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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奖励类别!2024年长沙市各区县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补贴程序和认定条件材料合集
对评定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二批时间类别盘点,2024年长沙市各区县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补贴程序和认定条件材料等内容整理如下,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17:00!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以及湘江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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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沙市各区县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类别
按照产业引导类、应用研究类、临床医疗类3类分别申请。
二、长沙市各区县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在长沙注册满一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或在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三级医院或相当水平的医疗卫生机构。有稳定的科研资金投入,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一)产业引导类(面向企业)
1.工业企业
(1)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2)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m2,拥有15人以上的稳定研究开发人才队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50%。
2.建筑业企业
(1)获得建筑业企业特一级资质证书;
(2)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m2,拥有5人以上的稳定研究开发人才队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
3.服务业企业
(1)上年度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上年度销售收入高于1000万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
(2)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m2,拥有5人以上的稳定研究开发人才队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
(二)应用研究类(面向高校、科研院所)
1.拥有学术造诣深、研究水平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带头人和一支15人以上稳定的高素质研究开发队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50%;
2.具有先进的技术研究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600m2;
3.在技术领域具有扎实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程综合开发实力,近5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5项以上,其中至少承担1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以上,已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
4.在所属细分领域具有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5.具有健全的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具有中长期技术研究目标和发展规划,并能全面向社会开放,接受行业委托技术研究成套技术服务。
(三)临床医疗类(面向医疗卫生机构)
1.人才结构合理,中心负责人应具备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生总人数不低于10人,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师人数不低于5人;
2.近5年新增相关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临床设备等资产原值总额300万元以上(急危重症医学专科资产原值总额达500万元);
3.近5年在申报领域内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4.具备教学功能,近3年每年开展的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不少于50人次;
5.具备支撑技术创新发展的临床诊疗条件和基础设施,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100张(急危重症医学专科病房不低于50张)。
三、长沙市各区县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登陆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网站,进入“长沙市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并上传附件材料。申报材料从系统提交后,下载打印一份申报书(含水印),签字盖章扫描后,上传至申报系统的“项目附件”中。
2.推荐单位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对照申报条件和本通知要求,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通过申报系统在线完成推荐。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负责。在线推荐后,推荐单位将《推荐函》和《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推荐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送至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企业与项目服务科(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区麓谷麓景路2号1栋西边225、226室),扫描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市科技局不受理未获推荐的项目。
四、长沙市各区县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材料
(一)产业引导类
1、须上传含水印带签字盖章(联合申报单位也要签字盖章)的申报书扫描件(提交以后打印上传);
2、联合组建的技术创新中心须提供联合组建协议书;
3、专门研究开发机构证明材料;
4、研发场地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发场地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图片说明(平面图);
5、研发设备证明材料;
6、申报书内有完整的研发人员名单;
7、研发人员中级以上职称证明;
8、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9、建筑业企业特一级资质证明材料。
(二)应用研究类
1、须上传含水印带签字盖章(联合申报单位也要签字盖章)的申报书扫描件(提交以后打印上传);
2、联合组建的技术创新中心须提供联合组建协议书;
3、中心“带头人”的学术造诣、研究水平、及重要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4、研发场地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发场地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图片说明(平面图);
5、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6、申报书内有完整的研发人员名单;
7、研发人员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材料;
8、近5年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文件、合同或验收证明;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文件或证书;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9、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10、中心的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中长期技术研究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临床医疗类
1、须上传含水印带签字盖章(联合申报单位也要签字盖章)的申报书扫描件(提交以后打印上传);
2、联合组建的技术创新中心须提供联合组建协议书;
3、医院等级资质证书;
4、申报书内有完整的医生名单;
5、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明;
6、近5年新增300万元以上(急危重症医学专科5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和临床设备原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带资产标签)、购买合同或发票等;
7、近5年省部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文件、合同或验收证明,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明材料
8、近3年开展基层卫生人员技术培训的方案、通知或新闻、照片;
9、所属专科的病床数证明材料。
各类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的附件材料需上传扫描件。
五、长沙市各区县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和推荐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17:00,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17:00,《推荐函》、《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推荐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和扫描电子版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17:00。
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支撑长沙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湘科发〔2020〕122号)、《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发〔2022〕154号)、《长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长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面向长沙市创新链、产业链,汇集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资源,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包括以下类型:
