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7-1 2023年武汉市非物质文...
- 2022-6-8 科技项目申报
- 2022-6-9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2022-6-9 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2022-6-8 发明专利申请
合肥市项目申报
《2022年度合肥市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市社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策咨询热线:0551-65300258,19855109691(加V可免费上门辅导)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体系认证等)
2022年度合肥市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社综合业绩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业绩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供销合作社。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本年度考核指标设置6大类56项,总分值为160分。6大类考核内容分别为: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情况、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情况、主要经济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其他指标、奖励加分指标。
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情况(47分):优化农资供应和服务(17分)、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15分)、增强日用消费品下行能力(8分)、再生资源销售额(3分)、电子商务销售额(4分)。
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情况(36分):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5分)、多种方式为基层社服务(5分)、增强基层社服务功能(12分)、完善联合治理结构(4分)、理顺社企关系(5分)、创新联合合作机制(5分)。
主要经济指标运行情况(40分):经济总量(15分)、增长速度(19分)、“三降两清一扭”成效(6分)。
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15分):强化组织领导(6分)、全面从严治社(4分)、“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情况(2分)、加强宣传信息工作情况(3分)。
其他指标(16分):根据年度改革发展重点工作设置(16分)。
加分指标(6分):表彰奖励及专项工作成效(6分)。
第三章 评分依据
第四条 考核指标属于统计指标、财务指标的,依据全国总社联网直报管理系统数值评分。考核指标不属于统计指标、财务指标的,依据各县市供销社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评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奖项设置
第五条 各县(市)供销社对照考核指标形成综合业绩考核申报材料,报送市社。
第六条 市社有关处室按照责任分工对各单位进行评分。
第七条 综合业务处汇总评分,并将汇总考核结果报市社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表彰考核得分前3名的县级社,为优秀单位;单项指标完成情况突出的,获单项优胜奖,考核结果抄送县级党委、政府。省社2022年度将表彰20家县级社,市社将考核结果报送省社,积极推荐。
第九条 对2022年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被考核单位,原则上取消当年考核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2022年度全市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社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2022年度合肥市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指标
2、2022年度综合业绩考核部分指标解释
附件2:
2022年度综合业绩考核部分指标解释
1.承担国家、省级、市级农资储备及重点保供任务情况:(1)被考核单位出资企业承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及省市级化肥、农药、种子、农膜等储备任务的情况;(2)被考核单位出资企业被列入省市县重点保供企业名录,承担疫情防控等重要时期应急物资和民生保供物资的供应工作。需提供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2.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当地供销合作社开展的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计量单位为“亩”。
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规模:配方施肥、统防统治、农机作业服务面积之和,计量单位为“亩次”。
4.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加强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供发合﹝2021﹞88号)文件落实情况。需提供2022年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小结(包括工作措施和取得实效等内容)及新建为农服务中心名单(含为农服务运营中心、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和为农服务站点)。
5.参与“832平台”建设情况:(1)当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工会、食堂,是否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份额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2)当地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会、食堂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的总额;(3)当地供销合作社商贸流通和电商企业,依托“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带动线上线下销售的情况;(4)当地供销合作社组织供应商上线,共同推进产销地仓建设情况。数据来源为“832平台”,同时需提供工作小结。
6.连锁企业在县、乡、村的直营加盟门店数量:当地供销合作社连锁企业在县、乡、村的直营店和加盟店数量之和。
7.改造升级薄弱基层社情况:需提供推动薄弱基层社改造工作情况小结(包括工作措施、改造标准、取得实效等内容)及2022年改造升级的薄弱基层社名单。
8.龙头企业带动的基层社数量: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通过资本、业务带动的基层社数量。需结合统计直报数据提供工作小结(包括推进措施、带动方式、工作成效等内容)和有关龙头企业及其带动的基层社名单。
9.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基层社比例:开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或配方施肥、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基层社占当地基层社的比例。需提供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基层社名单及业务类型。
10.“基层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实施情况:需提供实施“基层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工作小结(包括工作措施、建设标准、建设成效等内容)及2022年完成建设的基层社示范社名单。
11.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评价情况:(1)被考核单位是否出台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办法;(2)2022年是否组织开展成员社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评价。需提供工作小结及相关文件。
12.被考核单位做实合作发展基金情况:(1)被考核单位是否按不低于20%的比例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中提取资金注入本级合作发展基金;(2)本级合作发展基金2022年支持基层社建设情况。需提供工作小结及会议纪要、用款证明等证明材料。
13.“三降两清一扭”成效:考核开展社有企业“三降两清一扭”专项行动工作成效,主要包括社有企业“两金”占比、资产负债率、三项费用率等财务指标、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和经营风险问题等情况。需提供2022年累计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数量及清理处置经营风险有关证明材料。
14.争取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2022年度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布局情况:包括争取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2022年度县(市)党政领导班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写入2022年度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文件、写入地方乡村振兴有关法规等情况。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15.争取党委、政府政策资金支持情况:(1)当地党委、政府是否专门出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文件;(2)被考核单位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中央、省级财政“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不列入);(3)被考核单位争取其他有关政策支持情况。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16.规范建立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被考核单位是否以党组或联合社自身名义专门印发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的制度文件及其执行情况。需提供情况说明及制度文件、会议纪要。
17.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社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情况:需提供联合社主要负责人与社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的情况说明及谈话记录等证明材料。
18.“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情况:(1)被考核单位是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围绕中心工作设置培训内容;(2)被考核单位是否达到干部职工培训全覆盖和人均学时要求;(3)被考核单位培训方式方法及培训效果;(4)被考核单位对当地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开展培训的情况及指导、带动当地供销合作社开展干部职工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情况。需提供工作小结及相关文件。
19.加强宣传信息工作情况:包括总社《信息》采用情况(须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刊登两篇),中央、省、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正面报道情况,《中华合作时报》订阅情况。总社《信息》采用情况和《中华合作时报》订阅情况由省社办公室提供,各地需提供以被考核单位为主要对象的主流媒体报道整体情况,包括数量、清单(50条以内)和核查方式(如复印件、网页链接)。中央、省、市级媒体报道情况分别统计形成材料,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计1次。
20.深化综合改革、做强做优流通服务主业、推进基层社建设扩面提质增效、推进联合社治理创新、农资保供等年度重点工作得到市社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肯定性批示情况:需提供当地供销合作社有关做法得到市社主要负责同志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情况说明及批示复印件。
21.“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实施情况:被考核单位制定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相关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及推进工作成效情况。需提供工作小结(包括县集采集配中心、乡镇综合超市、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改造情况)。
22.推进“数字供销”建设情况:被考核单位落实市社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推动系统数字化建设工作情况。需提供工作小结及证明材料。
23.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书总体完成情况:统筹考虑工作推进进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配套政策保障等方面情况。需提供工作小结。
24.“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被考核单位落实市社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推动试点工作情况。需提供工作小结及证明材料。
25.“双招双引”及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工作成效情况:(1)被考核单位开展“双招双引”项目对接、招商及取得工作实效等情况;(2)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中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工作实效等情况;(3)相关工作信息、实施进度、典型案例等及时报送省社情况。需提供工作小结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