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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行业资讯
2023年芜湖市市级+省级惠企奖励补贴政策汇编整理,那么如果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湾沚区、繁昌县、南陵县、无为市企业想要申报一些政府补贴资金扶持项目的话,不妨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一下,在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芜湖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补贴、芜湖市省级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奖励补贴、芜湖市省级财政奖补支持政策奖励补贴、芜湖市省级降成本支持政策、芜湖市市级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奖励补贴、芜湖市支持新型工业化政策奖励补贴、芜湖市支持现代服务业政策、芜湖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芜湖市支持现代农业政策奖励补助、芜湖市支持商贸粮食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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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芜湖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补贴
《政策》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它是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更高级的经济社会形态,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驱动力。今天,数字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委、省政府及时作出了建设“数字江淮”,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制定一个兼具指导性、可操作性于一体的政策,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国英省长数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政策起草提出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邓向阳常务副省长、何树山副省长多次对政策起草作出批示要求。省政协为此还召开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专题协商会以献计献策。按照省政府要求,我们努力找准数字经济发展的着力重点以求加大政策的影响力。为此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反复征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等工作,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政策。
《政策》的总体考虑
《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制造业“双创”、人工智能等与数字经济有关文件精神,从供给侧、需求侧、保障端等着力,针对数字经济企业迫切需要支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供精准支持政策,构建全要素、全方位的政策体系。
总体上看,《政策》的逻辑体系可概括为“12345”:
“1”,就是一条主线: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2”,就是两条路径: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3”,就是三大建设焦点:发展工业互联网,推动“皖企登云”,培育数字经济生态体系。
“4”,就是四大保障:网络基础设施保障、人才资源保障、财税金融等要素保障、数字经济领导小组的组织保障。
“5”,体现五大理念:政策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支持数字技术创新,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全面推进三次产业升级,促进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实现绿色发展;支持发展平台经济,鼓励开放发展;兼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保障共享发展。
《政策》的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包括十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支持数字技术创新。主要是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培育“互联网+制造”示范,芜湖市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每年优选一批智能硬件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优秀的智能家居产品和成套智能家居系统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加快数字技术标准研究等。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培育。主要是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芜湖市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催生“双创”新主体,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三是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平台。芜湖市主要是推动“皖企登云”,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和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和云公共服务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完善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
四是打造数字经济产业生态。芜湖市主要是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构建数字技术应用生态,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一批由我省企业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工业APP;培育信息化解决方案供应商,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共享服务联合体,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0万元。
五是大力发展“数字+”服务。主要是推广智慧学校、智慧医疗、智慧养老,发展智慧旅游、智慧交通,推进电子商务、智慧物流发展,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推广“数字+”建设等。
六是加快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主要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统一政务云平台建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等。
七是完善信息基础设施。芜湖市主要是支持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企业内外网建设,每年评选一批“网效之星”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八是加强人才智力保障。芜湖市主要是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大力培养数字经济创新人才,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加强重大贡献荣誉激励,每年评选10个“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10名“发展数字经济领军人物”,给予其领导的团队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九是加强财税要素保障。芜湖市主要是强化资金支持,省财政每年专项安排2亿元支持数字经济项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给予用电支持等。
十是统筹组织实施。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政策落实,将成立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认真履行好发展数字经济的综合协调职能,发挥好政策的引导作用,从供给、需求、融合三个层面发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赋能实体经济升级。
(一)在供给层面,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和智能制造,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同时发力,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在数字产业化方面。一是以新型显示率先突破为带动,以集成电路聚焦发展为支撑,牵引智能终端加速崛起,加速构建“屏(新型显示)-芯(集成电路)-端(智能终端)”联动创新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生态。二是以“中国声谷”建设发展为核心,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龙头企业培育,打造人工智能特色产业集群。三是按照以合肥为核心,以淮南、宿州为两翼的产业布局,积极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引进和培育云计算大数据企业,完善相关产业链条。
在产业数字化方面。一是持续“点、线、面”推进智能制造。“点”上深入开展机器换人“十百千”工程,“线”上开展生产线和车间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面”上打造智能工厂,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个智能工厂和500个数字化车间,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2万台。二是推进两化融合深度。加强以两化融合贯标引领企业管理创新,持续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变革和能力建设,确保我省贯标工作保持在全国第一方阵。继续培育制造业大企业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依托平台推动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是推动制造企业以及各类服务提供商联合攻关,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分行业、分场景培育一批解决方案最佳应用实践,加快解决方案的规模化推广和产业化应用。
