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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安庆市迎江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文件及2024年安庆高企申报奖励条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4/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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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文件:《迎江区2024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支持政策》

一、兑现范围
在迎江区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在迎江区法人注册、在地统计、属地纳税的企业,均属本政策资金支持范围。
二、政策内容
1.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对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0.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从市外整体引进到本区的有效期不短于2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由区科技局牵头,按年兑现)
2.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2024年研发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2024年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支出100-1000万元(含)规上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0.5%,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对首次归集研发经费投入的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标准的,奖励1万元。(由区科技局牵头,按年兑现)
3.支持企业技术合作。对辖区企业与高校院所、企业开展合作,依法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网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后,根据合同交易额进行补助:500万元以下补助0.2万元,500万元(含)-5000万元补助0.4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补助0.8万元,1亿元(含)-2亿元补助1万元,2亿元(含)-5亿元补助1.2万元,5亿元(含)及以上补助1.5万。同一企业按照当年度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总量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由区科技局牵头,按年兑现)
4.支持科创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孵化器当年每孵化1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2万元奖励。给予省绩效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当年认定省级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市级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区级引进并当年建成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区科技局牵头,按年兑现)
5.支持企业创新活动。当年凝练的科技项目或当年参加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通过市级认定推荐的,予以每个项目0.2万元补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立项支持的重点研发项目,按照省市要求配套资助资金。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省级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三等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等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一等奖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由区科技局牵头,按年兑现)
6.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开展的项目,单个项目给予基金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对高校与企业形成实质合作项目的,单个项目一次性补助企业2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项目,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补助企业2万元。(由区科技局牵头,按年兑现)
7.支持主导产业创新。对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先进光伏、新型储能产业,自主立项研发并形成研究成果的科技项目等,给予2万元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业的同类型项目只认定一个,且与第6条项目不重复兑现。(由区科技局牵头,按年兑现)
8.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千年塔融资担保公司为辖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担支持。(由千年塔担保公司牵头,及时兑现)
三、附则
1.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等详见实施细则。
2.政策申报企业及法人相关信息需纳入惠企通系统,防止出现虚假申报、多头申报、重复享受、法人失信、欠税等问题。对因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产品质量、企业信用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不予兑现。
3.企业研发投入指标的认定方式,以统计平台数字认定。
4.本政策执行有效期为202411日至20241231日。 
5.亩均评价结果运用到科技政策第4条和第5条。部分条款以创新券方式支持,具体参照细则执行。
6.本政策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024年安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赠与、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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