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欢迎光临本站 

黄山市行业资讯

黄山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10/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或“中心”)作为全市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围绕我市重点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三条  根据全市重点*势产业发展态势,统筹谋划,合理布局,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技术创新中心,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流程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黄山风景区、市高新区的科技部门,以及驻黄科研院所是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

第五条  企业、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和建设运行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为实施中心目标和任务,提供*要的基础条件保障。

(二)设立技术创新中心董事会(或理事会)和技术(或专家)委员会,确定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及部门设置;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三)负责完成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评估、年度运行报告及统计等工作。

(四)报告并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属企业类法人,须为注册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专门研究开发机构,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农业领域5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近两年来无经营违法或环保、生产安全等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势和能力。

(三)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高水平技术成果并应用;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四)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显著。

(五)已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且具有一定的运行管理和对外开放服务成效、且行业评价良好。

(六)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得到了地方*积极支持。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依托单位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可行性方案,提出中心技术领域和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并出具真实性chengnuo。

(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及真实性审核chengnuo,报送市科技局。

(三)论证。市科技局采取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形式,组织专家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

(四)认定。对通过论证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公示后由市科技局审定同意并予以认定。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领域名)黄山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日常工作。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合作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发展战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技术规划、重点方向、技术路线等咨询建议。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探索灵活*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可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平台共建、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协同相关领域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力量,不断集聚高端资源,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市技术创新中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名称或依托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依托单位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其运行情况及创新绩效进行评价,指标及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 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 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三) 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四) 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 有违法行为的;

(六) 提供虚假申请、评价等材料的;

(七) 无故不接受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和评价的。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需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黄山市技术创新中心项目申报咨询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