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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企业奖补!芜湖市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3/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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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 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 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登记入库企业、高企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 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 奖励,最高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 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 万元。以上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市研发支出和研发支出 强度研发双 50 强企业分别给予前10名各50万元、后40名 各30万元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申 报补助。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对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 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 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鼓励企业单位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企业、高校、 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  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  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4. 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协同攻关。通过定向委托等方式, 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聚焦全市十大新兴产业发 展的重点技术领域,组织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产业重 大共性技术协同攻关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10项,按照每个项 目研发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滚动支持不超过3年,单个项 目资助最高达 1000 万元。

5. 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 服务。实施雏鹰培育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当年毕业企业,每年 择优遴选不超过100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新创业资助,用于 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二、 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6. 建设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点研发创新平 台,支持重点产业提升攻尖行动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 元的专项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 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等支持,对重点研发创 新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运营奖补,对事关 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 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研发平台给予研 发投入不超过30%的补助,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投入不超过 2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7. 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 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 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 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 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 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区按 1:1 比例承担。

8. 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9. 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研发平台建设奖励力度。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 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 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 可委员会)实验室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 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 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 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 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 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 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 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每年不超过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 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 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 案。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 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 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赋予 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将事 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可以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 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

11. 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 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芜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 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 给予10%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  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 万 元 () — 5000万元、5000万元() — 1 亿元的,按实际交易 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 元() — 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 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上述两项政 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1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 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每年对技术转移 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芜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 高100万元奖补。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 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 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支持本地企业联合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 所和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10个 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 500万元。

、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3. 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优化支持方式,对经 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等 方式按 ABCD 四类给予资金支持, 最高分别为2000万元、 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 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 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100%的扶持资金。上市奖励 与市级其他上市挂牌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 享受。对获得省、市、县市区开发区重点扶持且完成工商注册 企业正常运转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市本级财政给予每个团 队不超过3名核心成员购买健康意外险保费1:1补助,每人补 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14. 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 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 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 (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 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15. 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  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  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  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  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项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  励资金1:1给予奖励。以上奖金奖励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30%

五、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6. 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  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  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6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芜湖 智造品牌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主导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 万元。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主要承 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建成的省级技术标准 创新基地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安徽省 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 万元和 20 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 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17. 支持发明专利和高价值专利创造。被授予中国发明专 利的每件给予0.5万元资助;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以上、 20件以上、30件以上且当年维持有效期达5年以上的单位,分 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维持有效期 达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国外授予发 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 超过5个国家; 当年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每件奖励1万元 (与发明专利不重复享受)。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支持,补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2 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 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18. 支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服务平台发展。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 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国家 和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 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 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 元的奖励。对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的企事业单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及以上的前10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机构的, 且当年通过质押融资等培育高价值专利50件以上的,每年给予 运营中心50万元补助。

六、 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9. 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 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对地方贡献部分在规范完成后由同级财 政全额补贴。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 对企业上市挂牌再给予一定补贴:  (1)拟在境内上市的(含北 交所)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并在 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分别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按1600万元补齐奖励,鼓励企业将其中400万 元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2)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 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标准给予奖励,阶段划分 和标准由载体单位协议约定。  (3)“新三板挂牌后给予前三年 每年30万元、第四年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 补贴,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 励(不超过 70 万 元 ) (4)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 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已在安徽省股权 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 上限补足奖励资金。  (5)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给予 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

20. 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 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 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 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 行代偿。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 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 业最高可补助 30 万元。

21. 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综 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以及融资保证保险等, 给予企业保费总额30%一次性补贴。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 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 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七、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

22.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 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 (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 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 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 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 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 年。

23. 科技支持乡村振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 技园区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组织的定 期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50万 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主选育并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 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种单位30万元、10万元 一次性奖励。  

24. 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 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 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  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市企业参加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 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 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 励。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对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 基地分别给予50 万 元 、30 万元奖励。

25. 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合法注册、在本市开展经 营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当年服务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认定通过数(其中新认定企业不少于50%)进行奖励,达20家 的奖励 10 万元,每增加1家奖励额度增加0.2万元,最高30万元。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 站给予10万元的补贴。

26.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 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 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 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 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 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 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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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涛集团,2012年成立,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如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专利申请、软著登记、商标注册、财税筹划、股权设计、软件开发、高企认定、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科技成果评价、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网站关键词运营推广等一站式服务,在安徽、江苏、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地都有公司,10多年成功服务上万家企业,在业内拥有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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