(二)在需求层面,鼓励经济社会各领域开展“数字+”建设,以需求拉动创新、检验创新,提升数字技术创新能力,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在制造业领域,大力推进服务型制造,推动制造业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一是推广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模式。鼓励企业通过客户体验中心、在线设计中心和大数据挖掘等方式,采集分析客户需求信息,让用户参与到产品设计中来,并通过大数据驱动的智能排产系统实现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二是推广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在产品中加设智能传感器,通过云平台对售出的产品进行远程在线监测诊断、远程维护、故障处理等质保服务,实现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在社会服务领域,充分发挥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在教育、医疗、养老、旅游、交通、电子商务、物流、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数字+”试点示范应用,带动全社会的“数字+”建设。
(三)在融合层面,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促进模式创新、生态创新,促进供给侧与需求侧充分对接,推动数字经济产业链不断延伸。
在“互联网+”方面,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一是建设好网络。加快5G网络建设,为海量机器设备之间的通信、机械臂协同精准控制,虚拟工厂和高清视频远程维护等AR/VR类应用提供网络基础支撑。鼓励企业加快内外网改造升级,尽快实现生产装备、仪表仪器、传感器、控制系统、管理系统等要素的互联互通。二是打造好平台。推动“皖企登云”,引进和培育工业互联网及云平台,支撑制造资源泛在链接、弹性供给和高效配置。大力培育工业APP并推动APP云化,丰富企业上云上平台的选择。三是维护好安全。贯彻落实《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工控安全防护工作,强化企业的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和安全技术手段。
在“大数据+”方面,推动工业大数据产业发展及应用。利用工业大数据推动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发展众包设计,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兴研发模式,推动数据处理加工交易、智能终端产品制造、电子商务等产业创新发展,培育造就一批工业大数据领军企业。支持数字经济经济、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合作,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企业所需要的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一系列服务和要素,在联合体平台上通过大数据来实现串联和优化配置。
在“人工智能+”方面,大力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一是发挥中科大、中科院、类脑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科研优势,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及前沿技术研究。二是发挥科大讯飞等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优势,加强人工智能核心算法、人工智能芯片及传感器、人工智能应用及系统集成技术的研发应用,提升发展智能终端。三是在语音识别、语义理解、机器视觉、机器深度学习等优势领域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全国领军企业和品牌,在人工智能新兴领域加快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发挥中国声谷品牌优势,着力引进BAT等行业领军企业。
二、芜湖市省级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奖励补贴(103条)
1.安徽省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75%扣除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皖发〔2018〕6号)
2. 安徽省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皖发〔2018〕38号)
3. 安徽省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皖发〔2018〕38号)
4. 安徽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皖发〔2018〕38号)
5.安徽省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皖政〔2017〕52号)
6.安徽省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2号)
7.安徽省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7〕52号)
8.安徽省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皖政〔2017〕52号)
9.安徽省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皖政〔2017〕52号)
10.安徽省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省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11.安徽省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7〕52号)
12.安徽省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7〕52号)
13.安徽省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14.安徽省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15.安徽省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皖政〔2017〕52号)
16.安徽省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17.安徽省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皖政〔2017〕52号)
18.安徽省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皖政〔2018〕50号)
19.安徽省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0.安徽省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1.安徽省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2.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3.安徽省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4.安徽省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5.安徽省对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6.安徽省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7〕52号)
27.安徽省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皖政〔2017〕52号)
28.安徽省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皖政〔2017〕52号)
29.安徽省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30.安徽省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与分配,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皖政〔2017〕76号)
31.安徽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号)
32.安徽省企业预提研发准备金未实际发生研发支出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皖政〔2017〕76号)
33. 安徽省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支持创新发展政策,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皖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6〕53号)
34.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6〕55号)
35. 安徽省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以下简称“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
36. 安徽省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
37. 安徽省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
38. 安徽省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
39. 安徽省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0. 安徽省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1. 安徽省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2. 安徽省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3. 安徽省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4. 安徽省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5. 安徽省对入选我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计划的团队,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300万—1000万元支持。(皖政〔2018〕50号)
46. 安徽省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7. 安徽省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与大院大所合作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省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皖政〔2018〕50号)
48. 安徽省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号)
49. 安徽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凭卡可享受无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请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0号)
