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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惠企奖补政策:2023年合肥市各行业企业奖励补贴政策汇编大全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2/16     浏览次数:    

合肥市惠企奖补政策合集:关于2023年合肥市各行业企业奖励补贴政策汇编大全,那么如果合肥市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滨湖区、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庐江县、巢湖市企业朋友们想要申请文中奖补扶持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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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合肥市支持产业技术研发。合肥市鼓励企业通过“揭榜挂帅”方式联合高校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展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和关键共性短板技术攻关,按照项目揭榜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二、合肥市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合肥市对于能够单独采购的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合肥市支持头部企业招引培育。合肥市人工智能国内百强企业或者独角兽企业将总部注册在我市,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对上一年度新注册并实到资本金2000万元(含)以上的,入驻我市后的第一、二、三年按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合肥市企业新晋成为人工智能领域国内百强企业或者独角兽企业,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0%(含)以上的,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500万元。对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相关认定标准的项目,可申请享受招商引资大项目政策支持。
四、合肥市支持产业载体建设。合肥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产业载体建设,对入园(在孵)企业总数达到20家(含)以上且人工智能企业占比超过60%(含)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人工智能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每家孵化器累计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以上两项政策当年就高不重复享受。
五、合肥市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合肥市对新认定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支持人工智能算力计算、数据存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分别按照实际服务收入和支付费用15%给予平台服务方和使用方补助,同一平台服务方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同一平台使用方年度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
六、合肥市支持设立投资基金。合肥市市政府引导母基金择优参股支持知名基金管理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及重点研发机构等,围绕人工智能产业链设立专项基金,集聚投资产业链要素资源和企业项目,推动产业链壮大发展。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来肥投资人工智能项目。
七、合肥市支持生态体系建设。合肥市加强合肥市人工智能产业链统计工作。支持商会、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举办国家、省、市人工智能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会议、论坛、大赛等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人工智能商会、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协助政府起草行业标准、规划、产业发展报告,承接要素对接活动,开展“双招双引”等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支持开展人工智能社会试验。
本政策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与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支持。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2、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聚焦延链补链强链,着力推进我市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支持项目建设。合肥市对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相关认定标准的光伏产业项目,可申请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通过代建厂房、投资补贴等方式支持项目快速投建。支持具备资源要素的区域建设配套产业园,招引集聚材料、设备、系统集成等配套环节。鼓励龙头企业“以商招商”引进配套企业,对产业链招商成效突出的企业管理团队或个人择优给予奖励。有关国有投资平台、引导基金、专业化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条合肥市推进转型升级。合肥市支持存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存量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支持光伏制造企业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存量企业扩建先进产能项目,在土地、能耗等要素上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条合肥市激励扩大规模。合肥市对光伏产品制造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档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营收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8亿元的产业链产品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技术创新。合肥市支持企业对标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研发生产高效率、低衰减产品,对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异质结(HJT)、钙钛矿等下一代电池,叠瓦、多主栅等高效组件,以及建筑光伏一体化材料、新能源微电网、柔性并网等技术研发项目,支持申报省、市“揭榜挂帅”类项目。合肥市支持光伏产业链重大创新研发、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对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第五条合肥市支持分布式应用。合肥市支持光伏在城建、交通、农业等领域应用。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工业园区、特色居民区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合肥市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屋顶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0.4元/瓦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肥市对已经纳入合肥市光伏电站市级度电补贴目录项目,继续实行固定补贴政策,度电奖补标准及年限按照项目并网时政策执行。
第六条合肥市拓展应用场景。合肥市对“光伏+5G”“光伏+制氢”“光伏+充电”等“光伏+”创新应用项目,择优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肥市进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项目优先纳入补贴范围。
第七条合肥市推进多能互补。合肥市支持储能集成系统规模化应用,鼓励光伏、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灵活结合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建设。合肥市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合肥市发展智能运维。合肥市支持光伏运维智能化、数字化发展,提升光伏发电效率,对集成故障诊断、远程监控、无人机巡检等功能的智慧运维平台,在合肥地区运维电站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按照发电量每千瓦时不超过0.01元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3、合肥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蓄发展新动能,推动合肥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将我市打造成生物医药产业核心枢纽和研发高地,特制定本政策。
一、合肥市支持产业研发创新
1.合肥市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合肥市依托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等国家级科研机构,围绕新靶标、新位点、新机制、新分子实体,加强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争取若干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生物安全实验室落地。聚焦生命科学、疾病防治等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布局一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鼓励科技创新骨干企业承担相关攻关任务。支持相关单位整合优势研究力量,建设若干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创新研究机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卫健委)
2.合肥市支持新药研发。合肥市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转化的新药,包含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根据其研发进度进行分阶段奖补:
合肥市对创新药(含获批紧急使用的药品),新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按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4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0万元。
合肥市对改良型新药,新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按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40%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合肥市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3.合肥市鼓励药械就地转化。合肥市对新获注册批件并在我市投产的创新药(含获批紧急使用的药品)、改良型新药、化学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批件类别分别给予上市许可批件持有人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对在本市生产的已上市创新药、改良型新药进行再开发并新增适应症的,单个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
