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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7/2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法委发〔20222号),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管理办法》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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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的创建水平,加强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的管理,促进我省法治文化建设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群体,以法治为主题,以艺术化、生活化的文化形式为载体,具有引领、熏陶、教育、涵养功能的法治文化阵地。

第三条  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的创建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评比、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普法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的标准制定、组织考评、命名授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市、州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州、区)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和省直各单位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的规划指导、资格初审、推荐上报和示范推广。

第六条  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的创建单位负责示范点的创建申报、日常维护和活动开展。

第二章  分类分级设置

第七条  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分为四类三级。

第八条  类别设置包括四类:

(一)法治文化公园(广场)类。

(二)法治文化场馆类(包括企业、学校、博物馆等场所)。

(三)法治文化村居(社区、街区)类。

(四)法治文化建设机关示范点。(不设星级)

第九条  级别设置。

(一)三星级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有一定规模和氛围,载体元素较为单一,内容与法治文化切合,有一定受众。

(二)四星级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有一定规模,氛围较为浓厚,载体元素多样,内容与法治文化贴切,受众较多。

(三)五星级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规模较大,法治氛围浓厚,载体元素丰富,法治文化内容多元,作用明显,深受群众喜爱。

第三章  创建申报

第十条  创建申报条件。

(一)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成熟,法治宣传教育功能明显。主要包括:各类以法治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场馆、公园、广场等社会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军营、法庭、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和特定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单位、机构。

(二)法治文化标识明显,文化载体丰富多样。建设有电子屏、橱窗、灯箱、草坪牌、碑刻、石刻、雕塑、壁画等。

(三)法治文化氛围浓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典故、格言、警句、谜语、漫画、图片、故事等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展示准确无误、通俗易懂。

(四)人员、经费保障到位。法治文化场所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场所建设管理制度,做到活动有记录、工作有总结,台帐资料健全。法治文化建设经费投入足额到位,保证每年有专项经费投入。常年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一条  创建申报范围。

满足第十条规定的创建申报条件的法治文化阵地,其创建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二条  创建申报程序。

创建单位填写《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表》,按照属地管理或者行业管理进行申报。

各市、州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州、区)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或者省直部门对创建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初审,符合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条件的,推荐至省司法厅、省普法工作办公室。

示范点申报工作,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可以随时申报。

第四章  考评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考评工作实行量化评分,满分100分,其中,实地考核70分,集中评选30分。

第十四条  实地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一)领导重视。明确主要领导分工负责(4分)。配有专(兼)职从事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人员(2分)。纳入党委(支部)议事日程(4分)。

(二)制度健全。有法治文化建设整体规划,有目标、有内容、有措施、有计划地开展(5分)。法治文化建设经费投入足额到位,保证每年有专项经费投入(5分)。

(三)主题鲜明。法治文化标识明显,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法治宣传教育功能明显(5分)。法治标识随处可见,法治文化氛围浓厚(5分)。

(四)形式多样。建设有电子屏、橱窗、灯箱、草坪牌、碑刻、石刻、雕塑、壁画等(3-5种,4分;6-87分,8种以上10分)。

(五)内容丰富。典故、格言、警句、谜语、漫画、图片、故事等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展示准确无误、通俗易懂(3-54分;6-87分;8种以上10分)。

(六)品味高雅。法治文化建设较好地融入地区或场所环境(3分)。富有特色,能够围绕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总结提炼具有自身特点的法治理念(4分)。在本地、本系统走在前列(3分)。

(七)其他。室内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室外场所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3分)。服务质量高(2分)。常年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2分)。社会影响显著。市(州)、县(市、区)及省直各部门、省直各垂管、直管单位(部门)设立的法治文化场所每年参观受教育人数在3000人次以上;乡(镇、街)、村(社区)设立的法治文化场所每年参观受教育人数在1000人次以上(3分)。

第十五条  集中评选量化评分标准。

推荐为五星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得30分,推荐为四星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得20分,推荐为三星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得10分。

第十六条  量化评分成绩运用标准。

考评成绩60-74分,评为三星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考评成绩75-89分,评为四星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考评成绩90-100分,评为五星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 。

第十七条  法治文化建设机关示范点考评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即可评为法治文化建设机关示范点。

第五章  考评命名

第十八条  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考评命名工作需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要求、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十九条  考评命名程序。

(一)实地考核。由省司法厅、省普法工作办公室对申报阵地进行实地考核,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调研、资料审阅等方式,根据考评命名标准对申报阵地进行量化评分。

(二)集中评选。在实地考核基础上,以民主集中方式讨论研究确定推荐星级,并根据考评命名标准给出相应分数。

(三)命名授牌。根据考评分数分类分级拟定命名名单,报请省委依法治省办审定后,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普法工作办公室按年度集中发文、授牌。

第二十条  满足相应星级示范点评审条件的,即可直接命名对应星级,无需逐一晋级。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命名的组织工作由省司法厅和省普法工作办公室适时开展。

第六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按照“谁创建谁维护,谁推荐谁负责,谁命名谁监管”原则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示范点创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和维护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之中,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做好日常维护,积极拓展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和外延,积极组织各种宣传活动。发生示范点名称或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示范点推荐单位负责做好示范推广工作,联合创建单位,每年组织开展各类法治文化活动不少于5次,扩大法治文化的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省司法厅、省普法工作办公室对示范点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监管。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群众意见反馈等方式对示范点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示范点作晋级、降级或摘牌处理。

(一)晋级。对申报晋级的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通过组织实地考评、集中评选,凡达到更高星级标准的即可晋级到更高星级,可跨档晋级。未达到晋级标准的可保留原级别。对晋级成功的示范点重新命名并授牌。

(二)降级和摘牌。经监督检查未达到该授牌星级标准的以及示范作用不明显,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不能长期坚持的示范点,将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示范点接到整改通知书,应按要求认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未重新上报或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对该示范点作降级或摘牌处理。凡被降级或摘牌的省级法治文化示范点,自降级或摘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省级法治文化示范点的创建管理纳入示范点推荐地方或者单位年度法治建设工作年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普法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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