高了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下限
由原政策的20万元,调整为:一、二、三类企业分别不低于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6、调整了财务成长性指标
由原政策的一、二、三类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近2年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率的年均值分别达到15%、15%、20%以上,调整为:一、二、三企业近2年缴纳税收增长率的年均值分别达到10%、10%、15%以上。。
7、删除了外地迁入和一事一议条款。
(五)完善了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是在申报材料中细化、明确了企业税务证明材料内容,明确了税务证明材料须由县区、园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二是在认定程序中明确了:企业基本条件审核环节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
(六)调整了企业选取方式和财政奖补资金承担分配方式
1、企业选取方式:由原政策的每年认定50家企业,其中第一类、第二类企业各10 家,第三类企业30家,调整为:每年按项目评分由高到低选择不超过50家企业,其中第一类、第二类企业均不超过10家,第一类企业超过10家的顺延至第二类,第二类企业超过10家的顺延至第三类,其余为第三类企业。
2、财政奖补资金承担的分配方式:由原政策的市和企业所在县区各承担委托贷款的80%和20%,县区、园区出资部分,在县区*、开发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市财政先行垫支,年底统一结算,调整为:市和企业所在县区、园区分别承担委托贷款的50%,市级扶持资金在县区、园区委托贷款资金到位后出资。联系方式:18755150022(微信同步)
(七)完善了委贷程序的要求
一是由原政策的市财政局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江东控股集团指定账户,调整为:由市科技局申请,市财政局将委托贷款资金指标下达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拨入江东控股集团指定账户。
二是增加了贷前调查环节。明确委托贷款资金发放前,由江东控股集团公司牵头,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认定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进行贷前调查,江东控股集团公司根据调查结果,按照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拟出可直接发放、有条件发放(标准见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及不能发放的企业名单。
三是增加了有条件发放企业的委贷管理条款。对有条件发放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县区、园区科技部门负责贷前管理,待企业条件满足后向江东控股集团公司书面申请委托贷款资金发放。
四是《委托贷款*合同》签订由原政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调整为:法定代表人夫妇、实际控制人(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夫妇)。
五是增加了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外籍(包括港、澳、台籍)、职业经理人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一事一议条款。
(八)增加了贷后管理条款
明确:江东控股集团公司按照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牵头负责贷款资金退出和贷后管理工作。企业贷款资金本息逾期,由江东控股集团公司提请委托贷款银行将其行为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计入企业信用记录。
(九)增补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增加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马鞍山银监分局为成员单位。
三、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
1、通过网站和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做好《管理办法》的宣讲工作;
2、各部门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联系方式:18755150022(微信同步)QQ:288139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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