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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项目申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弘扬我区优秀传统文化,发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效推进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机制建设,进一步壮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积极促进活态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开展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第六批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评审工作。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二、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符合下列标准:
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展现地域性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4、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5、所申报非遗项目必须分布在禹会区区域内(项目申报人户籍在禹会区)。
三、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县(区)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2、项目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条件
凡在禹会区居住的、户籍所在地为禹会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传承人传承的项目必须是我区范围内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非遗名录项目。
2、传承人需完整掌握该项目核心技艺和技能,并在该项目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3、师承脉络清晰,具有较长的从业经历。
4、传承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5、有以下情况的暂不列入评选:
(1)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群体性较强的项目,无法确定单一人选为传承人的;
(3)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五、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
1、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
2、其他材料: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具有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及照片(电子版文件名须附文字说明及摄影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姓名)、音像资料等。
六、区级非遗项目和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程序
1、项目和项目传承人的申报。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由项目申报人和项目传承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等),报区文化馆(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2、审核。区文化馆(区非遗保护中心)根据相关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非遗项目材料和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出符合申报非遗项目条件和符合推荐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件的项目和传承人名单,提交区文化和旅游局。
3、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4、公示。通过文件或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5、认定。在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结果,将专家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的非遗代表性项目报区政府,提请区政府进行公布。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公布,并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