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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行业资讯
2023年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条件、流程材料的详细内容,小编已经梳理了,雨山区、博望区、花山区、当涂县、含山县、和县企业想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项目有不明白的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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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补贴:
对当年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未获省级奖补)奖励20万元。
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建有技术中心或其他创新研发机构;
(三)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4)环保安全事件;
(5)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其他违法行为。
2023年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流程材料:
各载体单位负责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至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同时将企业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汇总表电子版(附件2)发送至邮箱
,逾期不予受理。
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积极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依据《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我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具有显着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全市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引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推进和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各区域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建有技术中心或其他创新研发机构;
(三)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4)环保安全事件;
(5)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并在本区域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本区域内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拥有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积极主导或参与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具有持续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具有自主品牌,对区域内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自有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2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各县、区、开发(园)区经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经信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见附件);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受理(公示)证明、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证明文件)、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成果应用证明、其他技术创新及品牌类认定证明;
4. 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审与公布结果:
(一)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 )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评审,并对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查验、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并初步拟定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二)将入围企业在市经信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经信委在安排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时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原则上从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产生。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公告并摘牌。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