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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七批湖南老字号申报和复核通知发布了,那么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朋友们,如果想要有湖南老字号申报或者复核需求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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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七批“湖南老字号”申报工作
1.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挖掘老字号资源,协助企业梳理历史渊源、文化传承和技艺保护。要发挥商协会作用,建立商务部门、老字号协会、企业共同推进工作机制,积极发掘、筛选一批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历史文化传承、技术工艺独特的老字号企业。
2.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湖南老字号”认定办法(暂行)》(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申报“湖南老字号”的单位要按照《认定办法》要求,据实填写申报材料(附件2)。不符合《认定办法》条件或存在争议的单位不得申报。
3.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指导和对申报材料的审查,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要确保申报单位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商标证明、专利证书、申遗等材料的一致性;对申报企业的历史传承、文化特色、独特产品或技艺、社会荣誉等有关情况及证明性材料严格审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争议。对上报材料不详细、证明性材料不充分的申报企业,要督促企业限期补充完整后再申报。
4.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公示结束后按照附件3格式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函。各企业申报材料一份(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报送PDF格式电子文档。
材料统一采用快递方式报送,不接受现场申报,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以快递寄出日为准)推荐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二、已有“湖南老字号”复核工作
前六批“湖南老字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中动态管理的要求参加复核。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企业填写《“湖南老字号”复核表》(附件4),逐一核查,出具“通过”“整改”“不通过”复核建议。
1.核定企业基本情况。对照此前公布的“湖南老字号”名录,逐一核定企业主体和代表性注册商标,同时根据企业填报的企业性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等信息对代表性注册商标和相关商标信息进行逐项确认。对情况发生变化后已不符合湖南老字号条件的企业,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2.审核企业经营情况。根据企业填报的近年经营情况,对经营状况不佳、业绩大幅下滑的,出具“整改”复核建议,并及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对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出现亏损,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已不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的,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3.核查企业依法合规情况。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政府信息,以及相关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对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出具“整改”复核建议,并按照《办法》规定,及时采取约谈整改等相应管理措施;对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已不符合湖南老字号条件的,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方可报送。
申报和复核于2024年6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
三、湖南老字号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评定为“湖南省老字号”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20万元(对已获得省级及市州资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政策支持: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落实“稳增长”20条 进一步恢复和扩大 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长沙市老字号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①对新获得商务部、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长沙老字号”品牌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②对“老字号”开展跨界创新(如与其他品牌开展联名活动等)工作的,且经相关媒体宣传有一定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③对“老字号”企业进机场、高铁、商圈、社区、景区等场所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或相关宣传报道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支持。
(政策支持:长沙市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开福区老字号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等称号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政策支持:长沙市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长沙市雨花区老字号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支持:长沙市雨花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植奖励办法(修订稿))
3、宁乡市老字号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品牌商场、超市(“四上”企业)、“老字号”在我市直营,营业面积达1-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后分别一次性补贴30万元、50万元。新开业品牌餐饮企业(“四上”企业),营业面积达500-1000平方米、1000-2500平方米、2500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后分别一次性补贴投资主体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年度实缴税收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当年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认定的“湖南老字号”,年度实缴税收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当年奖励10万元,此项奖励不重复。
(政策支持:宁乡市支持服务业和建筑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4、长沙县老字号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运营企业,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全国高品质步行街等称号的运营企业,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支持:长沙县关于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激励政策)
(二)株洲市老字号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首次通过湖南老字号、农产品“两品一标”认定、“湖南名品”认定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政策支持:株洲市品牌提升工程行动计划)
1、石峰区
对首次通过湖南老字号、农产品'两品一标’认定、湖南名品认定的单位,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的奖励政策。
(政策支持:石峰区品牌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3-2025))
(三)湘潭市老字号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未搜集到相关政策
(四)衡阳市
对新获批"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可申报省级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
(政策支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 加快建设区域经济中心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五)邵阳市
暂未搜集到市级相关政策
(六)岳阳市
对获批“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批“湖南老字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政策支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岳阳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七)常德市
暂未搜集到市级相关政策
(八)张家界市
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政策支持: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
(九)益阳市
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标准试点单位、湖南老字号等,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支持:益阳市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十)郴州市
对申报成功的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支持:郴州市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的若干政策措施)
(十一)永州市
暂未搜集到市级相关政策
(十二)怀化市
对于新获得“怀化老字号”“湖南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递进申报,其奖励扣除以前已奖励额度)。
(政策支持:怀化市促进商贸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十三)娄底市
暂未搜集到市级相关政策
(十四)湘西州
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政策支持:湘西自治州品牌奖励办法)
附件:“湖南老字号”认定办法(暂行)
一、名称
湖南老字号 Hunan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义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三、认定范围
湖南省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
参加认定“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50年(含)以上;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所需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
2、商标局认定的商标;
3、资本情况;
4、经营情况;
5、管理情况;
6、历史传承情况;
7、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8、申报单位承诺;
9、相关证明附件材料。
六、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申报湖南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如实填报“湖南老字号”申报书,提交相关认定材料。
(二)初步审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认定湖南老字号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与鉴别,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之后行文报省商务厅。
(四)专家审查: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设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
(五)认定公示:省商务厅在门户网站对拟认定为“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实名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申请。
(六)作出决定:拟认定为“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认定为“湖南老字号”。
七、动态管理
(一)被认定为“湖南老字号”的单位须每年4月底前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5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
(二)被认定为“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因单位名称变更、转制、重组等原因,需要变更主体的,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报告、变更表以及变更所需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对变更行为负责。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材料审查无误后,报省商务厅审定。
(三)湖南老字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使用“湖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1.未按要求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醒后3个月内仍未报送的;
2.企业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出现亏损,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已不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的;
3.因故被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4.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暂停其“湖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认为整改到位的,作出撤销暂停“湖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四)“湖南老字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将其移出“湖南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湖南老字号”称号使用权和牌匾:
1.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超过三年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2.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3.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4.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南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5.其他不符合“湖南老字号”基本条件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将其移出“湖南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湖南老字号”称号使用权的决定,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企业持有的“湖南老字号”牌匾自动失效。被移出“湖南老字号”名录的,自移出之日起,相关企业和品牌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湖南老字号。五年内无其它不良记录和行为,且已肃清不良影响的,可重新申报湖南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被商务部撤销的,自动失去湖南老字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