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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支持!2023年黄山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材料及奖补政策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6/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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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部企业认定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在市外拥有(全资或控股)2个(含)以上子公司(分公司),或被母公司授权履行区域(功能)管理职能;

3.企业及其主要控股股东近两年均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满足基本条件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零售企业1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中国软件企业100强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2.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3.美国、香港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4.属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研发能力居于全国行业领先水平,在所属行业排名全国前50名或营业收入全国前50名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5.已获得各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企业的总部。

(三)不满足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或承诺落户一年内具备)以下全部条件,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以上;

2.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3.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扶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支持

1.租房补贴。总部企业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

2.购房补贴。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分5年予以支持。

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否则将撤销其认定资格,责令退回所得补助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二)成长激励支持

3.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安徽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4.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提高5亿元,再奖励10万元,依此递增。

(三)人才保障支持

5.总部企业可享受市、县(区)有关人才支持政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三、认定材料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黄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简介;

3.企业及市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需提供总部授权证明;

5.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6.信用承诺书;

7.新引进总部企业需提供与落户地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于每季度首月到各区县(含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下同)投资促进部门提报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同时交验有关申请材料原件。

2.区县审核。区县投资促进部门收集申请材料后,按职责分工与税务、发展改革、统计、市场监管、财政、组织(人才办)等部门进行会商审核,提出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

3.社会公示。区县投资促进部门将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确定的总部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市投资促进局。

4.上会研究。市投资促进局将各地总部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认。

五、附则

1.总部企业认定及扶持政策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制度。每两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满足条件的企业,暂停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直至重新达到认定条件。

2.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黄山市形成的地方财力。

3.以上政策补助,根据税收入库级次进行补助。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文件并结合本地发展定位和产业特点,制定各区县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实现各区县总部经济差异化发展。

4.申请政策支持时,需承诺企业全生命周期内注册地址不迁出黄山市,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黄山市纳税义务,否则将撤销其认定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非当年认定的总部企业,需重新核定。

5.本政策与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申请项目相重复的,企业可自主选择,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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