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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奖补13条!
2024年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奖补13条!包含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奖、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技术合同登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等,需要申报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2024年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奖补13条!包含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奖、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技术合同登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等,需要申报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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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支持创新主体发展
1.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对获得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万-100万元(含10万,不含100万)的,给予研发总额5%的一次性补贴。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给予3万元奖补。
3.鼓励申报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科技领军型企业迁入奖补。对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将总部新迁入我县的,次年按其对我县贡献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5.鼓励科技成果交易并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依据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内年度登记情况,扣除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交易额后,按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在50-1000万(含50万,不含1000万)之间的,给予实际支付额1%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市、县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6.鼓励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万元—100万元的(含5万元,不含100万元),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对高校、科研院所携科技成果当年度在庐注册成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7.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科技部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拨款额10%、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8.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县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
9.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同一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配套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配套奖补。
12.对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在庐单独或联合设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3.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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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支持创新主体发展
1.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对获得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万-100万元(含10万,不含100万)的,给予研发总额5%的一次性补贴。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给予3万元奖补。
3.鼓励申报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科技领军型企业迁入奖补。对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将总部新迁入我县的,次年按其对我县贡献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5.鼓励科技成果交易并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依据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内年度登记情况,扣除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交易额后,按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在50-1000万(含50万,不含1000万)之间的,给予实际支付额1%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市、县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6.鼓励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万元—100万元的(含5万元,不含100万元),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对高校、科研院所携科技成果当年度在庐注册成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7.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科技部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拨款额10%、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8.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县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
9.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同一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配套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配套奖补。
12.对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在庐单独或联合设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3.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