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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7/3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马鞍山市委关于大力*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9〕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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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坚持县(区)、开发园区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和产业扶持政策兑现挂钩。根据评价结果,将工业企业和互联网等信息产业企业分成 A 类(*先发展类)、B 类(提升发展类)、C 类(调控帮扶类)、D 类(倒逼整治类)四类企业,按照当年评定结果,在市级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上给予差别化奖补,具体为: A 类企业按照审定结果的 *全额享受扶持政策,B 类企业按照审定结果的 75%享受扶持政策,C 类企业按照审定结果的 50% 享受扶持政策,D 类企业不享受扶持政策。同时,从市级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总盘子中安排专项资金对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分别位居县、区、开发园区第一位的载体进行奖励,集中资金扶*扶强。
(二)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实行预算控制,总量以当年财政预算实际安排数为准。市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做好政策兑现工作。若超预算,由市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重新审核评估,对申报项目择*予以支持。
(三)政策的制定应明确重点。市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分析我市产业发展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适时对产业扶持政策进行修订维护,效果不突出的政策条款要进行修订完善。
(四)政策着力扶*扶强。产业政策着力体现扶*扶强、招大引强的功效。市级政策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招商引资、创业创新等方面;县(区)、开发园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错位支持,实行市与县(区)、开发园区政策联动。
(五)坚持与企业贡献相挂钩。

1.在各项政策条款中明确企业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总量(含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返还) 不得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或各项税费地方所得部分,按政策规定执行。

2.工业企业(不含申报支持新建项目政策的新设立企业)当年获得的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和产业扶持资金,与企业交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相挂钩。
(六)坚持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条件时,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杜绝多头多部门扶持现象。
(七)强化绩效评价。每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抽取 10%—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维护的依据。
(八)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继续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三条 完善多种形式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股权投资、财政金融产品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比例,逐步降低事后奖补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比例,*大限度地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第四条 扶持方式:
(一)基金投入。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按照“*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 重点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初创期成长型企业, 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二)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财政金融产品是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三)事后奖补投入。

1.市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资金预算建议。

2.坚持问题导向,在审核过程中建立联审机制,市财政局全程参与,重点对部门间可能存在重复奖补等问题进行审核。同时,为提高资金兑现效率,除按进展兑现政策外,市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按照成熟一项审核一项报批一项兑现一项原则,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和流程,加快政策审核兑现进度。原则上于每年 3 月份启动政策兑现工作, 经审核、公示后,由市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报市*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批准意见,拨付资金。各项政策原则上于 6 月底前完成兑现。

3.事后奖补政策结合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等实际情况适时进行维护,并与绩效目标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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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市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的审核,*扶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应积极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障财政资金良性运转。
(二)建立诚信审查机制。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各类产业政策申报和审核过程中,应建立信用审查制度,将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财政资金项目申报中,加强审查和比对,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规定,对守信企业*先给予政策扶持,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或禁止享受扶持政策。对虚假申报, 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进入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各类产业扶持政策。
(三)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在履行“尽职调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的前提下,实行“尽职免责”。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分别设置 30%和 15%的投资失败允许率。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明确政策资金总量预算安排,对市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提供的产业扶持政策审核初步结果进行复核,统筹各政策之间的衔接,牵头对产业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部门对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二)市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为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本规定及预算安排的资金,制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牵头开展政策审核兑现工作,并强化政策的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大效益。
(三)市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政策资金安全。
(四)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七条 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报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根据国家和省产业发展导向,适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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