50. 安徽省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1. 安徽省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2. 安徽省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3. 安徽省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4. 安徽省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5. 安徽省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6. 安徽省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皖政〔2018〕55号)
57. 安徽省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号)
58. 安徽省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55号)
59. 安徽省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机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皖政〔2018〕55号)
60. 安徽省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1. 安徽省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2. 安徽省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3. 安徽省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4. 安徽省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5. 安徽省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6. 安徽省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
67. 安徽省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8. 安徽省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9. 安徽省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皖政〔2018〕58号)
70. 安徽省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
71. 安徽省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
72. 安徽省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医保目录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医保目录;对暂未纳入的,经专家评审后,可纳入备案采购范围(每半年更新一次)。(皖政〔2018〕58号)
73. 安徽省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
74. 安徽省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项目(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
75. 安徽省对同一医疗技术在省内多个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采用“一次备案、整体推广”的模式予以审批。(皖政〔2018〕58号)
76. 安徽省培育“互联网+制造”示范。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
77. 安徽省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
78. 安徽省加快数字技术标准研究。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
79. 安徽省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
80. 安徽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
81. 安徽省催生“双创”新主体。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2018〕95号)
82. 安徽省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
83. 安徽省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
84. 安徽省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一批由我省企业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工业APP。(皖政〔2018〕95号)
85. 安徽省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
86. 安徽省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共享服务联合体。支持省内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学研平台资源整合,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跨界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一体化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95号)
87.安徽省 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95号)
88. 安徽省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全面扩大我省4G网络覆盖面,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开放路灯、监控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为5G网络提供基础支撑,供电部门提供便捷的5G基站电力报装流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场所WLAN建设。(皖政〔2018〕95号)
89. 安徽省推进企业内外网建设。鼓励企业综合运用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时间敏感网络、工业无线技术改造内网,科学运用窄带物联网和宽带网络,每年评选一批“网效之星”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
90. 安徽省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发放“江淮优才卡”。开设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在国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技术基地或孵化器。(皖政〔2018〕95号)
91. 安徽省大力培养数字经济创新人才。支持相关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培养数字经济青年创新人才。支持企业推广首席信息官制。在数字经济领域组织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提高数字经济培训领域的便利度和可及性。健全人才工作绩效评估和征信体系,建立数字经济人才创新的容错和奖励机制。(皖政〔2018〕95号)
92. 安徽省加强重大贡献荣誉激励。每年评选10个“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10名“发展数字经济领军人物”,给予其领导的团队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
93. 安徽省强化资金支持。统筹“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政策资金,对数字经济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
94. 安徽省同等条件下,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再担保)公司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优先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2%。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皖政〔2018〕95号)
95. 安徽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皖政〔2018〕95号)
96. 安徽省给予用电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政〔2018〕95号)
97. 安徽省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皖政〔2017〕52号、皖科〔2018〕1号)
98. 安徽省省扶持资金到位后,项目经评审认定取得重大进展或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增长较快的B、C类科技团队,可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经省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确定后执行,单个科技团队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皖科〔2018〕1号)
99. 安徽省科技团队创设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场所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全部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皖科〔2018〕1号)
100. 安徽省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内(含5年),科技团队创设公司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总额的30%,在此基础上,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加20%,奖励增加10%,直至达到100%。(皖科〔2018〕1号)
101. 安徽省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科技团队有权在支付资金使用成本后,回购省扶持资金形成的股权。资金使用成本指按照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及还款时(以回购协议签署之日为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皖科〔2018〕1号)
102.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选拔初创企业和成长企业优秀项目,设立初创企业组、成长企业组一、二、三等奖和优秀企业奖,省科技专项优先对获奖项目给予支持。(皖政办〔2018〕37号)
103.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
三、芜湖市省级财政奖补支持政策奖励补贴(107条)
1.安徽省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由当地政府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6号)
