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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还不心动?成都市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出来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8/19     浏览次数:    
成都干电商的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呀,不看你很有可能就错过了几十数百万的奖励。为认真贯彻成都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深入实施“中优”发展战略和“产业立区”战略,着力提高产业层次,提升发展能级,进一步做优电子商务产业链,构建电子商务产业生态圈,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打造中国西部电子商务产业生态示范区,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所有的信息,符合条件和有疑问的小伙伴可以联系我,免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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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企业拥有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平台交易服务,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商等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和培训服务等专业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
(三)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包括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自建成共建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的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优先支持落户“武侯新城电子商务集聚区”和经我区认定或重点培育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各类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章
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壮大产业生态圈应用层第四条 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一)对武侯区线下实体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首次实现网络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武侯区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每引进一个武侯区实体企业在其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且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平台公司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发展
(一)支持垂直型B2B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开展B2B业务,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其线上交易额1%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限上B2C电子商务发展。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对年网络销售收入在武侯区限上企业统计标准以上的B2C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B2C电子商务上规模。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对年网络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B2C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O2O电子商务发展。对武侯区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电子商务线下体验店50家以上,且开展5项以上便民商业叠加服务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鼓励电子商务模式与业态创新
(一)对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创新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大健康产业相关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创新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健康服务、互联网医疗、医疗大数据等服务,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健康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成都市认定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政策年度内实现实物产品在线销售达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达3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服务收入达3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增量部分的1%、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的5%、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提升发展奖励。
(四)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对整合餐饮住宿、旅游票务、金融支付、消费购物、社区家政、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等服务资源,构建便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授其上年度平台建设和宣传推广费用,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上限20万元,最多补贴3年。
(五)支持在此候区布局无人便利店、无人货架等新零售业态,对实际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含)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贴;对在商务办公场所设立无人货架在200个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
(六)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支持武侯区电子商务企业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多元化服务,为企业和农户搭建网上交易平台,带动农产品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开展销售。对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包括主题园区、虚拟园区、特色楼宇等。对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完成总体预算资金投入30%以上的项目,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新建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上或改扩建面积1.5万(含)平方米以上,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1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新建面积仍(含)一2万平方米或改扩建面积5000(含)—1.5万平方米,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1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对武侯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根据我区外贸发展需要,当年纳入统计的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与上年度同比实现增长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5万元补贴进出口额在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万元,最高补贴15万元。同一企业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建设跨境电商展示交易中心。对落户武侯区大型商业中心,依法设立进□商品直销中心或跨境电子商务销售专区的企业,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开办费补贴,单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引导电子商务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生态圈服务层第八条 引进培育电子商务主体
(一)对在武侯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的重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参考艾瑞网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行业按类目排名前3名的企业),且被确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二)在武侯区新办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三)鼓励区内龙头电子商务企业主动引入其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对龙头企业每引进一家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当年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引导电子商务主体聚集
(一)对新入驻武侯新城电子商务集聚区、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平台型或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二)对入驻武侯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井缴纳了办公场地租金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络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该年度同比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前两年100%,后三年60%、40%、2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对新引进的、未进入集聚区或专业楼宇的重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参照以上政策给予补贴。

第十条 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市场发展
(一)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培育一批从事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营销推广、策划设计、分销应用、咨询和培训、拍摄服务等业务的专业服务企业。对年度服务5家以上本地企业,且已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支持面向电子商务的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对新建数据中心、研发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园区信息化建设项目,为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提供服务,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年度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武侯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得1年(含)以上担保贷款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按担保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贷款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四)对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五)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支付业务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从企业在武侯区正常纳税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武侯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许可备案,从分支机构在武侯区正常纳税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优化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夯实产业生态圈支撑层第十一条 支持电子商务载体建设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向集聚区威楼宇聚集,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楼宇整体人驻率达到70%以上,楼宇内入驻企业属地注册率达到60%以上,电子商务及其关联企业聚集度达到60%以上,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共同认定为“武侯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或招商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
(二)与武侯区签订打造“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协议,并确定为“武侯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孵化基地”的相关楼宇,租售给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用于办公场地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橙宇经济主管部门认定,每租售5000平方米,给予橙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对同一楼宇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打造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对经市商务委评定的

“电子商务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经认定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条件,需要单独供地的电子商务重大服务业项目,在不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条件的前提下,可由武侯区政府商市级相关产业部门提出产业准入要求,纳入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出让方案,优先落实土地指标,享受市级相关土地政策。
第十二条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引进
(一)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30万元以上、聘用时间超过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照公司总人数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10人),自企业正常纳税之日起,按照当年个人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予以补贴。
(二)鼓励武侯区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或武侯区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举办电子商务免费培训,对其场租费、讲课费和资料费等予以补助。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免费培训,对培训规模100人以上的,培训时间半天以上(含半天),单个培训补贴0.5万元培训时间1天以上,单个培训补贴仍元。同一主体全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武侯区电子商务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对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在成都市补贴基础上配套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四)积极帮助企业引进所需人才,对经区政府确定的武侯区重点优势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租赁等由区级相关部门给予便利。
第十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氛围营造
(一)对电子商务企业、行业组织或成都市经信委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开展重大宣传推介、展示展销、行业沙龙等活动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控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二)对在武侯区举办的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电子商务峰会等活动,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投入经费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成立武侯区电子商务协会,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费。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评定,对武侯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强化电子商务带动作用
(一)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对已入驻武侯区并在海外主要资本市场或沪深板块成功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分阶段给予总计300万元的上市补贴;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对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相关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承诺在武侯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与成武府发〔2017〕1号文件有关电子商务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同时又满足武侯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申报和执行。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产业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由武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对相关企业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由武侯区商务局会同各条款所涉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井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具体政策以当年通知为准,或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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