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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024年宿州市商务经济奖补政策及项目申报条件合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3/21     浏览次数:    

关于2024年宿州市商务经济奖补政策及项目申报条件新编,政策有效期至20241231日,那么在此期间,如果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企业想要申请文中所提及的商务经济奖补政策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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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州市支持内贸发展

(一)宿州市鼓励流通主体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升限入库,对完整年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按照销售规模与增速,视其贡献率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支持优势企业上台阶,对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超过2亿元且增速超过20%的,分档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支持培育电商龙头企业,对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大型知名连锁企业,纳入限上统计的,依据综合贡献情况,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补。

(二)宿州市鼓励商业企业模式创新。推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建设,对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有专业团队运营并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建)3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给予初创型电商企业用房支持,对新落户的电商企业、直播平台、MCN机构以及其他直播电商企业,营收超过100万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对成功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当年租赁办公用房租金不超过8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直播电商赋能企业,对粉丝数量超10万的网红主播创新创业,签约MCN机构或新成立销售公司,直播销售额超500万元,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据其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拓展直播销售渠道,对企业采用自播方式年销售额超500万元,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按照不超过其销售额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大力发展品牌社区商业,推动商业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社区开设24小时便利店,满足居民个性化、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对限上品牌连锁企业年度内新设立社区直营门店数量达10家或统一标准管理的加盟门店30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宿州市推动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优化提升商业档次,推动中心城区主商圈向品质化、品牌化、集聚化发展,支持限上商贸企业流通设施升级改造,对新增投资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商超、餐饮、特色街区、专业卖场等改造和新建项目给予支持。提升城乡现代商贸物流配送水平,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及物流快递企业开展城乡配送中心、仓储冷链配送、自动化分拣及信息化、智能化等物流设施建设提升,构建高效城乡配送体系,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冷藏运输、多温层冷库等冷链设施设备,支持产地仓、分拣、烘干、包装等产地流通设施建设。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鼓励限上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参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开展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等商业网点功能设施建设。对以上建设内容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四)宿州市支持商业服务质量提升。支持流通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对研究编制地方流通业重要发展规划、制定地方重要行业标准及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流通业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给予支持,对承办商务部门组织开展的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用建设等活动组织、公益广告宣传的企业给予支持。鼓励流通业示范和试点建设,对经新评定的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品牌宣传和市场拓展等工作;对申报期内新认定的国家绿色商场、钻级酒家、绿色饭店(餐饮)企业,按照创建等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区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安徽好网货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创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直播)示范基地、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丰富商品供给,提升消费档次,对全球全国知名品牌、时尚品牌在城区重点商圈布局旗舰店、首入店、体验店,纳入限上统计的,对首年开店年租金和装修成本等给予一定补贴。

(五)宿州市完善保供应急体系。对积极配合政府平价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超、连锁便利店(含连锁社区菜店)、标准化菜市场(农贸市场)、餐饮企业以及药品流通企业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承担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承担储备任务数据实给予补贴。支持应急保供、内贸流通、电子商务等领域监测体系建设,对监测平台运维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纳入监测的样本企业(信息员)给予不超过2000/年的信息采集补贴。

(六)宿州市全面打造消费载体。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对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商协会等走出去参加各类促消费展会、展销活动,对展位和人员产生的合规费用给予50%以内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支持开展大型促销活动,对承办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的促销活动,在营造氛围、宣传推广和场景布置等方面给予补助。支持鼓励扩大汽车消费,对限上汽车零售企业开展新车促销活动配套给予一定补贴。助推农村地区农产品线上销售,鼓励电商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短视频创作者、网红主播、自媒体达人等参与乡村振兴,利用新型媒体宣传推广我市三农文化生活、乡村旅游和家乡特色产品,开展消费促进活动。针对乡村振兴主题,年带货农副产品超过500万元的,依据带货规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七)宿州市构建人才支撑体系。加强电子商务产业宣传,对企业、协会、机构等举办电商展会、品牌宣传、招商推介、人才培训、创业大赛、网络直播、高峰论坛、资源对接会等具有公益性质的活动,成效较好的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申报活动奖励可累计,单个申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鼓励培训机构和单位开展农村电商、短视频制作、电商主播孵化等培训。对由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人数不低于200人,人均培训不低于20课时的,视培训规模和效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贴。培训结束后,根据留宿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需从事电商相关行业),按照2000/人标准,给予培训机构稳定就业补贴。以上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引进纳入限上统计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大型知名连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二、宿州市支持外资发展