合肥市对新获注册证并在我市投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限非零部件类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国内首创器械、高值耗材),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合肥市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固体制剂、注射剂,按品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在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200万元。
合肥市对首次取得登记号并在我市投产的原料药、辅料(状态标识为A),给予登记人最高20万元的奖补;对所关联制剂首次获得上市批准或首次关联已上市制剂品种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给予登记人最高30万元的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4.合肥市鼓励委托生产。合肥市鼓励在肥企业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装备进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持续提升药械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对在肥企业承接外地药械委托生产(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并在合肥结算销售的,每年分别给予委托方、被委托方合同执行额各5%的奖补。单个品种每年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合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5.合肥市支持企业规模发展。合肥市积极培育百亿企业,实施亿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收购并购等方式发展壮大。动态开展生物医药产业链重点企业认定工作,建立重点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库,采取调度、通报、督导服务机制,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6.合肥市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合肥市制定合肥市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培育品种目录,支持目录内的药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鼓励“三首”(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应用示范,对经省级认定的高端医疗器械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按产品单价(货值)的15%,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单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药品,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医疗器械,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鼓励在肥医疗机构开展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市卫健委)
7.合肥市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合肥市对本市研发的药械新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E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MHRA)、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PIC/S)注册、认证,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按实际投入给予持有人每个品种最高100万元的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合肥市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8.合肥市鼓励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合肥市将生物医药产业用房、用地、用能优先纳入建设规划、能耗保障和用地需求,保障优质企业的发展空间。重点建设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部中心、省级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基地、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国际生物医药港、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区(生物医药)、省级化学原料药基地等重点集聚区,打造生物医药产业特色园区。鼓励园区建设满足生物医药研发和生产企业需求的标准化厂房。对新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存量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生物医药产业链引进龙头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相关认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合肥市大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促局、市自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
9.合肥市支持配套平台建设。合肥市建立全市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库,对产业集聚区、特色产业园区内建设的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与标准研究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研发平台、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及生产平台等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单独支持。建立药械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对建设运营单位给予每年最高60万元的补助。对为我市企业(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提供药械报批、产业培训、创业服务的联盟、协会、服务机构等,根据服务内容和效果,给予年度服务合同总额10%最高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投促局)
合肥市对首次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后期每新增1个试验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对首次取得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补,后期每新增1个专业学科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单个企业(机构)累计奖补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
10.合肥市优化发展环境。合肥市结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进医教研工协同创新。强化临床研究转化与医企协同,建立产医融合示范基地和医企对接工作机制。支持市内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及成果转化,鼓励优质院内制剂向新药转化。支持市内高校与医药企业开展合作,定向培养专业人才。鼓励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自建或联合共建产业创新创业孵化园,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销售等综合服务的各类园区,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加大国内外生物医药基金引进力度。参股社会资本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支持引进医药产业项目。参股我市医药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引进配套企业。鼓励各类在肥保险机构提供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社局等)
本政策适用于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单个企业(机构)每年获奖补最高2亿元。本政策按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与市其他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支持政策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4、合肥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政策。
1.合肥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合肥市对面向工业互联网领域开展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服务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平台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2.合肥市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和应用。合肥市对获批行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建设运营单位,按其设备及软件投入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依托合肥市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开展创新应用,年度标识解析量不少于100万条的应用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合肥市支持工业互联网核心软硬件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合肥市对符合条件并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5%,给予10-100万元补贴。
4.合肥市支持企业“三化”改造和上云。合肥市支持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支持企业上云政策,引导中小微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向云平台迁移。
5.合肥市支持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建设。合肥市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给予示范项目10万元一次性奖补;遴选“十佳工业赋能”场景项目,按智能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6.合肥市支持5G+融合应用。合肥市每年遴选20个市级5G与制造业融合应用示范项目,以及20个5G在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养老、智慧旅游、智慧交通、智慧政务、智慧社区以及车联网等领域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7.合肥市开展“智改数转”诊断。合肥市建立合肥市“智改数转”服务商资源池,组织供需对接活动,引导服务商为企业提供诊断和技术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委托诊断咨询服务商为企业进行“智改数转”诊断服务,同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诊断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理和服务效果评估。