2.安徽省继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或国家规定的方式,省统一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皖发〔2018〕6号)
3. 安徽省从2019年起,省财政统筹新增10亿元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各地应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皖发〔2018〕38号)
4. 安徽省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皖发〔2018〕38号)
5. 安徽省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38号)
6. 安徽省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争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尽快落地,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皖发〔2018〕38号)
7. 安徽省加快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发〔2018〕38号)
8. 安徽省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皖发〔2018〕38号)
9. 安徽省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皖发〔2018〕38号)
10. 安徽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或企业间用工调剂的,根据服务成效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
11. 安徽省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皖办发〔2018〕45号)
12. 安徽省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设备回迁或购置新生产设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返乡下乡创业企业,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皖办发〔2018〕45号)
13. 安徽省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绩效对其重点就业创业项目给予补助,每个县(市)最高200万元。规范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最高1200万元的补助。加快建设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皖办发〔2018〕45号)
14. 安徽省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办发〔2018〕45号)
15﹒安徽省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培养费用6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对开展转岗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皖办发〔2018〕45号)
16﹒安徽省对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皖办发〔2018〕45号)
17. 安徽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
18. 安徽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皖投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安徽的,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5年内迁离安徽的,相应扣回奖励资金)。(皖办发〔2018〕45号)
19. 安徽省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财政奖励。(皖办发〔2018〕45号)
20. 安徽省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省对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资安徽企业,根据绩效情况实行后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皖办发〔2018〕45号)
21. 安徽省围绕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加快重化工、重污染企业搬迁,大力清理整治长江岸线,加强重点河湖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天然林资源保护力度,大力营建长江防护林。建立健全企业搬迁补偿机制,梳理搬迁企业名单,组织制定搬迁计划,做到“一企一策”,加快落实迁建条件。(皖办发〔2018〕45号)
22. 安徽省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予以补偿。(皖办发〔2018〕45号)
23. 安徽省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及所在地财政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皖政〔2018〕55号)
24.安徽省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下同)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7〕51号)
25.安徽省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省外项目的招商团队)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2017〕51号)
26.安徽省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皖政〔2017〕51号)
27.安徽省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7〕51号)
28.补助研发试制投入。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皖政〔2017〕51号)
29.安徽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7〕51号)
30.安徽省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7〕51号)
31. 安徽省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2017〕51号)
32. 安徽省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2017〕51号)
33.安徽省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其中:一等奖10个,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20个,各奖励25万元;三等奖30个,各奖励10万元;优秀奖40个,各奖励5万元。(皖政〔2017〕51号)
34. 安徽省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
35. 安徽省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
36. 安徽省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皖政〔2017〕53号)
37. 安徽省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皖政〔2017〕53号)
38. 安徽省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皖政〔2017〕53号)
39. 安徽省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0. 安徽省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7〕53号)
41. 安徽省对省认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2. 安徽省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政〔2017〕53号)
43. 安徽省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7〕53号)
44. 安徽省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5. 安徽省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皖政〔2017〕53号)
46. 安徽省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7. 安徽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8. 安徽省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9. 安徽省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50. 安徽省对在我省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7〕53号)
51. 安徽省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皖政〔2017〕53号)
52. 安徽省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皖政〔2017〕53号)
53. 安徽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100万元。(皖政〔2017〕53号、皖政〔2018〕46号)
54. 安徽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55. 安徽省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采取补贴等方式,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业务,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皖政〔2018〕46号)
56. 安徽省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安徽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政〔2017〕53号、皖政〔2018〕46号、皖政〔2017〕76号)
57. 安徽省实行新增制造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有关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皖政〔2017〕53号)
58. 安徽省鼓励省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2017〕54号)
59. 安徽省到2021年,培养高级技师和技师不少于3万名、高级工不少于37万名,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皖政〔2017〕54号)
60. 到2021年,从企事业单位遴选1500位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皖政〔2017〕54号)
61. 安徽省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可达6000元,最长补助期限为2年。(皖政〔2017〕54号)
