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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政策来源: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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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企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给予上一年度研发费用10%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申报补助。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企在省奖励基础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对市“瞪羚”培育企业按研发投入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大对规模以下高企“升规”、规模以上企业“升高”的政策支持,对高企首次“升规”和规上企业首次“升高” ,在高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10%补助。落实《芜湖市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全市“研发双50强”企业予以奖补。建立健全三山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在国家、省、市科技政策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当年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市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高企培育备案成功的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通过认定的本区企业总数达30家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20家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10家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弋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高新区特色的产业战略联盟。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围绕产业发展,对新成立的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南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对首次认定的高企或连续3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申报补助;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企在省奖励基础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市对高企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企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备案成功的省高企培育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库备案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县企业认定高企成功数达到5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其中:通过重新认定高企的奖励0.5万元/家、通过新认定高企的奖励1万元/家。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3、加大对规模以下高企“升规”、规模以上企业“升高”的政策支持,对高企首次“升规”和规上企业首次“升高”,在高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促进全县高企加速成长。
(四)繁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通过县、市相关部门审核,并上报省厅参加评审的企业,一律补助2.5万元;对评审通过、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3个年度可享受一次。
2. 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权属明晰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五)芜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对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当年给予5万元的申报资助,申报不成功(报省为准)的企业,当年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给予过资助的申报不成功企业再次申报不成功的,不再给予申报资助。
2.在省、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5万元,通过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2万元。
(六)湾沚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2021 年至 2024年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资金全额兑现。
2.对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在市申报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2 万元的申报资助,对给予过申报资助后申报不成功再次申报仍不成功的企业,不再给予申报资助。
3.在省、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 5 万元,通过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2万元(第二批才达到申报年限要求的按第一批奖励)。
4. 奖励代理我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的中介机构。全年代理我区企业认定成功数超过上年度且不少于 3 家的,奖励1万元 /家;全年代理我区企业认定成功数未超过上年度数或不足 3 家的,奖励5000元/ 家。
5.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我区的,获批当年迁出的,区科技局不予兑现该企业申报当年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政策区承担部分;第二年迁出的,由区、镇财政部门扣减该企业已获得的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政策区承担部分的三分之二;第三年迁出的,由区、镇财政部门扣减该企业已获得的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政策区承担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