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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高新区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高企、专精特新、智能、绿色工厂、上市挂牌奖励补贴!
安庆高新区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高企、专精特新企业、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专利奖、企业上市挂牌等都有奖励,安庆高新区企业申报这些奖励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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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高新区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支持范围
1.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专款专用。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级次均在高新区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支持企业做大收入。对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在20亿元基础上每突破10亿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5万元奖励,其中:研发投入占比小于3%的,按照50%兑现。
2.支持企业做大税收。对年度实缴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在3000万元基础上每突破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亩均实缴税收收入超过20万元且同比增长的企业,对超出部分按照地方留成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从市外整体引进到本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按照50%兑现。对规上工业企业中,当年经省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且产值增幅超过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省级“专精特新”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5.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级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6.支持企业绿色升级。对当年获得工信部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和省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促进外贸外资发展
8.支持企业外贸发展。对当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4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在2000万美元基础上,每突破1000万美元,增加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产生进出口实绩且当年进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1万元奖励。
9.支持外商投资到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对当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省市已补助的部分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实际到位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0.支持发明专利创造。专利权人对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积极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件再给予0.5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达5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2万元;对当年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达1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5万元;对专利权人培育成功并实施有效运用和保护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件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实用新型培育的,每件给予0.1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实用新型培育达1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1万元;对当年实施实用新型培育达2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3万元。对通过PCT途径和其他途径获得海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奖励(仅限一个国家),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每件给予0.05万元奖励;对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达1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1万元;对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达2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3万元。
11.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12.支持银行贷款贴息。对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A类和实缴税收增幅超过15%的(含15%)B类企业,按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对超出同期LPR部分的,按照5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当年以商标权或专利权质押融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奖励。
13.支持生产运营补助。对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A类和实缴税收增幅超过15%的(含15%)B类企业,给予其生产用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补贴,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按0.01元补贴,生产用天然气每立方米按0.1元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生产用蒸汽执行优惠价格。
(六)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14.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150万元。申报首发上市材料并受理,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650万元。对首次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15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50万元。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级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区经发局、产促局、人社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招商局、纪检监察室、安监局、环保局、党群部、税务局作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统筹协调政策兑现工作。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保障水平,提高服务企业能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三)加大宣传督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切实增强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四、附则
1.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2.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和生命科技园在孵企业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3.本政策除明确与上级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同一企业可重复申报,但若上级政策要求区级配套的,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4.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庆高新发〔2020〕14号文件停止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新的要求,按规定执行。
安庆高新区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支持范围
1.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专款专用。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级次均在高新区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支持企业做大收入。对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在20亿元基础上每突破10亿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5万元奖励,其中:研发投入占比小于3%的,按照50%兑现。
2.支持企业做大税收。对年度实缴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在3000万元基础上每突破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亩均实缴税收收入超过20万元且同比增长的企业,对超出部分按照地方留成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从市外整体引进到本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按照50%兑现。对规上工业企业中,当年经省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且产值增幅超过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省级“专精特新”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5.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级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6.支持企业绿色升级。对当年获得工信部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和省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促进外贸外资发展
8.支持企业外贸发展。对当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4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在2000万美元基础上,每突破1000万美元,增加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产生进出口实绩且当年进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1万元奖励。
9.支持外商投资到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对当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省市已补助的部分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实际到位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0.支持发明专利创造。专利权人对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积极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件再给予0.5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达5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2万元;对当年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达1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5万元;对专利权人培育成功并实施有效运用和保护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件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实用新型培育的,每件给予0.1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实用新型培育达1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1万元;对当年实施实用新型培育达2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3万元。对通过PCT途径和其他途径获得海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奖励(仅限一个国家),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每件给予0.05万元奖励;对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达1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1万元;对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达2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3万元。
11.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12.支持银行贷款贴息。对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A类和实缴税收增幅超过15%的(含15%)B类企业,按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对超出同期LPR部分的,按照5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当年以商标权或专利权质押融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奖励。
13.支持生产运营补助。对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A类和实缴税收增幅超过15%的(含15%)B类企业,给予其生产用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补贴,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按0.01元补贴,生产用天然气每立方米按0.1元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生产用蒸汽执行优惠价格。
(六)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14.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150万元。申报首发上市材料并受理,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650万元。对首次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15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50万元。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级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区经发局、产促局、人社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招商局、纪检监察室、安监局、环保局、党群部、税务局作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统筹协调政策兑现工作。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保障水平,提高服务企业能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三)加大宣传督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切实增强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四、附则
1.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2.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和生命科技园在孵企业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3.本政策除明确与上级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同一企业可重复申报,但若上级政策要求区级配套的,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4.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庆高新发〔2020〕14号文件停止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新的要求,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