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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市项目申报

转载:亳州市财政“借转补”资金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文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3/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新亳州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借转补”是指企业(单位)申报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的项目时,按照约定的绩效目标,签订绩效目标chengnuo书和项目管理合同。项目如期完工后,经验收合格达到或部分达到目标的将借款全部或部分转为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三条“借转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奖补前置、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企业(单位)当年只能申报本办法中的一类专项资金项目;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企业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企业的项目;当年已申报各类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或已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可以再次申报“借转补”资金项目中的类项目已申报市事后奖补资金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借转补”资金项目

第五条“借转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市产业政策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应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支持方式、范围及额度

第七条“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实行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部分转作补助或收回借款本息”的拨付方式。

第八条“借转补”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市级项目由市财政按资金支持标准统筹安排,县区项目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受益财政项目除外)。

(一)科技类项目

1.支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高300万元;对争取到国家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项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给予不超过国家下拨到账经费10%的补助。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

(二)工业类项目

3.支持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和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高150万元;产业集群重点龙头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4.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补助。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高100万元的补助。

5.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对标准化厂房三层(含三层)以上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平方米的补助。

6.支持“小巨人”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全市“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7.支持现代中药产业发展。对企业获国家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保健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的给予补助,对企业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给予补助。一类新药证书给予50万元的补助,二类及以下新药证书给予30万元的补助,药品注册批件和保健品注册批件给予20万元的补助,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给予20万元的补助。(同一法人企业*高不超过50万元)

8.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支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对装机规模24MW-30MW生物质发电项目,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沼气发电项目建设,对规模超过500立方米的沼气发电项目,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支持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建设,对年产5万吨以上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三)服务业类项目

9.支持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和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对集中式仓储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冷库仓容达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独立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的补助。

10.支持农贸市场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建成符合标准的农贸市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直营连锁店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11.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数字出版、电子图书报刊、网络视频、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移动多媒体等数字内容的文化科技融合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15%给予补助,*高100万元;对民间资本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演艺广场建设以及民营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和演艺广场等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15%给予资助,*高10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园区(集聚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高100万元。

(四)农业类项目

12.支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和种植标准园创建。对符合《市农委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方案》、持有有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和水产养殖企业,每个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基地净面积200亩以上的蔬菜、水果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建的蔬菜、水果标准园,每个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3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借转补”资金的企业(单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二)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会计报表;

(四)申报的项目有利于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 “借转补”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3月底前组织当年“借转补”资金的申报工作(2015年以文件下发之日起组织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出申请

(三)县区产业政策执行等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县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

第十一条 “借转补”项目申报材料:

(一)“借转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chengnuo书(参考表样见附件1)、亳州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参考表样见附件2)。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按照参考表样结合本部门项目实际对“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chengnuo书和管理合同内容进行细化,企业申报项目时可在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网站下载表格;

(三)财政“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填报时请参考“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填报说明和项目所属产业大类分类表);

(四)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择*原则,拟定扶持项目。

第十三条 拟扶持项目资金,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按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提出分配建议,报市*审批后,通过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 十四条 扶持项目确定后,按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与市级项目单位、各县区签订合同。各县区再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市级产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部 门拨付各县区财政,再由各县区财政以预拨专项资金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对市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办理资金拨 付。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借转补”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对“借转补”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二)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收回相应比例的预拨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借转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借转补”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审查、项目确定、资金分配、绩效考核和信息公开,并做好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县区产业政策执行等部门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和项目资金使用负责,并做好项目实施和绩效自评。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县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将项目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借转补”资金*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对“借转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借转补”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收回全部预拨专项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并按规定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项目申报中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已经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借转补”资金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届*任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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