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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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行业资讯
今日讲解!芜湖市天使、风险、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申请的时间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芜湖市镜湖区 弋江区 鸠江区 湾沚区 繁昌区 南陵县无为县的企业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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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芜湖市市级天使投资基金】
适用于市级已成立的天使投资基金自本办法出台后新投资的天使类项目和参股设立天使类子基金,以及新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天使类项目和参股设立天使类子基金。
所称天使类项目,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和在校大学生创业项目;市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内小微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等。被投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3.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前一年经审计的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对天使类项目单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提高至1000万元。政府投资基金对天使类新项目货币出资原则上不高于其他股东合计货币出资,且不做第一大股东。
奖补政策
让利激励机制
第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政府投资基金对参股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被投企业股东以及其他投资者设置激励机制。
(一)参股子基金清算退出。
参股子基金清算完毕后,返投比例达到1.5倍(含)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1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5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余40%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收益;返投比例达到2倍(含)以上的,可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1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9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二)直接股权投资退出。
直接股权投资退出后,其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投资时一年期LPR的,可将其收益超出一年期LPR部分的2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60%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收益。其中:被投企业在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政府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可将其收益超出一年期LPR部分的3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5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20%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收益。
容亏容错机制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权益损失超30%(含30%)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报告,并加强项目跟踪。其中:权益损失超50%(含50%)时,应按约定启动相应措施。建立项目投资容错机制,每年根据权益法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当年整体损益情况(母基金直投项目损益与子基金项目损益归属母基金部分合并计算),按照50%的比例给予投资损失容忍度。对符合《意见》规定情形的予以免责。
【二、芜湖市市级风险投资基金】
适用于市级已成立的风险投资基金自本办法出台后新投资的风险类项目和参股设立风险类子基金,以及新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类项目和参股设立风险类子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类项目,包括:市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新三板”、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和拟挂牌企业等。被投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前一年经审计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对风险类项目单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提高至5000万元。政府投资基金对风险类新项目货币出资原则上不高于其他股东合计货币出资,且不做第一大股东。
奖补政策
让利激励机制
第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政府投资基金对参股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被投企业股东以及其他投资者设置激励机制。
(一)参股子基金清算退出。
参股子基金清算完毕后,返投比例达到1.5倍(含)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1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5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余40%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收益;返投比例达到2倍(含)以上的,可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1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9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二)直接股权投资退出。
直接股权投资退出后,其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投资时一年期LPR的,可将其收益超出一年期LPR部分的2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60%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收益。其中:被投企业在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政府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可将其收益超出一年期LPR部分的3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5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20%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收益。
容亏容错机制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权益损失超30%(含30%)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报告,并加强项目跟踪。其中:权益损失超50%(含50%)时,应按约定启动相应措施。建立项目投资容错机制,每年根据权益法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当年整体损益情况(母基金直投项目损益与子基金项目损益归属母基金部分合并计算),按照30%的比例给予投资损失容忍度。对符合《意见》规定情形的予以免责。
【三、芜湖市市级产业投资基金】
适用于市级已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自本办法出台后新投资的产业类项目和参股设立产业类子基金,以及新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产业类项目和参股设立产业类子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类项目,主要围绕涉及我市产业链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企业和项目,包括:市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新三板”、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和拟挂牌企业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对产业类新项目货币出资原则上不高于其他股东合计货币出资,且不做第一大股东。特殊情况下确需做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决策。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等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优势,及时向市投促中心推荐分管行业、区域内适合基金投资的产业类项目,筛选优秀项目进入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
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一)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是指政府投资基金以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子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1.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意见》规定的遴选条件,具有完善的项目遴选和决策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对拟设立的参股子基金承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特殊情况下对优秀管理机构设立的子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决策。
2.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子基金规模的30%,市本级与县市区母基金对同一支子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且市本级母基金出资额不高于县市区母基金出资额;政府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参股子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金额的1.2倍;在市域外登记注册的子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金额的1.5倍。参股子基金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根据项目性质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具体投资比例和完成期限由出资人协商确定,在合伙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参股子基金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完成在我市范围内投资指标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参股子基金暂停对我市以外区域的投资。
参股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参股子基金对登记注册及税收均在我市的企业的投资额;(2)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化基金对登记注册及税收均在我市的企业的投资额;(3)参股子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4)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认定的投资额。
4.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参股子基金对项目的判断和决策,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子基金或其他市场化基金选定的本地投资项目,由政府投资基金按市场机制择优选择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母基金跟进投资与参股子基金或其他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跟进投资额最高不超过参股子基金投资规模的30%。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母基金可直接采纳参股子基金或其他市场化基金所作尽职调查报告和估值。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政府投资基金对符合市产业政策的项目或企业,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让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直接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企业或项目一般不作为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企业。
1.被投企业或项目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外地企业约定在芜投资金额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项目。