(一)产业引导类,是指依托在长企业建设的技术研发平台,旨在增强企业内生动力,突破行业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瓶颈,推动技术产业应用示范,带动产业发展高端化,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为长沙培育一批龙头企业。
(二)应用研究类,是指依托在长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建设的科技创新研发平台,旨在应对科技革命引发的产业变革,开展工程应用技术系统研究,为长沙行业或领域的发展提供共性技术支持。
(三)临床医疗类,是指依托在长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开放式高水平医疗技术研发和转化平台,旨在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医疗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人才培养,提高我市临床医疗水平。
第四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级创新中心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对创新中心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布局;
2、制定创新中心备案管理制度,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3、批准创新中心的备案、撤销、变更等重大事项;
4、组织开展创新中心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5、指导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6、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六条 创新中心备案的推荐单位包括市有关主管部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省级园区管委会,部属、省属及市属高等院校,中央、省属科研院所,三级甲等医院等,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级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负责创新中心备案申报材料初审及推荐;
3、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组织本部门、本区域推荐的创新中心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开展绩效评估等工作;
5、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创新中心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实施创新中心各项目标任务的实施;
2、负责创新中心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3、负责对创新中心的资产和经费进行管理;
4、负责实施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做好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按要求做好创新中心日常管理;
5、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创新中心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长沙注册满一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或在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三级医院或相当水平的医疗卫生机构,有稳定的科研资金投入,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一)产业引导类:
1、工业企业
(1)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2)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m2,拥有15人以上的稳定研究开发人才队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50%。
2、建筑业企业
(1)获得建筑业企业特一级资质证书;
(2)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m2,拥有5人以上的稳定研究开发人才队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
3、服务业企业
(1)上年度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上年度销售收入高于1000万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
(2)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m2,拥有5人以上的稳定研究开发人才队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
(二)应用研究类:
(1)拥有学术造诣深、研究水平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带头人和一支15人以上稳定的高素质研究开发队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50%;
(2)具有先进的技术研究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600m2;
(3)在技术领域具有扎实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程综合开发实力,近5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5项以上,其中至少承担1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以上,已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
(4)在所属细分领域具有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5)具有健全的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具有中长期技术研究目标和发展规划,并能全面向社会开放,接受行业委托技术研究成套技术服务。
(三)临床医疗类:
(1)人才结构合理,中心负责人应具备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生总人数不低于10人,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师人数不低于5人;
(2)近5年新增相关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临床设备等资产原值总额300万元以上(急危重症医学专科资产原值总额达500万元);
(3)近5年在申报领域内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4)具备教学功能,近3年每年开展的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不少于50人次;
(5)具备支撑技术创新发展的临床诊疗条件和基础设施,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100张(急危重症医学专科病房不低于50张)。
第九条 创新中心备案按照以下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围绕产业发展,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2、依托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长沙市科技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中申报;
3、推荐单位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备案条件的创新中心;
4、市科技局对经推荐的创新中心进行要件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受理;
5、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备案的重要依据;
6、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确定拟备案的创新中心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7、经审定后的拟备案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应向市科技局实名书面提出,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8、对通过公示的创新中心,由市科技局行文备案(已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依托单位申请可直接备案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已获批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不再备案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并授牌“长沙市××(技术领域)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条 市科技局将面向已备案的创新中心,适时发布评优申报指南,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公示等程序,对评定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评定为优秀的创新中心只支持一次,已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依托单位任命中心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完成创新中心建设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及人、财、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实行设备资源、研究项目、学术交流等对外开放;
2、建立良好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3、在机构建设、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等方面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4、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加强企业标准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备案的创新中心每年3月需提交年度报告,经所属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备案满3年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创新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创新中心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不参与绩效评估的单位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影响绩效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8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长科发〔2020〕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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