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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麻了?成都市武侯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文博旅游专项政策出来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8/19     浏览次数:    
成都的小伙伴们赶紧看过来,文博旅游企业抓紧看过来了呦,错过了你得少拿多少奖励!为助力成都市世界文化名城建设,促进武侯区文博旅游产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进一步推进文商旅体融合发展和全城旅游建设,根据武侯区文化产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并结合文博旅游产业现状,特制定本政策。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所有的信息,符合条件和有疑问的小伙伴可以联系我,免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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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助力成都市世界文化名城建设,促进武侯区文博旅游产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进一步推进文商旅体融合发展和全城旅游建设,根据武侯区文化产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并结合文博旅游产业现状,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主要是∶在武侯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各类文化文物、博物博览等为主要旅游资源,充分展示地域文化的文博旅游企业以及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本政策所称文博旅游产业是指依托地域文化、自然景观历史遗存、博物馆,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博旅游及相关产品的集合;本政策所称文博旅游企业是指以地域文化、历史遗存、博物博览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文化体验需求而进行创意设计、研发制造、项目策划、展示销售(包括货物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本政策所称人才是指从事文博旅游工作,且其所属单位注册地或个人工作室税收关系在武侯区的人才。
第三条 鼓励文博旅游企业在武侯区落户
(一)在武侯区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博旅游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二)新进入武侯区的文博旅游企业为世界500强(前三年入选过《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榜单);中国500强(前三年入选过《财富(中文版)》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榜单)、美欧日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前三年入选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榜单)、中国民营500强(前三年入选

过全国工商联或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中国统计协会等单位联合发布的榜单)、新经济500强、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和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8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如上述企业在武侯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经区投资促进和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增加30万元的开办奖励。
(三)新注册落户武侯区的外商投资的文博旅游产业市级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5%)外资部分的2‰(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满足本条第一款的企业在武侯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月/平方米,在5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的,则一次性租房补贴可提高至40元/月/平方米,时限不变。
(五)满足本条第二、第三款的企业在武侯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大项目的,则一次性租房补贴可提高至60元/月/平方米,时限不变。
第四条 鼓励文博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一)享受完武侯区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后,年度经济贡献在50万元(含)以上,且对武侯区年度贡献较上年增长5%-10%(含)、10%-15%(含)、15%以上的,分别以其对武侯区实际贡献增长部分的30%、45%、6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含)以上的文博旅游企业通过武侯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且担保费率在2.5%以内)的,经区文化和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对该企业按担保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符合服务业项目准入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文博旅游产

业项目,按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文博旅游示范园区的单位,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文博服游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基地)升格的,按照各级奖励数额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六)文博旅游产业载体(孵化器和园区)内孵化企业年度贡献总计达到50万元(含)以上,经区文化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对载体运营机构及载体内全部企业前两年按其对武侯区实际贡献所得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按80%给予扶持。
第五条
积极开展武侯区文博旅游产业新经济种子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博旅游产业新经济种子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创意设计费用补贴。种子、准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在上年度内发生的创意设计费,按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 万元。创意设计费用总额按照税务部门加计扣除备案数计算,没有备案的不予扶持。(二)贷款贴息。种子、准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在上一年度因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创意设计及用于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等获得银行贷款,给予5%一次性贷款贴息,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区内贴息,多笔贷款要一起申请补贴,跨年度的贷款只计算当年部分。
第六条 鼓励文博旅游企业承办、参加各类活动和展会
(一)对创办(承办)国际、国内、省内知名旅游、文化交流等活动的文博旅游企业,活动方案报经区政府同意,按活动总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活动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鼓励文博旅游企业代表武侯区参加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活动,活动方案报经区文化主管部门同意,按单个企业参会综合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参加省市及武侯区组织的文博旅游产业会展,展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给予参展企业和相关单位展位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鼓励加强文博旅游宣传推广
(一)文博旅游企业原创拍摄作品在省级以上卫视频道、院线播放或在主流视频播放平台播出且点击率达1亿次(含)以上的,武侯区的场景介绍不低于总片长10%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文博旅游企业承担拍摄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的,经区市场监管和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省级以上政府、权威机构授予荣誉称号(如最具投资价值、最具潜力等)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引导旅游企业开发武侯区全域旅游线路,或在成都市旅游线路中增加武侯区旅游点位。对已投入市场运营满1年,年接待旅游者不低于5000人次的全域旅游钱路,给予开发运营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10家。
(四)旅游企业到国内其他城市推广武侯全域旅游线路的,经申报并获得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家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民办博物馆建设和发展
(一)对新建(改建)的民办博物馆,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建设(改建)经费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民办博物馆新获得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评定的一、二、三级证书,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以后年度获得高于所获奖励级别的证书,奖励金额可按奖励差额补齐。
(三)民办博物馆获得市级以上部门授牌特色主题博物馆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得全国博物馆十大精品奖之一的民办博物馆,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
(一)被评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武侯区设立工作室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分别给予每年3万元、2万元、5000元的补贴。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进行展示、学术交流、宣传推广等活动的,活动方案报经区文化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组织活动费用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设立非遗研究机构、培养非遗项目传承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传习场所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四)对在中华诗词、书法绘画、曲艺杂技等传统文化领域开展人才培养、创作展演、普及推广、传承研究等项目的大师和企业,产生较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每年挖项目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原有的蜀绣、蜀锦织造技艺、成都漆艺等传统工艺进行挖掘、提升,开发创新产品,年度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每年按照年度经济贡献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文博旅游企业开发文创产品
(一)新列入全国级、省级、市级文博旅游产品开发试点单位的,给予50万元、30 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文博旅游产品参展参赛,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综合奖(或单项奖),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设计开发具有武侯元素的文创产品井转化为旅游商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其产品大类全年销售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文博旅游产业品质提升
(一)新被列入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新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升级的景区(饭店)按级别差额补齐。
(三)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达到成都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标准的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按所获得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新建(提升)的文创小镇,并获得国家、省、市特色小镇认定授牌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建(提升)的特色街区,经区商务和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建设(改建)经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街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对新建、提升的具有创意特色的实体书店、书院、小剧场、工作室、客栈等文创空间,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建设、改建经费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文博旅游高端管理者和人才
(一)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的1%为参照数,次年对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管理团队给予奖励。
(二)企业在武侯区集中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上述个人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后,每增长100万元,增加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引进武侯区从事文博旅游工作,符合《成都市武侯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定义的高层次文博旅游人才(团队),经区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个人最高500万元的奖励;给予团队最高8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文博旅游企业上市和挂牌
(一)对拟上市文博旅游企业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分阶段给予总计300万元的上市补贴(其中∶股份制改造完成补贴50万元、上市申报受理补贴50万元、股票发行完成补贴20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文博旅游企业,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一带一路”板、科技金融板、双创企业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挂牌后实现融资的企业据实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融资成本补贴;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纳入四川省“创业板行动计划”的入库企业,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对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的同一家文博旅游企业,在已获补贴的基础上,按差额给予补贴.

旅游产业行业协会(联盟),全年组织或参与国际、国内会展5次以上,组织内部交流、培训活动超过10次以上,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企业,在武侯区正常经营(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企业,原已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扶持资金利息;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企业管理者所在企业也须符合本款之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同时又满足武侯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税务关系所属地(街道或武侯新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初审后送本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认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实施。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4年
本政策各条款由成都市武侯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解释。政策中涉及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予以调整。(具体政策以当年通知为准,或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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