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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项目申报
根据省皖科资秘〔2021〕317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更好的做好我市2021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皖科资秘〔2021〕317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推荐工作。
二、中央驻池单位、市直单位以及市属高校申报政策项目直接向市科技局推荐,其他单位申报政策项目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三、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通知督促申报单位在网络截止日期前登录“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如实完整填写有关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证明附件。因本年度政策兑现申报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除外),申报单位扫描上传的附件材料一定要清晰可辨,如因上传材料不清晰影响政策兑现的责任自负。
四、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协调指导申报单位做好政策项目材料在线填报工作;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安排填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一律不得推荐。需市(县)先行补助资金的项目,以财政资金到账单或县、区下达的补助项目文件(明示补助具体额度)为准。
五、推动科研诚信审查关口前移,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主动组织申报单位开展信用自查,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项目主持人信用自查存在问题的不得推荐。
六、各地科技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情况予以确认、分类整理汇总,形成推荐函和汇总表,9月14日前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1585519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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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科资秘〔2021〕317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依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18号)、《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等规定,现就2021年度省科技厅负责的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兑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政策类别
1. 支持各市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补助(责任处室:规划处);
2. 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责任处室:资管处);
3.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责任处室:成果区域处);
4.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责任处室:高新处);
5.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责任处室:高新处);
6. 科技保险补助(责任处室:资管处);
7.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补助(责任处室:成果区域处);
8. 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责任处室:农村处);
9. 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责任处室:农村处);
10.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绩效奖励(责任处室:农村处);
11. 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绩效奖励(责任处室:农村处);
12.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补助(责任处室:基础奖励处);
13. 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责任处室:规划处)。
其中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补助政策分别由成果区域处另行组织申报,不纳入本通知统一启动申报工作。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1. 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登陆安徽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点击进入“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栏进入申报,按申报要求及时间节点在线填报申报材料。网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2021年8月21日8:00,关闭时间:2021年9月12日17:30。
2. 审核推荐
(1)各市科技局和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并于2021年9月17日17:30前完成网上审核推荐工作,9月22日16:30前将推荐文件和汇总表报送至安徽省行政务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逾期不予受理。其中中央驻皖单位以及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机构申报政策项目由本单位直接审核推荐,其他单位申报政策项目由所在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
(2)推动科研诚信审查关口前移,归口管理单位应主动组织申报单位开展信用自查,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项目主持人信用自查存在问题的不得推荐。
(3)为减轻申报单位负担,本年度政策兑现可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除外),申报单位扫描上传的附件材料一定要清晰可辨,如因上传材料不清晰影响政策兑现的责任自负。
(4)需市(县)先行补助的项目,以财政资金到账单或市(县)下达的补助项目文件(明示补助具体额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