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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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宣城市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宣城市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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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提高 区域粮食市场安全保供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 徽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是指市人 民政府储备的,用于稳定粮食市场、保障军需民食,有效应 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的成品粮,品种为大米。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代替。
第三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储存、轮换、动用、管 理,以及从事和参与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和监督检
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 管、企业运作”的管理方式,粮权和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应急动用时服从市人民政府调控。
第五条市发改委(粮储局)负责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拟定并督促计划落实,对市级政府成品
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按
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及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财
政补贴资金,并根据市发改委(粮储局)审核认定的结果, 拨付补贴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 和储备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宣城市分行 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及时安排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所需贷
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运作管 理,执行政府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 理制度,并对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负责。
第七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承储计划 由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宣城市分行下 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按计划实施。 市发改委(粮储局)根据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
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承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 上,通过公开方式选择与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 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 业)进行合作。承储企业应与合作企业签订相关合同,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一定规模的大米收储、加工、批发等能力;
(3)企业信用良好,3年内没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记录、
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满足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体系布局需要;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 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
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不得入库;
(2)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 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仓储管 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
管、专账记载,保证账实相符、储存安全;
(3)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仓库要符 合低温储存标准,配备隔热、降温、防潮和通风等设施。不
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
(4)按照成品粮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
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
(5)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 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
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6)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安全保
管。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检人员,定期对储备的成品粮
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
食用卫生标准;
(7)严格执行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各项管理制度,规 范程序,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
定期上报储备库存报表。
第十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实行定期轮换和动态管
理,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轮换,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1次轮换。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 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
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二条 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 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
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可以采取先轮入后 轮出、即出即入等方式实行动态轮换,出入库须各控制在15 日以内。除紧急动用和正常轮换期外,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
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规模总量的90%。
第十四条 实际存储点因保管需要进行货位移动的,承 储企业需报经市发改委(粮储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后
需经市发改委(粮储局)验收确认。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在市域内发生重大突发事
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或 供应短缺等情形下,由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等 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农发行宣城市 分行,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方案应包括动用的品种、
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粮储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动用指令,保质保量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市级政府储备成品 粮的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调得出、用得上”。
动用后及时完成等量补库。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动用的资金费用按动
用方案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粮储局)审核清算。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费用利息补贴等列入市级 财政预算,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180元/吨。市级成品粮利息 费用补贴标准按市农发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入库费用 标准为出库20元/吨,入库40元/吨。成品粮轮换价差亏损据
实结算并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 则实施。市发改委(粮储局)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资
金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农发行宣城市分行应当加强对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信
贷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管。
承储企业是补贴资金使用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日常使用
和管理,配合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行为的,依法依
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内不得
从事市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
(1)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
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2)不执行应急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
改要求;
(3)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承储企业负责人、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储局)、市财政局
和农发行宣城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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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提高 区域粮食市场安全保供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 徽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是指市人 民政府储备的,用于稳定粮食市场、保障军需民食,有效应 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的成品粮,品种为大米。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代替。
第三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储存、轮换、动用、管 理,以及从事和参与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和监督检
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 管、企业运作”的管理方式,粮权和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应急动用时服从市人民政府调控。
第五条市发改委(粮储局)负责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拟定并督促计划落实,对市级政府成品
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按
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及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财
政补贴资金,并根据市发改委(粮储局)审核认定的结果, 拨付补贴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 和储备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宣城市分行 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及时安排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所需贷
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运作管 理,执行政府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 理制度,并对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负责。
第七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承储计划 由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宣城市分行下 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按计划实施。 市发改委(粮储局)根据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
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承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 上,通过公开方式选择与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 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 业)进行合作。承储企业应与合作企业签订相关合同,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一定规模的大米收储、加工、批发等能力;
(3)企业信用良好,3年内没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记录、
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满足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体系布局需要;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 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
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不得入库;
(2)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 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仓储管 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
管、专账记载,保证账实相符、储存安全;
(3)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仓库要符 合低温储存标准,配备隔热、降温、防潮和通风等设施。不
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
(4)按照成品粮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
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
(5)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 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
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6)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安全保
管。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检人员,定期对储备的成品粮
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
食用卫生标准;
(7)严格执行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各项管理制度,规 范程序,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
定期上报储备库存报表。
第十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实行定期轮换和动态管
理,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轮换,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1次轮换。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 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
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二条 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 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
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可以采取先轮入后 轮出、即出即入等方式实行动态轮换,出入库须各控制在15 日以内。除紧急动用和正常轮换期外,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
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规模总量的90%。
第十四条 实际存储点因保管需要进行货位移动的,承 储企业需报经市发改委(粮储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后
需经市发改委(粮储局)验收确认。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在市域内发生重大突发事
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或 供应短缺等情形下,由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等 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农发行宣城市 分行,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方案应包括动用的品种、
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粮储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动用指令,保质保量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市级政府储备成品 粮的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调得出、用得上”。
动用后及时完成等量补库。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动用的资金费用按动
用方案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粮储局)审核清算。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费用利息补贴等列入市级 财政预算,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180元/吨。市级成品粮利息 费用补贴标准按市农发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入库费用 标准为出库20元/吨,入库40元/吨。成品粮轮换价差亏损据
实结算并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 则实施。市发改委(粮储局)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资
金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农发行宣城市分行应当加强对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信
贷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管。
承储企业是补贴资金使用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日常使用
和管理,配合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行为的,依法依
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内不得
从事市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
(1)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
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2)不执行应急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
改要求;
(3)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承储企业负责人、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储局)、市财政局
和农发行宣城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