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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惠企奖补政策:2023年亳州市企业奖励补贴政策汇编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2/16     浏览次数:    

亳州市惠企奖补政策:关于2023年亳州市企业奖励补贴政策汇编,如果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企业想要申请文中所提及的奖补扶持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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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52条
1.亳州市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亳政〔2017〕40号,市科技局负责)
2.亳州市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亳州市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4.亳州市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
5.亳州市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6.亳州市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2万元奖励,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亳州市对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8.亳州市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国家、省奖励资金同等额度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9.亳州市对获得由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额度取上限。
10.亳州市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亳州市对已立项备案并通过验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2.亳州市对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排名前20名、支出强度排名前20名且达到全省全社会R&D经费支出强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13.亳州市对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且纳入统计的企业研发机构(境内),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14.亳州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研发投入较上一年的增加额,给予不高于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亳州市对争取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等项目的,给予不超过国家下拨到账经费10%的补助。
16.亳州市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亳州市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18.亳州市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9.亳州市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20.亳州市对科技中介机构实行入库管理,每年对科技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1.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2.亳州市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和开发区(园区)示范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和开发区(园区)试点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3.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24.亳州市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5.亳州市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26.亳州市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重大经济科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7.亳州市我市企业引进省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每引进1件省外发明专利,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连续补助2年。
28.亳州市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知识产权专员1万元奖励。对我市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且5年内服务于我市专利工作的,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0.3万元奖励。
29.亳州市新药、仿制药研发,新药、仿制药生产技术转让,中药生产关键技术研发,课题研究。获得新药注册证书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品种仅支持一次,下同);获得仿制药注册证书或批准第Ⅲ、Ⅳ期临床实验的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完成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并在亳州市范围内投入生产的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课题研究支持资金不超过课题总费用的20%。
30.亳州市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36.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37.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1.亳州市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
39.亳州市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32.亳州市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2万元奖励,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3.亳州市对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4.亳州市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国家、省奖励资金同等额度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35.亳州市对获得由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额度取上限。
36.亳州市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7.亳州市对已立项备案并通过验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8.亳州市对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排名前20名、支出强度排名前20名且达到全省全社会R&D经费支出强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39.亳州市对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且纳入统计的企业研发机构(境内),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40.亳州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研发投入较上一年的增加额,给予不高于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1.亳州市对争取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等项目的,给予不超过国家下拨到账经费10%的补助。
42.亳州市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3.亳州市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44.亳州市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5.亳州市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46.亳州市对科技中介机构实行入库管理,每年对科技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亳州市财政奖补支持政策(109条)
1.亳州市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1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补贴,100—199张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500元补贴;2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补贴。
2.亳州市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自在民政部门备案之日起,收住我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计算,每月每人给予200元的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3.亳州市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
5.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6.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7.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成长型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8.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财政对获得省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财政对获得省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亳州市对新认定(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13.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产品,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4.亳州市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5.亳州市对新认定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6.亳州市对新认定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7.亳州市对新认定省级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8.亳州市对新认定市级节水型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
19.亳州市对新获得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0.亳州市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1.亳州市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2.亳州市新认定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3.亳州市新认定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4.亳州市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5.亳州市对新获得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6.亳州市对经评估实现初级登云的企业,市财政奖励5千元。
27.亳州市对经评估实现深度登云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万元。
28.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9.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标准化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0.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1.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2.亳州市对经国家认定的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3.亳州市对经省认定的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4.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35.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首版次软件,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36.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37.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8.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9.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0.亳州市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1.亳州市对新获得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2.亳州市对新获得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3.亳州市对新获得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4.亳州市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优秀解决方案,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
45.亳州市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省级优秀解决方案,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
46.亳州市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市级优秀解决方案,每个分别奖补10万元。
47.亳州市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48.亳州市对首次进入全国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49.亳州市对首次进入全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50.亳州市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51.亳州市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52.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质量标杆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3.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4.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5.亳州市对经国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市内示范应用单位,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56.亳州市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市内示范应用单位,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57.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8.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9.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50万元。
60.亳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1.亳州市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智能工厂,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2.亳州市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63.对上一年度新获得的驰名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4.亳州市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买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5.亳州市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30万元。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
66.亳州市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7.亳州市对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服务业)高端品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68.亳州市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69.亳州市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70.亳州市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71.亳州市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72.亳州市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予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3.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
74.对主持起草具有全国范围内统一(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对主持起草具有全省范围内统一(安徽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对主持起草具有市级范围内统一(亳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3万元。
75.对获得A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76.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资助5万元。
77.对批准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每年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