62. 安徽省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发放形式和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皖政〔2017〕54号)
63. 安徽省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皖政〔2017〕54号)
64. 安徽省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皖政〔2017〕54号)
65. 安徽省加大对参与国际技能赛事的奖励力度,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代表中国队参赛选手5万元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的专家团队对应奖励。(皖政〔2017〕54号)
66. 安徽省对国家认定的每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到2021年,每年认定6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个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2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补助。建设5个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区域规划、产出绩效,给予每个3000万元支持。(皖政〔2017〕54号)
67. 安徽省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70万元奖励。(皖政〔2017〕76号)
68. 安徽省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皖政〔2017〕110号)
69. 安徽省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皖政〔2017〕110号)
70. 安徽省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100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2000辆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皖政〔2017〕110号)
71.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分乘用车、商用车两类)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省内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销量环比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再奖励1000万元。对年销售新能源商用车分别达到1000辆及以上,或者新能源乘用车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省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皖政〔2017〕110号)
72. 安徽省对于3年期(含)以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省级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予以贴息,每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办秘〔2017〕229号)
73.安徽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油茶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办〔2017〕72号)
74. 安徽省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新造油茶林,省财政按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在此基础上,再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市、区)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皖政办〔2017〕72号)
75. 安徽省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市、区,下同)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省财政承担30%。(皖政〔2016〕54号)
76.安徽省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皖北地区上一年度亩均缴纳税收5万元、其他地区缴纳8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市、县原定奖励等政策继续执行。奖励资金在地税部门征税后1个月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位。(皖政〔2016〕54号)
77.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省“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等扶持政策。(皖政〔2018〕76号)
78. 安徽省支持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申请“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对重大产业项目,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在项目开工、投产和达产后,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皖政〔2017〕70号)
79. 安徽省对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皖政〔2018〕58号)
80. 安徽省对现代医疗和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
81. 安徽省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政〔2018〕58号)
82. 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号)
83. 安徽省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8号)
84. 安徽省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
85. 安徽省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
86. 安徽省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
87. 安徽省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
88. 安徽省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
89. 2018-2020年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等。(皖政〔2018〕76号)
90. 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示范园区。(皖政〔2018〕85号)
91. 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及特色商业街区,由所在市根据实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85号)
92. 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依托开发区优化布局,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所在地开发区工业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皖政〔2018〕85号)
93.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皖政〔2018〕85号)
94. 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皖政〔2018〕85号)
95. 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等建设和国际合作,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按不同投资合作方式给予相应补助支持。(皖政〔2018〕85号)
96. 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文创开发试点等各类改革试点。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最高400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皖政〔2018〕85号)
97.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覆盖全省,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98.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99. 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0.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1.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2. 积极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和成熟经验,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生态圈。鼓励各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立“众创中心”“本地化服务中心”等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平台,对经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园区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3. 支持邮政、快递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对邮政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公司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4.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皖政办〔2018〕46号)
105.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6.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7. 注重跨境电子商务实际操作人才队伍建设,将跨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省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参训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按1000元/人申领培训补贴。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皖政办〔201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