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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淮南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2/7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文化和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特制定《淮南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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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1215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淮南市文化和旅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文化和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淮南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南市内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市场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市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建设市级行业信用监管平台,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所需的信用数据,依申请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五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或更新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淮南”网向社会公开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行业信用

第八条 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四)优先利用“信用淮南”网络平台开展宣传;

(五)在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九条 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严管措施:

(一)重点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利用“信用淮南”网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限制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市级信用主管部门及相关市级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县区(园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各县区(园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场主体复核结果的同时,将相关结果报送至市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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