8.合肥市鼓励服务商赋能企业。合肥市对年度服务辖区企业20家以上且该部分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服务商,按照该部分服务收入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9.合肥市支持利用资本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合肥市建立市级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库,引导现有产业基金优先支持工业互联网企业和重点项目。市政府引导母基金择优参股支持知名基金管理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及重点研发机构等,围绕重点产业链设立专项基金,集聚投资产业链要素资源和企业项目,推动产业链壮大发展。加强银企间双向推介、深度对接,摸排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向银行推荐;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探索知识产权、数据资产质押等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产品。
10.合肥市支持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合肥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专项评估等工作。鼓励企业开展网络安全试点示范,对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申报服务指南。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政策,给予叠加或错位奖补。引用现行政策的条款,按当年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政策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同时与其他市级政策不重复奖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5、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培育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3〕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5年,培育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500家、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900家、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20家,推动5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引领带动全市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1.合肥市引导专精特新发展。合肥市对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连续3年按其当年新增我市贡献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合肥市对新增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合肥市外省迁入我市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享受同等奖励政策。(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合肥市加速企业上市培育。合肥市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库,量身定制上市辅导服务,落实政务事项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尤其是北交所上市融资,按市相关政策给予资金奖励,对上市申请获北交所受理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当年成功上市的再奖励100万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合肥市推进“工赋”创新应用。合肥市建设“工赋合肥”综合赋能中心,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上云培训和供需对接,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出台支持企业上云政策,引导和推动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向云平台迁移。支持企业进行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围绕产业补链强链。合肥市按产业链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条产业链遴选一批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重点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关键基础技术和新产品的产业化攻关,强化“补短板”“锻长板”技术研发,开发“填空白”产品,力争每条产业链培育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健全产业链群主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机制,定期开展大中小企业合作项目推介会,推动供需双方就地链接。(各产业链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合肥市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税务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托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大硅谷”“中国声谷”等创新平台,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中国(合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指导企业开展专利转移转化、风险预警、专利技术标准化等专利运营工作,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合肥市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共享机制,向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推送企业名单,鼓励银行结合企业特点和需求,量身定制“专精特新贷”“小巨人贷”等金融产品,支持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专项融资产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政信贷融资,对收费标准不高于1%的融资担保机构按担保额给予1%保费补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兴泰控股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企业股权融资需求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培优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活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兴泰控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合肥市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典型宣传活动,支持企业宣传产品、技术、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提升企业知名度。(市经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博会、广交会、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各类展会。(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保障企业发展空间。合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方向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做好土地供应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租赁国有标准化厂房的优先予以安排。(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工业科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加分、升档或保档,对评为A类的企业实施正向激励。(市经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企业服务质效。推动市“1+13+X”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每年开展服务活动不少于200场、服务企业不少于2000家次。(市经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为企业免费提供专精特新转型升级对标诊断、技术改造评估、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顶层设计服务。(市经信局负责)
10.强化企业培训交流。建立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因企施策”制订培育计划和帮扶措施。(市经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通过直播、录播等形式“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每年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不少于100课时免费在线培训课程。(市经信局负责)加强与国内一流高等院校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00人次,适时组织企业家赴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研修学习。(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持续完善梯度培育机制。加强考核评价,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和工业发展目标考核。(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统筹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精准制定扶持政策举措,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
(三)提供精准服务。开展“专精特新千企行”活动,统筹组织为每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1名服务专员,表格化、清单式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及时掌握并享受各项惠企政策。(市经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中引用现行政策的条款,按当年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6、合肥市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发现、对接、转化等制度,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攻关、成果工程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努力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建立对接服务机制
