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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肥西县科技特派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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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科技特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X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和创新我县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推动科技特派员制度在我县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安徽省科技特派团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皖科特派办〔202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启动实施科技特派团机制,旨在引导和激发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集聚现代生产要素,实现科技特派员从“单兵作战”向“团队作战”转变,深入县域和乡村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建条件
第三条 科技特派团主要分为复合型科技特派团和专业型科技特派团。
(一)复合型科技特派团。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牵头组建,围绕市、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开展市(县)校(企)战略合作,解决区域产业发展的“一揽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问题,并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复合型科技特派团组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牵头单位明确。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牵头,单位及负责人社会信誉良好,无征信、环保等问题,且运营良好。
2.团长综合能力突出。每个团设团长1名,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具有承担实施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团长负责组建科技特派团,团长只能担任1个科技特派团的团长。
3.团队结构合理。科技特派团由省、市、县三级科技人员构成,总人数不少于15人,服务期2年,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组建。人才队伍多元化、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具备解决区域产业发展的“一揽子”科技研发转化及产业化能力。原则上每位成员同时参与科技特派团(包括复合型和专业型)不超过5个。
4.引领能力较强。建有示范基地,围绕市(县)特色产业,服务企业等经济实体、帮扶脱贫村或集体经济薄弱村等,均不少于8个。能够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促进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
5.合作分工清晰。牵头单位须与县政府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服务事项、时限及责任义务等。科技特派团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二)专业型科技特派团。原则上由各类科研单位(机构)、学会(协会)以及企业等组建,围绕乡镇、村特色产业或经济实体等科技需求,开展研发、生产、加工、检测、仓储、销售等服务。专业型科技特派团组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牵头单位明确。原则上由科研机构、企业等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及负责人社会信誉良好,无征信、环保等问题,且单位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较好。优先支持承担实施过科技计划项目或建有科技创新载体的单位牵头组建。
2.团队结构合理。科技特派团由省、市、县三级科技人员构成,服务期2年,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组建。每个专业型科技特派团不少于8人。
3.团长能力较强。科技特派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具有主持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团长负责组建科技特派团。
4.具有示范基地。具备一定的办公条件,具有生产试验示范基地和研发、检验等服务平台。
5.长期稳定服务。服务企业等经济实体、帮扶脱贫村或集体经济薄弱村等,均不少于3个。能够解决生产、加工、仓储、金融、营销、知识产权等问题,带动科技型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6.合作分工清晰。牵头单位须与县科技局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服务事项、时限及相关要求。科技特派团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 组建程序
第四条 特派团的组建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注册登记。县科技局面向社会广泛进行征集,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团“需求库”和“备选库”。
(二)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对登记入库的科技人员团队开展形式审查,依据意愿及专长,按地域、行业等进行分类汇总。
(三)申请公示。科技特派团成员及团长人选确定后,由团长所在单位作为科技特派团派出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县科技局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审核备案。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其中复合型科技特派团由县科技局审核上报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评估确定备案名单;专业型科技特派团由县科技局和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特派团主要职责是:围绕产业发展提供行业指导,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针对技术瓶颈组织力量集中攻关、开展技术、培养本土人才,帮助服务单位构建营销平台和渠道等。特派团团长为目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团队推动目标任务的实施和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协议各项任务的落实完成。具体任务是:
(一)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制定科技特派团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本团年度主要工作目标,项目化提出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完成具体数量、工作目标、完成时限。
(二)开展调查研究。当好服务单位决策参谋,帮助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开展面向全县的技术和项目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产业政策决策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开展技术指导。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积极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提供必要技术支撑,认真分析驻派单位技术需求。因地制宜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成果,提升服务单位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搭建销售平台。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营销平台和渠道,及时为服务企业和群众提供市场、技术销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促进农民增收。
(五)开展科技攻关。积极帮助服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积极谋划、组织申报、指导实施省市县重大科技专项或揭榜挂帅等科技项目。
(六)开展技术培训。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利用农业科技园区、行业协会等平台,大力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
(七)做好监督落实。团长及成员应按照年度计划,聚焦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创新服务手段,多方面筹集科技创新资源,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八)报告工作进展。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接受县科技局巡查和年终考核,按要求报送各项工作实绩考核材料。
(九)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特派团工作管理制度,做好特派团成员开展服务的日常管理,加强科技特派团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对备案的复合型、专业型科技特派团,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的补助资金,资金拨付至团长所在单位,专项用于补助科技特派团服务工作。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第七条 科技特派团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内控制度,明确财政经费和自筹资金列支范围,建立团长所在单位资金辅助账,合理使用资金,切实提高科技特派团补助资金、自筹资金等使用效率。
第八条 县科技局应加强对科技特派团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科技特派团要配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科技特派团的日常管理由特派团团长负责,特派团派出单位配合,并自觉接受县科技局监督,特派团服务期间应遵循如下工作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科技特派团在服务期间应主动帮助基层服务单位精准对接专家(提供专家姓名、单位、职称、研究方向、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等,主动接受监督。
(二)工作纪实制度。科技特派团应及时记录工作台账,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向县科技局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备案制度。科技特派团应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基层服务时间,完成工作后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备。
(四)工作报告制度。建立科技特派团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加强科技特派团过程管理。科技特派团每季度末按规定提交1份工作季报。科技特派团遇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并由派出单位向县科技局报备。
(五)巡查督查制度。县科技局不定期对科技特派团进行检查走访,发现问题及时和特派团或驻派单位沟通、协调。
第十条 科技特派团成员在服务期内出现变动需要调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特派团团长和服务对象共同协商后,提出替代人选,报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县科技局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团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备案:
(一)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的;
(四)团长工作调转或离职后,无替代人选的;
(五)其他经县科技局审批后认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团撤销备案,由县科技局提出,经县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复合型科技特派团由县科技局向市科技局、省科技厅报告,申请撤销备案;专业性特派团由县科技局向市科技局报告后撤销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团撤销备案后,由县科技局通报特派团派出单位,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特派团服务期满,县科技局每年绩效评价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特派团可优先开展下一轮特派团申报备案。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复合型特派团的绩效管理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型特派团的绩效管理由县科技局牵头,每年年初组织县科技特派员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开展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服务期结束,组织开展期满考核。
第十六条 专业型特派团每年需提交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特派团成员个人述职报告及考核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专业型特派团绩效评价方式包括科技特派团自检自评和实地走访座谈等,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评价内容包括科技特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满意度评价等,重点评价科技特派团围绕产业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参考,服务企业和农户、开展技术推广和培训、辅导农村创新创业、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等工作。
第十九条 复合型特派团在省绩效评价中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专业型特派团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8万元奖励,优秀等次不超过总数的30%。
第二十条 对专业型特派团年度内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县科技局发出整改通知,并抄送派出单位。整改期限为一年,再次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撤销备案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