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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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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范围
联合体是指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家庭农场为 基础,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手 段,以提供商品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为依托,促进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为目标,实现产业联接、要素联接、各主体间利益 联接的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
格。
本办法评选的示范联合体,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由市 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符合我市农业 产业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在产业联接、要素流动、利 益共赢、经营效益、管理机制、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 准,经市农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选的联合体。
二、2023年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 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 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 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 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 要素的优化配置。食用农产品已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 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必须纳入国 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 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 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 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联合体 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收入增加, 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 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联合体推行绿色生态种养、复 合循环利用等生产方式。带动 “三品”认证等个数和面积 逐年增加。
三、2023年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联合体组成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 有1个市级或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5 个家庭农场 共同发起。联合体内各主体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未被工
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
(二)示范联合体内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1)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
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 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增收明显。
(2)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 联合体内各主体的合作,实现品牌共享共建,品牌价值延伸 到种养原料溢价。
(3)销售收入。符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
(4)基础设施。龙头企业有良好的生产、加工设施, 具备必要的厂房、仓储设施,农业生产或加工主要环节基本 实现机械化。
(5)品牌创建。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食 用农产品具备有效的“三品”认证证书或注册商标,实现企 业品牌共享共建。建有产品可追溯机制,产品优质、生态、 安全。
2、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 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 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积极承担土 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 发展的基础作用。
四、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评选。
(一)申请。联合体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见附件);
2、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介绍;
3、龙头企业审计报告、合作社财务报表、家庭农场财 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4、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产销对接的订 单合同复印件;其他能证明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益联 结的材料。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及科技创新成果 等证明材料。
5、联合体章程、建设方案、组织机构、联合体带动农 户增收证明等,以上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核部门实地查证。
(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示范联合体仅需提供申请表,直接认定为市级示范联合体。)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联 合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初 审,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按照评选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 中介机构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进行实地抽核,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批准。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 核,在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 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五、2023年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日常管理
经评定的市级示范联合体,有效期两年,实行动态管理, 优胜劣汰。被评定为的示范联合体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达 不到评选条件的,取消称号。重新认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
定标准及评选程序进行。
六、不予评选及直接取消市级示范联合体称号的情形
(一)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 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示范联合体的评选资格/称号,并在3 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牵头龙头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 兼并的。
(三)牵头龙头企业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 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评选资格/称号,并在3 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联合体成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 全事故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评选资格/称号,并在3 年内不 得再申报。
(五)已评选的示范联合体不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 测运行,视为运行不符合示范条件,自动取消示范联合体的 称号。
七、2023年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政策扶持
被评为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牵头龙头企 业(包含联合体内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享受相应的各级 农业扶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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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是指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家庭农场为 基础,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手 段,以提供商品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为依托,促进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为目标,实现产业联接、要素联接、各主体间利益 联接的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
格。
本办法评选的示范联合体,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由市 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符合我市农业 产业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在产业联接、要素流动、利 益共赢、经营效益、管理机制、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 准,经市农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选的联合体。
二、2023年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 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 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 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 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 要素的优化配置。食用农产品已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 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必须纳入国 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 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 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 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联合体 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收入增加, 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 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联合体推行绿色生态种养、复 合循环利用等生产方式。带动 “三品”认证等个数和面积 逐年增加。
三、2023年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联合体组成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 有1个市级或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5 个家庭农场 共同发起。联合体内各主体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未被工
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
(二)示范联合体内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1)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
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 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增收明显。
(2)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 联合体内各主体的合作,实现品牌共享共建,品牌价值延伸 到种养原料溢价。
(3)销售收入。符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
(4)基础设施。龙头企业有良好的生产、加工设施, 具备必要的厂房、仓储设施,农业生产或加工主要环节基本 实现机械化。
(5)品牌创建。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食 用农产品具备有效的“三品”认证证书或注册商标,实现企 业品牌共享共建。建有产品可追溯机制,产品优质、生态、 安全。
2、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 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 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积极承担土 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 发展的基础作用。
四、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评选。
(一)申请。联合体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见附件);
2、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介绍;
3、龙头企业审计报告、合作社财务报表、家庭农场财 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4、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产销对接的订 单合同复印件;其他能证明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益联 结的材料。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及科技创新成果 等证明材料。
5、联合体章程、建设方案、组织机构、联合体带动农 户增收证明等,以上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核部门实地查证。
(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示范联合体仅需提供申请表,直接认定为市级示范联合体。)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联 合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初 审,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按照评选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 中介机构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进行实地抽核,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批准。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 核,在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 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五、2023年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日常管理
经评定的市级示范联合体,有效期两年,实行动态管理, 优胜劣汰。被评定为的示范联合体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达 不到评选条件的,取消称号。重新认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
定标准及评选程序进行。
六、不予评选及直接取消市级示范联合体称号的情形
(一)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 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示范联合体的评选资格/称号,并在3 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牵头龙头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 兼并的。
(三)牵头龙头企业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 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评选资格/称号,并在3 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联合体成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 全事故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评选资格/称号,并在3 年内不 得再申报。
(五)已评选的示范联合体不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 测运行,视为运行不符合示范条件,自动取消示范联合体的 称号。
七、2023年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政策扶持
被评为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牵头龙头企 业(包含联合体内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享受相应的各级 农业扶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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