1.建立市委科创委领导联系院士机制。市委科创委主任、副主任每人确定一个市直部门作为联络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赴重点高校院所开展对接,了解院士团队科研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院士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科协等)
2.实施“三就地”统筹调度机制。发挥市委科创委统筹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科技成果“三就地”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优化有关力量,搭建工作平台,提升常态化调度服务水平。(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科创委成员单位,市委编办、市税务局、市产投集团、市兴泰控股、市滨投公司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完善常态化科技成果捕捉机制。市科技局要成为“科技情报局”,第一时间捕捉最新科技成果。成立由市科技局牵头,市产投集团、兴泰控股、滨投公司、科创集团等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及安徽创新馆和县(市)区、开发区等抽调人员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专班,常态化开展项目发现、挖掘、策划、转化和服务工作,建立可转化科技成果项目库。(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产投集团;配合单位: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市兴泰控股、市滨投公司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建立目标任务督查考核机制。将科技成果“三就地”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科技创新指标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具体措施,推动科技成果项目转化落地。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牵头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专业服务体系
5.支持打造千亿科技大市场。出台专项政策支持建设省市县三级联动、线上线下互动的科技大市场,完善科技成果挂牌、拍卖功能,做到“线下月月有活动,线上天天有交易”,建设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发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等作用,打造“永不落幕”的科交会。(牵头责任单位:滨湖科学城管委会、市科技局、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支持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合肥市持续推广使用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等服务活动。对引进行业影响力较强、服务能力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年度投入规模、营业收入、地方税收贡献度、服务我市企业数量等绩效,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合肥市开展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培育工作,入库机构培育有效期3年,每年组织专家对入库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给予绩效评估结果优良的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等)
7.合肥市支持高校院所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合肥市支持在肥高校院所和企业建设技术转移服务促进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给予奖补,具体按照《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执行。支持市属高校院所将技术转移情况纳入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允许对就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不低于技术转移净收入10%的比例提取绩效奖金,用于机构建设、团队激励等。(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8.加快培育技术经纪(理)人队伍。支持安徽创新馆推进技术经纪(理)人信用积分制度,推行技术交易委托代理制。支持率先在市产投集团等市属国有平台公司设立一批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探索技术经理人从业佣金制度。开展技术经纪(理)人职业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制定出台合肥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评定相关管理办法。争取将技术经纪(理)人纳入省级职称评定。对技术经纪(理)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给予奖补,具体按照《若干政策》执行。(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滨湖科学城管委会;配合单位: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市产投集团、市兴泰控股、市滨投公司、市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等)
三、建设创新转化平台
9.加快创新平台建设。聚焦我市优势产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托工业互联网,打造汇聚各类创新要素的优势平台。对共建的创新平台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提供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用房和引进人才住房等。依托科技领军企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依托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和高校院所等,实行“研究院+运营公司+基金”、多元化投入团队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等模式,建立以成果转化为主导,兼具科技研发、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等多种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各级财政稳定支持的研发平台,将财政支持经费与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挂钩。(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推进成果孵化载体建设。出台我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专项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托优势科创资源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依托“科大硅谷”建设量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空天信息等专业性强、产业集聚度高的专业孵化载体。按照“达标即准”原则,每年新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低于30家,培育国家级后备梯队不低于20家,力争“十四五”末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达到100家,实现国家级孵化载体县(市)区、开发区全覆盖。支持在肥高校创建国家和省级大学科技园。(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加快中试熟化平台建设。依托安徽创新馆、市科创集团等,建设一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聚焦重点产业领域成果项目小试中试服务,推动中试基地(平台)加快建设,对其建设和运营给予奖补,具体按照《若干政策》执行。每年新增一批中试基地(平台),力争“十四五”末实现中试基地(平台)重点产业全覆盖。依托合芜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园区)。(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市产投集团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创新促进转化方式
12.鼓励应用型成果研发和转化。建立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任务清单、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任务清单,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衔接省、市科技攻尖等计划项目。鼓励在肥高校院所建立“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对在肥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根据其所得现金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给予等额奖励。合肥市对在肥高校院所在本市范围内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合肥市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同一项目不超过150万元,奖补资金可用于奖励在交易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人员),与《若干政策》第九条不重复享受。(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13.实施“揭榜挂帅”加快成果转化。按照“企业出题、揭榜挂帅、精准推送、协同创新、就地转化、政府奖补”原则,常态化开展技术需求“揭榜挂帅”活动,定期收集企业重大创新需求或技术难题,设立技术需求项目库,通过网站、新技术新媒体发布、向高校院所精准推送等方式组织发榜。对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联合高校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实施的揭榜项目,择优给予“卡脖子”科技重大专项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立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支持成果就地转化场景应用。依托安徽创新馆等,建设“科技成果应用场景创新促进中心”,开展场景挖掘、打磨、发布等工作。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以下简称“三新”产品)推广应用,每年支持和实施不低于100个“三新”产品应用场景,具体按照《若干政策》执行。支持采购“三新”、“三首”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价因素,不得以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三新”、“三首”产品参与投标的资格,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尚未投入市场应用的“三新”、“三首”产品。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采购“三新”、“三首”产品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的给予奖补,具体按照《若干政策》执行。(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探索成果沿途转化机制。加强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等创新资源的协同配合,开展前瞻性科技创新,探索科技成果“沿途下蛋”、就地转化机制,配套招引服务,支持依托大装置、大平台、大机构孵化以知识产权输出为主的高附加值科技企业。(牵头责任单位:滨湖科学城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
