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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徽省各市“皖美农品 ”遴选(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申报条件、申报程序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5/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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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美农品 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推进安徽省农业品牌建设,聚力形成 皖美 农品 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确保 皖美农品 遴选工作规范运行,依据《关于实施 皖美农品 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农产品品牌建设行动方案》要求,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皖美农品 品牌是指本省内粮油、畜 禽、水产、果蔬、茶叶、中药材、食用菌、林特产品等类别农产 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  皖美农品 遴选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的原 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研究推荐, 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终审和申报指导, 每年遴选一次。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区域公用品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本省内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所有者,即政 府、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组织。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品牌由 产地名+产品名 构成,原则上产地为县级或地市级;

2.  已获得地理标志认定或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登录,且证书(或商标)注册人(或持有人)为申报主体或授权的其他主体;

3.  产业有一定规模,标准化水平较高, 品牌授权主体至少 拥有 1 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 农场;

4.  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 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 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制度;

5.  产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粮油大 宗农产品年销售额达 1 亿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达 5000 万元以上;

6.  产业特色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 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全省每个产业遴选出 12 个突出区域公用品 牌。

第五条  企业品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法人注册地址、主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 均应在本省境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有注册商标并连续使用 5 年以上;

2.  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主导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 农产品、特质农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 内,纳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落实食用农产品承 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3.  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记录,诚信记录 良好;

4.  企业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粮油大宗农产 品年销售额达 5000 万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达 3000 万元 以上;

5.  企业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全省每个产业遴选出 12 个领军企业品牌。

第六条  产品品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本省境内注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 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 法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产品必须具有注册商标,并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 产品、特质农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

2.  产品质量稳定,包装标志规范,近三年没有发生农产品 质量安全事故,无抽检不合格现象,纳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落实食用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制度;

3.  粮油大宗农产品年销售额达 3000 万元以上,特色农产品 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

4.  产品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提交 皖美农品 品牌申报材料。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品牌主体对照条件自愿申报,提供相关资料,报送 至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等进 行汇总初审,研究确定推选名单,连同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材料, 报送至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研究确定推 荐名单,连同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函,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专人开展申报和创建的指导, 组织业务部门和相关专家,依据各市推荐名单,评审推选形成初 选名单。

第十二条  初选名单通过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投票, 综合专家评审和网络投票情况,形成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建议名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公示名单,面 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 皖美农品 品牌目录并正式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品牌农产品质量 监管工作,推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每三年至少对 品牌申报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 1 次检 测,并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料审核,对申报主体隐瞒真 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近三年品牌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或发生 质量安全、重大生产安全、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品牌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及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 皖美农品 目录库,组织相关 部门或者第三方对品牌的渠道建设、媒体表现、信息化建设和产 品口碑等内容开展监测和动态调整,不合格的品牌将退出目录 库,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品牌及时予以清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统筹实施乡村产业发展、农业绿色 发展、种养业良种繁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项目,支持品牌建设相关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 创新开展 皖美农品 金融服务,开发 皖美农品 专项贷款产品, 着力提高投贷水平。

第十八条  通过省市县(市、区)联动,政企联动,对 皖 美农品 区域公用品牌、企业、产品进行持续宣介。推动 皖美农 品 进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商超、高速服务区。组织 皖美农品 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安徽名优农产品暨农业产业化交易会等展会。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品牌知识 产权保护和维权行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消费环境改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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