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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企认定!2024年武汉市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规划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6/25     浏览次数:    

  朋友们大家好!小编整理了2024年武汉市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的相关内容,今天就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的朋友们一定不要错过了,看完您如果有不明白的或是想要找代理的,可以直接联系小编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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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湖北省及武汉市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为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即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较前一年度的增量部分。获得奖励的企业名单和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为基数,乘以奖励系数,测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研发投入增量×奖励系数)。

  (二)奖励系数按企业上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企业研发经费/企业销售收入)设置三档。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30%(含)的,奖励系数为6%;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介于10%(含)和30%(不含)之间的,奖励系数为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低于10%的,奖励系数为4%。

  (三)奖励资金实行分段奖补。根据测算结果,按照5万元/档的标准向下取到五万元位。单个企业兑付起点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省科技厅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后,按照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由大到小排序,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在专项资金总额内,按顺序依次予以奖补。

  1、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研发投入情况作为企业申请各类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创新平台的基本条件,财政科技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武昌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2.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武昌区设立评审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3.对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国家拨付经费的2.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25万元。

  4.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区级配套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区级资金支持。

  3、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基础上,高新区对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在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实现“小进规”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晋为光谷瞪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晋为独角兽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转移转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按实际成交额对承接企业给予8%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4.对认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高新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高新区对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奖励。

  4、洪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给予1:1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2.认定一批瞪羚企业,并对认定的瞪羚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成长性、区级经济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按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3.对科技领军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规模性、区级经济贡献等,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4.对在我区成立两年及以上且区级经济贡献突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企业可用于奖励核心团队成员(税前年工资性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 倍),每名核心成员不超过企业奖励金额10%。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5、江岸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市级现行政策,我区承担50%。(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6、江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万元奖励。对纳入江汉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并首次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成功辅导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支持科技企业梯次成长。对首次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登记入库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对重新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登记入库的企业,给予2000元奖励。对首次、连续两年、连续三年获得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奖励。对在境内外资本交易市场上市、挂牌的科技企业按区金融政策执行。

  7、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30万元补贴。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贴。

  2.对有效期内整体 搬迁至我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武 汉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规模以上企业给予 5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奖励。

  3.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5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8、硚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在原有奖励的基 础上再给予每户 10 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 20%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本区的 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辅导本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中介机构,每认定成功一家奖励 5000 元。

  3.对符合我区三大产业发展方向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制 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连续 三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企业、两用技术单位认定企业最高给予 50 万元支持。

  9、汉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10、蔡甸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实际运营、纳税、入统且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四上”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 的配套奖励。

  2. 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高企),给予 1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非高企),给予2 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奖励与高企通过奖励同一年度不同时享受;对新获批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瞪羚”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

  3. 对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周期内提供报表填报等高企事项服务的,按照 2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培育辅导机构奖励。每年成功辅导获批 10 家以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奖励 5 万元。

  4. 对申报省市研发补贴的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按照省级或者市级补贴的 50%给予再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11.黄陂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区级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级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区科经部门认定的科技型高成长(科技“小巨人”)“四上”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补贴、非“四上”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一次性补贴。

  12.江夏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区级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给予最高1:1配  套;对超过有效期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级在市级奖  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每户10 万元补贴。对从省内搬迁到区内  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的培育奖励。鼓励全国  或省内知名辅导机构来我区开展服务,对在本区备案的服务机  构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年度通过认定数3家(含)以上的按0.6万元/家、10家(含)以上的按1万元/家标准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努力建成武汉南部现代产业 大走廊,加大对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 和生物技术(含现代农业)、现代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创新的 支持力度。对主导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企业、科 技型中小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的同类企业,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4%给予补贴。企业年研发投入不得低于 100 万元,研发投入5000 万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50万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培育瞪羚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 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上年度总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 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5亿 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 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到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10个完整年度(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对于符合上述所列条件认定的瞪羚企业,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通过认定的, 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奖励;连续三年通过认定的, 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奖励。对本年度认 定的瞪羚企业开展商业模式、业务选择、人力资源、信息化等 咨询业务予以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为咨询费用的50%,每家企业的以奖代补金额上限为15万元。

  13.新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强化技术创新支持。支持新城区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对新城区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二、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添加附件,检查无误后提交至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并提交下列电子版材料(光盘):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需签名盖章页需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扫描为PDF格式);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2021年度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职工人数统计请参照工作指引中“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方法”);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专项机构出具的企业2021-2023年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2021-2023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9.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有独立执业,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的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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