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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看!2024年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政策文件及宿州高企申报奖励条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4/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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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政策文件: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型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发挥亩均论英雄的牵引作用,推进产业向高新化发展,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量倍增。2022—2024年,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80家左右。力争到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2021年基础上实现倍增,达到500家左右。

——质量提升。到2024年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均建立研发机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达4%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围绕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等条件,健全完善市级培育库,推动建立数字、文化、农业领域高企培育库,力争每年入库企业达到150家左右。

(二)大力开展双招双引。发挥融入长三角一体化的资源优势和产业配套优势,抢抓宿杭两地结对合作新机遇,围绕我市双招双引十大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完善科技型企业招引工作机制,加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力度,每年引进5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精准指导帮扶。入库企业按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三类分类进行培育,建立帮扶机制和培育发展台账,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针对性的帮扶指导;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力争平均每户每年新申报发明专利1件以上。力争使成熟期企业1年内、成长期企业2-3年内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优化纳税服务。积极主动了解企业涉税需求,指导研发费用科目及台账设置,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一步缩短退税流程,切实减轻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压力,激发企业主动性。

(五)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鼓励各县区、市管各园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可根据市场容量,自主选择若干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六)提升高新技术产业质量。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加强帮扶指导,实现应统尽统,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三、扶持政策

(七)加大培育奖励力度。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市外整体迁到宿州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10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北交所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400万元;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非股改挂牌的奖励3万元,股改的奖励50万元;对非上市挂牌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债券且全部投资本地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九)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当年高新产值超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机构,具体推进工作落实。

(十一)完善工作机制。工作专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通报各县区、市管各园区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工作协调推进会,对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会商会办、协调解决。常态化开展帮扶活动,通过发放政策资料、上门辅导、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营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发展动力,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齐升。相关奖励事项,各县区、市管各园区按不低于市奖补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十三)加强督促评估。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贰、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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