五、强化金融资本赋能
16.扩大成果转化基金规模。加大政府引导母基金扶持成果转化力度,出资支持市天使基金逐步扩大规模,扩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覆盖面;加大基金“扶早”“扶小”“扶优”力度,设立合肥市种子基金,重点投向即将创立企业的科研团队或实际运营未满1年的科技企业;设立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纳入市成果转化基金体系;基金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产生投资损失的,给予最高50%的风险容忍度。基金投资项目股权转让可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制定基金投资行为“负面清单”,对清单以外的投资行为一律不得限制、不作问题处理。实行审计、监督、检查结果互认,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检查一次。(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滨湖科学城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产投集团、市兴泰控股、市滨投公司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市科技创新资金与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联动,市属基金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形成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商业银行积极与基金运营机构合作,以“投贷联动”等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成果转化水平。推动设立市级专业科技金融服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科创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为企业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开展“政银保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科技信用贷款等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险种,对投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保费金额30%的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推进激励机制改革
18.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允许市属高校院所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全部或者主要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鼓励中央直属和省属在肥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项目在肥落地,市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成果转化基金及各类产业基金择优给予支持。(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
19.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健全审计、监督、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牵头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政策调整执行。本措施涉及条款已有具体实施办法的,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执行;无具体实施办法或者需要修订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7、合肥市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集成电路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合肥市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一)合肥市支持企业流片。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校院所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按照流片费用7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高校院所最高150万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全掩膜(Full Mask)工程流片,按照掩模版制作费用50%给予补助,其中对工艺制程大于28nm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对工艺制程小于等于28nm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8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合肥市支持企业购买和研发IP。合肥市对向IP提供商购买IP(含Foundry IP模块)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40%给予补助,其中对工艺制程大于28nm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对工艺制程小于等于28nm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500万元。对向第三方机构购买IP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对在合肥从事集成电路IP开发的企业(企业IP营业额占比超50%),按照研发年度投入15%进行补助,年度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合肥市支持企业购买、租用和研发EDA工具软件。合肥市对购买EDA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企业在合肥开展研发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对租用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EDA工具软件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对在合肥从事集成电路EDA工具研发的企业,按照研发年度投入30%进行补助,年度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合肥市支持半导体IDM企业开发新产品。合肥市对IDM企业依托自身核心技术,开发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每开发一种新产品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合肥市支持企业规模发展
(五)合肥市支持企业加大投资。合肥市鼓励集成电路企业新建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设备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含洁净间建设费用,不含土地购买和厂房建设费用)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重点集成电路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六)合肥市支持企业成长壮大。合肥市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含EDA、IP,下同)、第三方服务平台以及装备、材料、智能传感器和模组制造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企业,分档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上述资金企业奖励给核心团队的比例不低于60%;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同一企业若满足多项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七)合肥市支持兼并引进企业。合肥市鼓励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并购重组。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强、发展潜力大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对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参照对我市贡献给予连续3年每年500万元至5000万元等不同等次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合肥市支持企业上市。合肥市对集成电路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获受理当年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奖励300万元,在其他板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合肥市支持产业生态营造
(九)合肥市支持链动发展。合肥市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系统(整机)、终端等企业,或投资超5亿元项目的上述企业,采购非关联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的芯片(模组按照芯片价格计价)、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且单个产品首次年度采购金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已支付实际采购金额20%给予采购方一次性补助,集成电路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系统(整机)、终端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鼓励集成电路产线(中试线)为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新产品提供验证服务,对验证单台(套)装备或单批次材料价格超过50万元的,按照验证装备或材料价格20%,分别给予提供验证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合肥市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合肥市获批建设国家“芯火”双创平台等国家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的,经认定,按照购置EDA软件、关键设备等费用30%给予补助,每家承担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支持第三方技术服务或检测平台运营,对开展样片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按实际服务企业费用(不含EDA租赁费用)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一)合肥市支持设立投资基金。合肥市依托市政府母基金设立相关集成电路产业子基金,集中支持集成电路重点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基金参股国家产业基金、社会机构专业投资基金,发挥政府基金杠杆效应。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信保基金投资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
