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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认定!2024年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7/1     浏览次数:    
2024年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发布了,想知道具体内容么,欢迎联系小编帮忙申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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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性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管理由市文化局统一组织实施。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区文化主管部门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局推荐拟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名单。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区域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五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标准如下:
(一)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一定区域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内世代相传,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具有出色的传统工艺和技能;
(五)具有促进地域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突显城市(或地区)鲜明特征、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多种途径使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识;
(五)利用: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发展与利用,促进社会共享,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  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该项目保护与管理工作;
(三)有项目保护与传承的资金、场所等;
(四)有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实物、资料等;
(五)有编制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八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保护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二)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与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共同选拔项目学艺者,并督促其履行培养计划;
(四)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对项目的传承保护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
(五)积极开展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览、展示、传承及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
(六)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但不得歪曲、滥用和过度开发;
(七)科学规范使用保护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八)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并附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函、申报项目清单;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项目图片(含视听材料)、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与经费预算、专家评审意见及区文化部门审核意见等。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历史、价值和存续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保护体制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  市文化局成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对推荐拟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专家推荐的项目名单经市文化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  市文化局统一制作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并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修改、转让、变更。
第十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名称不当等原因需纠正的,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市文化局按法定程序办理其名称更正或将其退出市级名录体系,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的;
(二)由于自身原因,无力正常履行保护单位职责的;
(三)不当使用项目名称,或歪曲、贬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
(五)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或使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七)不能接受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的。
第十五条  市文化局定期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存续情况和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保护单位履职履责情况进行考评。
各区文化主管部门也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情况和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按要求定期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情况和每个项目的存续情况及保护工作评价报送上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文化局根据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情况,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必要资助。
各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各区文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2024年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全部内容了,想知道更多申报信息欢迎随时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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