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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附合肥各区县补贴奖励政策)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9/7     浏览次数:    

关于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合肥市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滨湖区、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庐江县、巢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贴奖励政策,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做了一个汇编整理,那么如果合肥市各区县企业想要申报该项目的话,直接联系小编这边咨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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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区〔202021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安徽省省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市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鼓励其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市级综合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本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七条市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四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第八条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条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本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6.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建设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由运营主体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120日前,按要求向辖区县区科技部门提报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运营发展相关情况及数据,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季度材料首月20日前、年度材料每年13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绩效评优机制,健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优,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八条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程序:

1.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对照绩效评优指标进行自查,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市科技局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按一定比例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参加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运营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打分排名确定优秀名单。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二十条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单独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第十八条12347项内容。高校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载体运营、管理团队绩效奖励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存在问题的,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复审资格。对于不按季度提交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或提供虚假数据的孵化器,取消评优资格。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失信、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不合规行为,获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年内不允许其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要主动退回财政支持资金,且2年内不得参加绩效评价,不配合退回资金或拒不退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区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审核、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科〔201598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科〔2019114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合科〔2019148号)同时废止。

二、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贴奖励政策

1、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对知名专业机构或区内企业在我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改造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创建目标达到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对其购买仪器设备、公共软件以及办公场地与配套设施改造发生的费用,以“借转补”方式,按实际完成投资的50%给予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元,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2、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考核评价体系,市级以上的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的,按照35/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水电、网络、培训、路演等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3.、奖励新认定众创空间(孵化器)。新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和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和新备案的省级以上级众创空间、省级以上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4、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增的小微企业,按年度净增加的小微企业户数给予孵化平台1000/户的创业服务补助。

5、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培育的企业获得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股权投资(含社会投资)的,按照企业获得的区级以上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一次性股权投资额度,50-100(不含)100-500(不含)500万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孵化平台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补从高不重复享受。

6、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在开发区落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以上级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3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高企、创新型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庐阳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助

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备案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蜀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助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备案新建的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300/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备案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当年孵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同一运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巢湖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助

对首次获得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称号的孵化器,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区级、市级和省级、国家级称号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肥西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巢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对在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长丰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助

对企业牵头组建省、市级各类研发平台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省、市级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按省、市级奖补到账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配套50万元,每孵化一户或引进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肥东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助

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优秀奖励。对当年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包河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助

对当年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补;已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市级考核优秀的,按照其考核得分,对排名前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对排名前三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

(十)庐江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助

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十一)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贴

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排名前5),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良好的(排名第6-10位),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考核奖励资金中的50%奖励给运营团队。

上述就是2023年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及合肥市各区县奖励补贴细则具体内容了,有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需求的合肥市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滨湖区、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庐江县、巢湖市朋友们,欢迎随时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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