(十二)合肥市支持产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合肥市支持行业组织、公共服务机构、高校院所、重点企业等单位牵头建设合肥市集成电路产教融合基地,开展集成电路人才技能培训、岗前实训等,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对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产业人才的,按照我市人才政策可享受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个税补贴、企业引才奖励、子女入学保障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十三)合肥市支持产业要素对接。合肥市鼓励集成电路产业领域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龙头企业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组织举办项目路演、技术论坛、芯机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要素对接活动(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发布一批集成电路应用场景开放清单,鼓励我市集成电路企业先试先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附则
(十四)本政策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经营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验证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和与之相关的公共平台、创新载体配套服务机构等,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市直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类似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我市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相关条款。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3年内不受理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失信企业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
(十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助(奖励)相关主体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事项,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市直部门组织实施。

8、合肥市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依据省住建厅等17个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合肥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合政办〔2020〕21号)等文件,围绕“十四五”末建筑业总产值过万亿目标,制定以下九条政策。
一、合肥市优化招标投标方式。落实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评定分离”。优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环节运用,支持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优化评审程序和方法,杜绝异常低价中标。(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合肥市激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当年入统且建筑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对建筑业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的,按投资额(营业收入)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合肥市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合肥市出台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对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新引进建筑业总部企业,参照对我市贡献给予连续3年每年500万元-5000万元等不同等次奖励,资金兑现与考核结果挂钩。对新引进的建筑业总部企业,优先保障总部办公、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支持。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其在原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认可。(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合肥市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合肥市对新引进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申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标方式,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建筑,鼓励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肥市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合肥市鼓励建设方对承建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获得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按照不低于工程竣工结算价1.5%、1.0%和0.8%(轨道交通工程可依据合同额适当降低)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其他投资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合肥市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合肥市依托市“政信贷”融资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小微企业,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持续提升建筑业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境内外上市,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相关条款予以奖补扶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市政府或国有投资项目,在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时,建设单位可同意变更工程款监管账户,并配合出具相关应收账款确认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合肥市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合肥市出台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办法,建立建设工程人工及主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分担机制。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可调价差人工、材料范围、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等内容。(市城乡建设局、市公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合肥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合肥市在大型公共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推广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项目招标等环节应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并合理安排专项费用。组织实施市级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择优选择重点项目完成单位予以信用激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合肥市培育产业人才队伍。合肥市对建筑业企业组织的新录用员工培训,培训合格后,按人均10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根据职工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数分别按1500元、2000元、35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符合转岗转业的企业,培训合格后,按人均12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认定为中、初级职称。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立1+X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站点。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对应项目分别计算税前扣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9、合肥市高成长企业培育扶持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的实施意见》(合发〔2018〕18号)精神,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高成长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加快成长为重要的创新发源地,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合肥市建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
建立高成长种子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5个梯队的高成长企业培育库,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成长速度快的企业入库,对入库企业按年度实施动态管理。
二、合肥市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合肥市鼓励高成长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合肥市对入库的高成长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按如下条件给予奖补: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高成长种子企业、超过15%的潜在瞪羚企业、超过10%的瞪羚和独角兽(含潜在)企业,分别按照研发费用的50%、20%和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合肥市支持服务企业融资
合肥市建立财政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高成长企业培育贷,利用金融产品风险池资金支持高成长企业融资,对贷款担保损失给予最高50%财政补贴。合肥市对担保公司按贷款金额1%/年的标准收取保费、商业银行按照同期限LPR利率发放贷款,高成长种子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上限500万元、潜在瞪羚和瞪羚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上限1000万元、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上限2000万元,财政给予商业银行贷款金额1%贴息、担保公司1%担保费补贴。
四、合肥市发挥引导基金效用