78.对上年度新增的首次进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省重点服务业企业(单位)每家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79.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对成功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的,除享受省政策规定奖补外,市财政还将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0.对我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及时组织申报,争取省政策支持;对于获得省支持的事项,由受益财政再予以等额奖补。
81.对我市首次晋升5A级的物流企业,按照省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申报,积极争取省政策支持;支持本土物流企业创建国家级物流企业,对我市首次获批A、2A、3A、4A、5A级物流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2.支持现代物流、研发设计飞检验检测和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对集中式仓储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冷库仓容达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计飞检验检测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飞独立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的补助。
83.支持现代物流、检验检测发展。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和能够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最高可达30万元的补助。
84.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费用、银行贷款利息纳入财政预算。成品粮保管费用每年94元/吨,成品油保管费用每年280元/吨,成品粮轮换费用每次60元/吨,成品油轮换费用每次60元/吨。
85.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银行贷款利息纳入财政预算。储备粮保管费用每年94元/吨,储备粮轮换费用每次60元/吨。
86.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1亿元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87.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
88.对本地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
89.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90.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
91.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92.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3.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业务并发生实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94.对上年度新建符合标准的菜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95.改造提升中心城区菜市场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40%的支持,单个菜市场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96.租用社会化产权房产新设或改造小区菜店,第一年房租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新设或改造当年给予不超过当年房租40%的支持;第二年房租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当年房租30%的支持;第三年房租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当年房租20%的支持。单个小区菜店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10万元。
97.直营连锁店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98.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对新增限上法人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99.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对新增限上个体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100.支持限上个体企业转为限上法人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101.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对批零住餐限上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本行业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2.对上年度及时、准确完成经营数据上报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年度全市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限额以上住宿企业、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销售额各前20名,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前50名),且批零住餐限上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本行业全市平均增速;市场监测样本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对重点商贸企业统计员的补贴。
102.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奖,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103.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各类促进消费展会活动,对上年度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促进消费展会,经验收合格,参展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104.对上年度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政府或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中华药都(亳州)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5.对上年度获得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6.对上年度获得省级“绿色饭店(商场)”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7.对上年度获得省级“钻级酒家酒店”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8.支持企业建设专业化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或园区,中心或园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再生资源网点或企业30家以上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9.对建立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的品牌培育、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服务费用以及品牌形象设计、品牌宣传推广、集中宣传展示活动,且活动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亳州市电商产业扶持政策(20条)
1.亳州市对已建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通关等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亳州市支持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办公场所的必要基础装修(不含土建)、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维护(含房屋维修、水电、网租、物业管理)、品牌建设、营销策划、创业孵化、网络平台建设、宣传培训等,分别给予每个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亳州市支持县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对办公场所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维护(含房屋维修、水电、网租、物业管理)、物流信息数据公共平台、乡村快递配送网点、冷链物流、农村物流配送车辆购置等给予补助,分别给予每个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亳州市鼓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对布点建设达到30个以上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每个网点实际建设支出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补贴。
5.亳州市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贫困村建设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网点,支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开设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网点,对服务网点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运行费用等投资,投资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补贴,对单个服务网点补贴金额不超过8万元。
6.亳州市支持我市各类物流企业建设乡村物流配送服务点(快递综合服务超市),对布点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网点数4个以上(含4个)的,按照每个网点实际建设支出给予不超过0.3万元的补贴。
7.亳州市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各类特色馆、微信销售平台等销售农副产品(原产地为亳州市),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8.亳州市鼓励贫困村农产品网销,支持贫困村电商服务网点运营,对经营我市农产品线上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0%的奖励,单个网点不超过3万元。
9.亳州市支持电子商务宣传培训,对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公益性电商业务培训、品牌宣传、招商推介等活动,支出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举办活动主体单位支出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10.亳州市支持电商特色小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品牌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电子商务培训等,对被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特色小镇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亳州市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亳州市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亳州市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发展,对国内排名100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亳州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物流中心等重大项目,正常运营满1年且承诺在亳州运营不少于5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亳州市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亳州市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或在国内前10强网络销售平台设立特色馆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亳州市支持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且线下网点超过10个,运营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对上年度运营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17.亳州市支持线上线下融合的城市社区电商项目,上年度已建成完工的项目,且建设及运营费用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给予建设及运营费用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8.亳州市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19.亳州市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注册,依法纳税的直播电商企业(基地),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商家和主播个体提供3年的办公场地补贴,年租金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办公场地租金50%的补贴,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20.亳州市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注册,依法纳税的直播电商企业(基地),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商家和主播个体提供3年的办公场地补贴,年租金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办公场地租金50%的补贴,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四、亳州市支持工业企业用工十二条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缓解工业企业规模性缺工问题,促进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亳州市对工业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省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省文件执行。
2.亳州市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企业培训取得高级工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亳州市工业企业新增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退役军人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工资高于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拥军补贴(退役军人在该企业就业前已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享受该补贴),补贴期限3年,时间从企业为退役军人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开始计算,满一个年度拨付一次。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4.亳州市支持工业企业建立实习见习基地,引导中职院校和高校学生参加实习或就业见习,毕业前6个月内即可在企业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按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按照见习人员人均200元、10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见习指导和相关保险补贴,企业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助。鼓励工业企业留用见习人员,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符合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余由受益财政承担。
5.亳州市毕业年度中职院校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与工业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中职院校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符合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余由受益财政承担。
6.亳州市工业企业吸纳脱贫劳动者(包含监测对象)、城市低保家庭人口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脱贫劳动者、城市低保家庭人口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之和(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余由受益财政承担。
7.亳州市对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工业企业,吸纳脱贫劳动者(包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依据企业工资打卡发放清单,每年按照脱贫劳动者全年工资总额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符合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8.亳州市对工业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分别按技师每人3500元、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9.亳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工业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0.亳州市我市行政村(社区)干部动员在外亳州籍劳动力返乡就业,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就业人数,由县区负责给予村委会或村干部个人一定奖励。
11.亳州市完善务工人员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摸排我市劳动者就业信息,动态掌握劳动者务工区域、从事行业、技能水平、就业需求等情况,重点统计市外务工人员的务工地点和从事工种,建立数据分析模型,提供一对一就业创业服务。
12.亳州市建立稳就业服务平台,依托“我家亳州”稳就业平台,组织学校、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求职信息摸排登记,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供求信息发布机制,实施“三公里”就业圈精准服务模式,实现企业用工与求职就业的精准匹配。
上述十二条措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按照只补助或奖励一次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贴措施的工业企业仅限制造业,所需资金由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或由受益财政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上述就是2023年亳州市惠企奖补政策具体内容了,有申报需求的亳州市各区县企业,不妨联系小编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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