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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项目申报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加大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力度,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全椒县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全农业〔2019〕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全县拟评选50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6家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现就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解答:19855107810(可加V)
一、申报条件
(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证照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经营规模与家庭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完备;诚实守信、乐于助困;符合全椒县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依法登记设立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产业优势明显,入社成员达到一定数量,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组织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及管理规范;经营服务完善,生产服务、质量标准统一;诚实守信、乐于助困;成员增收明显,依法诚信经营。
(三)否决申报条件。
1.对没有小农户实际参与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2.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没有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的,不予推荐。
3.家庭农场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合作社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的,不予推荐。
4.没有完善2022年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不予推荐。
5.不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没有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6.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过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推荐。
二、申报要求
1、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向所在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体申报材料。
2、公平原则。已经被评为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不再重复认定,同一法人(含家庭内成员)在同一地点从事相同产业的不得同时申报示范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示范社。
3、镇级初审。各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和财政等部门,对各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各镇拟推荐5-6家家庭农场和1家合作社。
4、申报时间。请各镇于7月10日下午下班前将申报主体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局,同时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