(八)宿州市支持稳定利用外资规模。鼓励支持引进外资企业。上一年度新引进(含增资)合同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1%比例给予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按项目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存量企业到资。经省商务厅认定,对上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含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再投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1%比例给予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再投资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九)宿州市支持提升外资质量效益。支持研发中心项目。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研发中心,按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5%给予奖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外商投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支持领军企业及区域总部项目。对当年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单个外资项目奖励企业5万元。对在宿州新设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项目,每个总部项目奖励100万元。

(十)宿州市支持提升投资促进活动成效。鼓励各县区、园区积极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对县区、园区新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度综合考评较好的县区、园区进行工作激励,对县区、园区开展宣传推介、中介招商、以商招商、境外招商机构设立、招商培训、承办组织参加商务部门牵头的招商对接活动及重大展会活动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宿州市支持外经发展

(十一)宿州市支持开展对外投资交流合作。对企业在境外投资从事实体经济活动,且当年实际投资单个境外企业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补助,单个境外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展会活动,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用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投资合作对接活动,最高给予对接费用(含客商邀请、场地、会场布置费、翻译等费用)80%以及人员费用(指国家规定标准的食宿、公杂等费用,下同)70%的补贴,对接费用每场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考察活动,给予往返机票费和人员费用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二)宿州市支持拓展对外承包工程市场。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对企业直接与境外企业(机构)签约合同额1000万美元(设计咨询、通讯信息科技和技术服务类项目合同额5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度生效的项目,按合同额给予1‰(设计咨询、通讯信息科技和技术服务类项目按合同额1%)的项目咨询、设计规划等前期费用补贴,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建营一体化的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宿州市支持培育走出去主体。对已备案的对外投资企业和已登记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首次发生实绩且当年实际对外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四、宿州市支持开发区转型升级

(十四)宿州市对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国际合作产业园的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支持各县区、园区申报建设安徽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对申建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保障措施

(十五)市财政每年安排促进商务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预留一定资金额度用于配套国家及省级当年新出台商务支持政策。

(十六)本政策支持范围是在宿州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或单位组织。

(十七)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

(十八)各县区、园区应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分别制定。

(十九)本政策有效期至20241231日,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操作办法。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执行。

六、宿州市商务经济奖补政策部分项目申报条件

(一)宿州市规上企业申报条件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5.有资质建筑法人单位企业:年度产值达5000万以上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

(二)宿州市中华老字号申请条件

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2)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3)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2)依法拥有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3)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4)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6)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7)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宿州市申请安徽老字号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与申报字号一致的商标注册申请;

2)品牌创立已有40年,并累计经营至少30年以上;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安徽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宿州市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申报条件

①、申报示范的电子商务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同时申报的,由专家评估后择优选择其中之一)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3)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4)企业已在安徽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并签署《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5)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6)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7)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8)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9)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10)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②、申报示范的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并具备相应条件: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其中,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原则上2.5亿元以上,员工总数150()以上;批发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原则上2.5亿元以上,员工总数50人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500万元以上,员工总数50人以上。

(2)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原则上5000万元以上,员工总数25人以上。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500万元以上,员工总数25人以上。

(4)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原则上50亿元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原则上为1亿元以上,员工总数500人以上。

(5)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原则上超过10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原则上超过100%,员工总数25人以上。

③、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以下单个或多个方面创新发展:

(1)促融合。促进数字技术、社交渠道等方面的应用创新与模式创新,推进与传统产业带、智能制造、实体商业、对外贸易、县域经济等多维度开展深度融合。

(2)促民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带动就业、扶农助农、公益慈善、社会应急保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餐饮、教育、医疗、出行、住宿、旅游、文体等与民生相关领域开展在线服务创新。

(3)促发展。在丰富商品供应、推动老字号复兴、培育新国货、促进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促进消费、促进产业升级、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供需对接、资源支撑、金融信贷、技术保障、人才培训等服务,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

(4)促振兴。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在产销对接、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广、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促环境。推动建立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合规合法经营,开展行业自律、平台自治;积极开展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责任;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6)促开放。围绕海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开展平台出海、品牌出海、供应链出海、技术出海、服务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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