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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项目申报
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卧涛科技专业代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0551-65302827或18755196600(微信同步)
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备案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宿州市人民*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宿州市人民*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秘〔2017〕6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宿州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科技基础设施,组建中心旨在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
(2)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3)研究中心对外开放,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任务。
(4)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市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5)积极发展科技产业,形成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根据市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县(区)科技局、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和监督,提供*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五条 研究中心建设主要依托市内行业或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或是多个单位的联合体,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六条 凡申报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和显著的特色,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能力及成果转化成功经验。
(2)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技术团队改革意识强、善于创新,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要的工艺设备和分析、测试设备。
(5)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匹配套资金的能力,依托企业组建研究中心的,组建单位原则上近3年销售收入平均不少于3000万元,且在上一年度年通过省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统计报表中填有研发投入和研发机构。
(6)产学研联系密切,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定期发布指南,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研究中心。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指南,填写《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各高校院所申报研发中心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提出研究中心建设意见;建设意见报经研究确定后批复;市科技局和依托单位签订《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八条 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研究中心组建过程中,因骨干人员变化、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依托单位可申请中止。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人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市科技局可视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到撤销。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市研究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者,由市科技局授予“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