2.符合市产业导向或招商引资政策重点支持的具有较强成长性和带动性的产业工程、产业专项或创业创新项目。
3.被投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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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芜湖市市级天使投资基金】
适用于市级已成立的天使投资基金自本办法出台后新投资的天使类项目和参股设立天使类子基金,以及新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天使类项目和参股设立天使类子基金。
所称天使类项目,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和在校大学生创业项目;市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内小微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等。被投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3.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前一年经审计的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对天使类项目单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提高至1000万元。政府投资基金对天使类新项目货币出资原则上不高于其他股东合计货币出资,且不做第一大股东。
奖补政策
让利激励机制
第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政府投资基金对参股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被投企业股东以及其他投资者设置激励机制。
(一)参股子基金清算退出。
参股子基金清算完毕后,返投比例达到1.5倍(含)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1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5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余40%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收益;返投比例达到2倍(含)以上的,可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1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9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二)直接股权投资退出。
直接股权投资退出后,其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投资时一年期LPR的,可将其收益超出一年期LPR部分的2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60%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收益。其中:被投企业在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政府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可将其收益超出一年期LPR部分的3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5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20%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收益。
容亏容错机制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权益损失超30%(含30%)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报告,并加强项目跟踪。其中:权益损失超50%(含50%)时,应按约定启动相应措施。建立项目投资容错机制,每年根据权益法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当年整体损益情况(母基金直投项目损益与子基金项目损益归属母基金部分合并计算),按照50%的比例给予投资损失容忍度。对符合《意见》规定情形的予以免责。
【二、芜湖市市级风险投资基金】
适用于市级已成立的风险投资基金自本办法出台后新投资的风险类项目和参股设立风险类子基金,以及新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类项目和参股设立风险类子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类项目,包括:市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新三板”、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和拟挂牌企业等。被投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前一年经审计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对风险类项目单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提高至5000万元。政府投资基金对风险类新项目货币出资原则上不高于其他股东合计货币出资,且不做第一大股东。
奖补政策
让利激励机制
第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政府投资基金对参股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被投企业股东以及其他投资者设置激励机制。
(一)参股子基金清算退出。
参股子基金清算完毕后,返投比例达到1.5倍(含)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1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5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余40%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收益;返投比例达到2倍(含)以上的,可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1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9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二)直接股权投资退出。
直接股权投资退出后,其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投资时一年期LPR的,可将其收益超出一年期LPR部分的2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60%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收益。其中:被投企业在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政府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可将其收益超出一年期LPR部分的30%奖励给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5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20%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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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权益损失超30%(含30%)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报告,并加强项目跟踪。其中:权益损失超50%(含50%)时,应按约定启动相应措施。建立项目投资容错机制,每年根据权益法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当年整体损益情况(母基金直投项目损益与子基金项目损益归属母基金部分合并计算),按照30%的比例给予投资损失容忍度。对符合《意见》规定情形的予以免责。
【三、芜湖市市级产业投资基金】
适用于市级已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自本办法出台后新投资的产业类项目和参股设立产业类子基金,以及新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产业类项目和参股设立产业类子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类项目,主要围绕涉及我市产业链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企业和项目,包括:市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新三板”、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和拟挂牌企业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对产业类新项目货币出资原则上不高于其他股东合计货币出资,且不做第一大股东。特殊情况下确需做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决策。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等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优势,及时向市投促中心推荐分管行业、区域内适合基金投资的产业类项目,筛选优秀项目进入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
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一)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是指政府投资基金以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子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1.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意见》规定的遴选条件,具有完善的项目遴选和决策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对拟设立的参股子基金承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特殊情况下对优秀管理机构设立的子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决策。
2.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子基金规模的30%,市本级与县市区母基金对同一支子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且市本级母基金出资额不高于县市区母基金出资额;政府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参股子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金额的1.2倍;在市域外登记注册的子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金额的1.5倍。参股子基金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根据项目性质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具体投资比例和完成期限由出资人协商确定,在合伙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参股子基金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完成在我市范围内投资指标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参股子基金暂停对我市以外区域的投资。
参股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参股子基金对登记注册及税收均在我市的企业的投资额;(2)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化基金对登记注册及税收均在我市的企业的投资额;(3)参股子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4)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认定的投资额。
4.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参股子基金对项目的判断和决策,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子基金或其他市场化基金选定的本地投资项目,由政府投资基金按市场机制择优选择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母基金跟进投资与参股子基金或其他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跟进投资额最高不超过参股子基金投资规模的30%。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母基金可直接采纳参股子基金或其他市场化基金所作尽职调查报告和估值。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政府投资基金对符合市产业政策的项目或企业,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让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直接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企业或项目一般不作为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企业。
1.被投企业或项目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外地企业约定在芜投资金额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项目。
2.符合市产业导向或招商引资政策重点支持的具有较强成长性和带动性的产业工程、产业专项或创业创新项目。
3.被投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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