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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经信厅《关于开展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与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解答:19855107810(可加V)
一、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
1. 申报企业应符合《通知》相关申报条件。
2. 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认真做好第32批省企业技术中心的预审工作,并于7月8日前正式行文推荐并报送企业完整申报材料及县(市)区评分表(纸质版一式3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至市经信局技术科。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承诺函、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有效证明材料等。
3. 申报企业应在书面材料通过市评审会初审后,方可于7月20日前,通过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进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完善和提交有关数据。
二、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1. 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通知辖区内截至2022年底,已获认定且历次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于8月20日前,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云”服务平台,报送相关评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完整。
2. 更名企业须按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说明(一式2份)。
3.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于8月30日前行文报送辖区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及企业更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