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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行业资讯
如下就2023年芜湖市各类平台建设奖励补助扶持政策有哪些呢?汇总了26条扶持政策, 镜湖区 弋江区 鸠江区 湾沚区 繁昌区 南陵县无为县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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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 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 的 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登记入库企业、高企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 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 10%给予一次性 奖励,最高 20 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 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50 万元。以上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市研发支出和研发支出 强度“研发双 50 强企业”分别给予前 10 名各 50 万元、后 40 名 各 30 万元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 研发。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 3 万元一次性申 报补助。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对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 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 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 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 .鼓励企业单位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企业、高校、 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
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 款额 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 万元。 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 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责任 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协同攻关。通过“定向委托”等方式, 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聚焦全市十大新兴产业发 展的重点技术领域,组织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产业重 大共性技术协同攻关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 10 项,按照每个项 目研发总投入的 50%给予补助,滚动支持不超过 3 年,单个项 目资助最高达 10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 20 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 服务。实施雏鹰培育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及市级以 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当年毕业企业,每年 择优遴选不超过 100 家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创新创业资助,用于 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6.建设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 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 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点研发创新平 台,支持重点产业提升“攻尖”行动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 10 亿 元的专项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 号) 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等支持,对重点研发创 新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 2000 万元的运营奖补,对事关 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 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研发平台给予研 发投入不超过 30%的补助,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投入不超过 2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 5 年, 最高 100%的租金补贴。 (责任单位:市产业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 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 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 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 用房建设(租赁) 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 30%比例 给予补助, 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 1 亿元。市与县(市) 、区按 1 :1 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8.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当 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每年最高 200 万元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 .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 进一步加大研发平台建设奖励力度。
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 心(企业) 、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 机构, 给予 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 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 可委员会) 实验室最高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 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给 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工程(重点) 实 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 、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 中 心(企业) 、院士工作站、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 5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 励;
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工程(重点) 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 、国家检验检测中心, 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 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 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每年不超过 20 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 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 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 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 案。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 70%的 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 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 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赋予 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将事 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可以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 权奖励, 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 动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 委会)
11.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 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芜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 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 1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 10%奖补,单个企业最高 100 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 同 认 定 登 记 , 对 经 认 定 登 记 且 年 度 累 计 登 记 额 500 万 元 (含) —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 — 1 亿元的,按实际交易 额的 2%,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奖补;对登记额 1 亿 元(含) —5 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 1%,给予最高 30 万元 奖补;对登记额 5 亿及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奖补。上述两项政 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开发区管委会)
1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 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 10 万元运营启动经费。每年对技术转移 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档给予最高 30 万元资 助。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 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芜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给予最 高 100 万元奖补。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 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 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支持本地企业联合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 区域高校、科研院 所和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 10 个 项目, 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 30%的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最高 5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 区管委会)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3.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优化支持方式,对经 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等 方式按 ABCD 四类给予资金支持, 最高分别为 2000 万元 、 1000 万元、600 万元、300 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 5 年内成 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 达到扶持资 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 100%的扶持资金。上市奖励 与市级其他上市挂牌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 享受。对获得省、市、县市区开发区重点扶持且完成工商注册 企业正常运转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市本级财政给予每个团 队不超过 3 名核心成员购买健康意外险保费 1 :1 补助,每人补 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有关国 有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 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 达 50 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 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 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 (150 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 ,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奖 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责任 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 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 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 1 :1 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 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 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项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 励资金 1 :1 给予奖励。以上奖金奖励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 30%。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6.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 100 万 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 30 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 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150 万元、60 万元、6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芜湖 智造”品牌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主导研制国际、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 的单位分别奖励 12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 5 万元, 对参与研制 (排名前三位) 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 10 万元。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主要承 担单位分别奖励 15 万元、 10 万元;对新建成的省级技术标准 创新基地奖励 30 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安徽省 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和 20 万元、 15 万元、 10 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 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 15 万元。 (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支持发明专利和高价值专利创造。被授予中国发明专 利的每件给予 0.5 万元资助;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10 件以上、 20 件以上、30 件以上且当年维持有效期达 5 年以上的单位,分 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当年维持有效期 达 10 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国外授予发 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 2 万元资助,最多不 超过 5 个国家; 当年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每件奖励 1 万元 (与发明专利不重复享受) 。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 20%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支持,补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 2 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 10 万元。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 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 1000 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支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服务平台发展。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 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和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国家 和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 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和 20 万元、 15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 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当年经核查其有效 运 行 的 给 予 5 万 元 奖 励 。 新 认 定 的 技 术 与 创 新 支 持 中 心 (TISC) ,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 元的奖励。对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 利) 联盟的企事业单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 10 件及以上的前 10 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机构的, 且当年通过质押融资等培育高价值专利 50 件以上的,每年给予 运营中心 50 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9.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 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对地方贡献部分在规范完成后由同级财 政全额补贴。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市区、开发区) 财政 对企业上市挂牌再给予一定补贴: (1) 拟在境内上市的(含北 交所) 企业,分阶段给予 1600 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并在 “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首 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分别给予 400 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按 1600 万元补齐奖励,鼓励企业将其中400 万 元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 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 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标准给予奖励, 阶段划分 和标准由载体单位协议约定。(3) “新三板”挂牌后给予前三年 每年 30 万元、第四年 20 万元和第五年 10 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 补贴,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给予奖 励(不超过 70 万元) 。(4) 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 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已在安徽省股权 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 50 万元 上限补足奖励资金。(5) 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给予 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 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 “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 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 的代偿损失, 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 行代偿。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 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 50%予以补助,单个企 业最高可补助 3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综 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 以及融资保证保险等, 给予企业保费总额 30%一次性补贴。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 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 5%的,给予保险机构 50%的保 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
22.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 、50 万元(30 万元) 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 (备案) 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资助。 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 10 万元奖励, 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 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 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 100 元和50 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 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 金的 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 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
23.科技支持乡村振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 级农业科 技园区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组织的定 期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省) 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 50 万 元(30 万元) 一次性奖励。自主选育并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 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种单位 30 万元、 1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 .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 区) 、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 、创新型镇的, 按照省奖励资金 1 :0.5 给予县(市、区) 政府、镇政府奖励, 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市企业参加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 励资金给予 1:1 配套奖励。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 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 励。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对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 基地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5.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合法注册、在本市开展经 营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当年服务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认定通过数(其中新认定企业不少于 50%) 进行奖励,达 20 家 的奖励 10 万元,每增加 1 家奖励额度增加 0.2 万元,最高30 万 元。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 50 家、100 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 站给予 10 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6.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 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 施(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以上) 的管 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 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 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 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 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 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