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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池州市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3/30     浏览次数:    

江南产业集中区产业部,各县区科技局,开发区经发局:

为做好2016年度池州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推动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要求,现就2016年度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池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项目应为企业2016年度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项目应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3.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性质有异议的,企业可自愿到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性质鉴定。

二、申报内容

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书面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文件。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的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文件。需包括项目名称、总预算、时间安排。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简述立项的背景与意义,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详述项目实施主要内容、技术关键与创新点、技术路线、预期目标;简述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简述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简述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组人员、费用预算。

3、研究开发项目查新报告。

4、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和归集表。辅助账(附件1)、归集表(附件2)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要求,辅助账单独装订成册。

5、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1项以上)。


2016年以后取得的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检测报告、制定的标准、新产品证书、设计图、产品图片等附件材料或其他阶段性成果证明材料。

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供知识产权归属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属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资料请按照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书脊处加印企业与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多个项目申请鉴定的,每个项目应分别装订成册。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材料于2017年5月8日前,报各地科技部门。

各地科技部门于2017年5月12日前,将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1份(包括辅助账单独一册)和鉴定项目推荐函,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9号二楼)。

四、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赵黎黎  电话:2311197

市科技局:纪爱明        电话:522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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