合肥市加大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力度,充分发挥市科创投资基金、滨湖科学城投资发展基金等政府性引导基金作用,积极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直投或者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高成长企业优先给予支持。支持社会资本成立专项基金直投高成长企业。
五、合肥市搭建基金联动联投平台
成立项目对接委员会,搭建共享投资项目池,实现已投项目和储备项目共享,根据企业所属不同梯队,进行投资衔接,针对共享投资项目池形成共投、跟投、追投的联动培育体系。
六、合肥市推动企业管理水平提升
组建高成长企业培育专家咨询团队,为企业提升战略规划能力、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智库支持,针对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商业模式、人力资源、市场策划咨询服务等。
本政策与其它市级专项政策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0、合肥市级科技创新政策汇总
一、合肥市关于企业创新主体方面
(一)合肥市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合肥市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5%,给予10万元—100万元补贴。
(二)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合肥市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合肥市高成长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合肥市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高成长种子企业、超过15%的潜在瞪羚企业、超过10%的瞪羚和独角兽(含潜在)企业,分别按照研发费用的50%、20%和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
二、合肥市关于研发机构建设方面
(一)合肥市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补贴:支持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
(二)合肥市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补贴: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省拨付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配套补贴。
(三)合肥市市技术创新中心奖励:合肥市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能够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一是建设支持,由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合作共建,签订具体投资协议,落实物理空间;二是运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正式运行起五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经费支持,包干使用;三是人才招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现有人才政策支持;四是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培育企业申报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五是对于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
三、合肥市关于加大研发投入方面
(一)合肥市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肥市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级以上实验室、各类研究中心及其科研人员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一般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合肥市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合肥市遴选一批“卡脖子”技术项目,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攻坚”等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三)合肥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合肥市对承担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的,择优给予50万元—100万元支持。主要包含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对外合作研发项目,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医疗卫生项目。
(四)合肥市租用大型仪器设备补贴:合肥市对租用纳入共享范围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租用支出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五)合肥市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补贴:合肥市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实际拨付经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补贴。
(六)合肥市省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补贴:合肥市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补助主体,按省科技创新政策兑现要求执行。奖补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
(七)合肥市科技保险补贴:合肥市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按实际保费的30%给予补贴。
四、合肥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一)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合肥市政府投资基金每年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不少于100个。以股权、债权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肥创办企业,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具体事宜按照《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合肥市中试平台(基地)投资运营补贴:合肥市对建设中试平台(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类别1:合肥市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类别2:合肥市对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地(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类别3:合肥市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平台)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三)合肥市入驻安徽创新馆科技服务机构补贴:合肥市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年度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当年享受过合肥市同类奖补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合肥市技术转移奖励:合肥市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五)合肥市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交易奖励:合肥市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单项成果成功交易并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类别1:合肥市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类别2:合肥市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
(六)合肥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补贴:合肥市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贴。
(七)合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合肥市支持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创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一、二、三等奖,且获奖项目在肥落地转化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八)合肥市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补贴:合肥市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九)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奖补:合肥市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合肥市合创券应用补贴:合肥市合创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1年,不得买卖和转让。持券企业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合创券,逾期自动作废。合创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兑现。

11、合肥市标准化奖励补贴政策
(一)合肥市主导制定标准奖励补贴。
合肥市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国家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行业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主导制定省级、市级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有实际应用且排名第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同一单位每年奖补不超过3个项目)。对主导制定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排名前三位目排序最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与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奖补不重复)。
(二)合肥市开展试点示范奖励补贴。
合肥市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创新中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补(对同一单位,每年奖补不超过5个项目)。
(三)合肥市建设技术组织奖励补贴。
合肥市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奖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分三年执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分三年执行)。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给予奖补5万元(分三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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