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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2/13     浏览次数:    

《合肥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合肥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行动方案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科技成果的“催化剂”、促进转化的“助推器”、产业发展的“加速器”。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区”科技成果全链条孵化体系,加快科技成果“三就地”,助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推进、质量并举”,按照“达标即准”的原则,鼓励多元主体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招引优质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托“科大硅谷”和大科学装置集中区打造专业型孵化器,全面提升科研团队成果孵化、科技企业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养的能力,有力支撑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每年新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不低于30家,培育国家级后备梯队不低于20家,力争“十四五”末全市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达到100家以上,实现国家级孵化载体县(市)区、开发区全覆盖。

二、推进举措

(一)支持依托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托自有物业,发挥资源、渠道及资本优势,新建孵化器众创空间。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聘请优秀运营团队或专业机构运营孵化器众创空间,遴选和服务入孵企业。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和市产投集团、合肥兴泰集团、市滨投公司等市属国有平台公司,以及具备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家每年新建1家以上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到2025年底,依托在肥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3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5家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产投集团、合肥兴泰集团、市滨投公司,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院等在肥新型研发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支持依托高校院所科教资源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加强校(院)地联动,支持高校院所依托科教、人才等资源优势,自建或联合共建孵化器众创空间,为科技创业、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提供实体空间和服务平台。鼓励高校院所向孵化器众创空间开放共享创新资源,促进高校科研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和高端创业人才的培养、孵化。依托“科大硅谷”和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建设量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空天信息等专业型孵化器。推动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安徽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运营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在肥高校积极申建国家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引进市外知名高校院所在肥建设孵化器。在国家级高新区探索柔性引进国外高端人才领衔设立离岸孵化器。到2025年底,依托高校院所新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2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5家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在肥高校院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支持依托龙头企业产业资源建设专业孵化器。围绕我市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链,依托龙头企业产业生态、科技设施、数据信息、场景应用等资源,支持建设专业型孵化器,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创新创业生态,为创业者提供产业资源、投融资、创业培训等一站式加速服务,实现产业链薄弱环节重点突破,推动“强链、补链、固链、延链”取得实质进展。到2025年底,依托龙头企业建设具有产业特色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3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0家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统筹用好新区建设、城市更新等契机,鼓励优化利用老旧小区、厂房、仓库等建筑设施,引入专业运营机构,聚焦重点产业、金融资本、创业培训等,新建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文创园区(街区、楼宇)与孵化载体建设紧密结合,推动科技文化融合发展。到2025年底,建设具有差异化、特色化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5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10家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五)支持县域结合区域特色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县(市)把加快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将扶持创新创业与县域经济发展、区域改造结合,集中优质资源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打造产业创新综合体,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县(市)孵化器众创空间从业人员加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班,对接高校院所,深入开展科技成果项目发现、挖掘、策划、转化和服务,引进优质成果孵化“种子”。到2025年底,县域建设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2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5家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引进优质孵化机构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加大科技招商力度,招引国内外著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我市自建或共建孵化器众创空间。鼓励市内外具有丰富管理运营经验、行业影响力大的优质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对本市范围内的孵化载体(包括未被认定为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促进缺乏管理运营资源的县(市)区、开发区加快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支持在运营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与战略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会计、律师、评估、融资、仲裁等高端服务机构合作,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和创业导师队伍职业培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孵化、技术经纪人等专业培训,举办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创新、成果转化、政务帮办、创业指导、投融资对接等服务。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新引进科技成果团队、科技成果转化新成立企业、新引进培育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等指标,推出一批优秀标杆性孵化器众创空间。(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支持政策

1.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新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经费支持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孵化器奖补总额最高10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奖补总额最高3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新备案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此条政策可与上一条政策叠加享受。

3.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采取发行专项债等方式整合老校区、写字楼、工业厂房、老旧小区、传统街区等资源,或积极与高校院所共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市财政给予专项债产生利息50%的补贴;将企业融资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纳入“政信贷”支持范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不高于1年期LPR上浮30%,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补贴。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年,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鼓励县(市)区、开发区从装修改造、租金补贴、人才培养、运营绩效等方面给予各类投资主体政策和资金支持。市直相关部门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价格评估、产权登记、消防验收等方面,实行审批“绿色通道”,并提供服务指导和相应政策支持。

4.优质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进行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时需事先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输出方1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输出方5万元、10万元补助。补助主要用于管理团队的奖励,单个输出方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对孵化器按照综合型、专业型,对众创空间按照社会建设、高校建设,设置不同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考核,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加大“合创券”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6.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种子、天使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并与各类担保机构、银行等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参股设立投资基金,提高金融服务能力。鼓励县(市)区、开发区设立种子、天使基金,其中国有出资股权基金投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的企业,其股份转让方式可按协议约定执行,允许管理团队以国有出资基金投资额的10%为上限跟投。鼓励种子、天使、创业投资机构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业务,市天使投资基金、种子基金优先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承接的优秀成果转化项目及团队和初创企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推进。由市委科创委统筹协调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市科技局)负责牵头推进日常具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举措,结合自身工作任务和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有效落实。(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科创委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扶持。市财政局要统筹资金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市科技局要创新举措,推动政策资金从快从优兑现落实,同时做好政策跟踪评估,不断增强政策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自身产业和资源特色,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出台针对性、差异化政策,与市级政策形成错位联动。(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严格目标考核。将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督查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并通报。加强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为日常工作推进和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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