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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项目申报
《淮北市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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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提高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7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产业能级“倍增行动”
(一)评定龙头建筑企业。评定信用良好、市场竞争力强、上年度产值超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为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二)建立人才培育制度。全方位扶持龙头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定龙头企业领军人才、精英人才、工匠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定期遴选能够增强建筑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领军人才,集合各部门资源予以重点扶持。
(三)制定金融专项制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推动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鼓励建立建筑业供应链金融平台。
(四)创新改革发展制度。鼓励拓展资质,龙头企业依法申请取得的我市审批权限内相关类别的资质,允许向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分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市场环境“优化行动”
(一)鼓励做大。到2025年全市新增甲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2家,力争新增综合(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1家。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由甲级升至综合(一级升至特级)、乙级升至甲级(二级升至一级)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奖励资金按4:3:3比例分3年兑现。等级每提高一级奖励一次,已获得高等级别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升级其他同等级或低级别总承包资质不重复奖励。选择1—2个县(区)开展市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审批试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年度纳统建筑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超过10亿元的,每增长10亿元奖励50万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持续提升建筑业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市政府或国有投资项目,在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时,可变更工程款监管账户,并出具相关应收账款确认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做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项目选择信用评价优秀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项目总承包的,按照建筑面积每1㎡给予建设单位10元奖励。在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中,对选用信用评价优秀建筑业企业作为开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5分信用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面向中小企业加大采购力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采购过程管理。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对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项合同,对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合同以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内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业务,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不少于30%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采购计划预留份额,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或者预留不少于30%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县(区)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做优。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项目,鼓励建设方对承建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按照工程合同价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华东杯”“黄山杯”“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按照工程合同价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他投资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法或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省级工法或主导制定省级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活动,评选“淮北市建筑行业优秀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拓展。对拓展域外市场的建筑业企业,按本地新增纳税额的50%给予奖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净化市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监管,建立“交易市场”、“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机制,依法加强对串通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建筑业信用评价,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对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交。市城市管理局接到移交线索后应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结果予以公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入驻。鼓励外地综合实力较强的高资质建筑业企业到我市发展,具有施工总承包综合(特级)、甲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到我市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4:3:3比例分3年兑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招标。在市域内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含各种形式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全面实行“评定分离”。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房建市政工程,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节能降碳“保卫行动”
(一)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3830-2021)安徽省装配率计算规则的最低要求。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30%以上的,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装配式部品件生产企业、设计院组成战略联盟,向生产、设计、施工、研发全产业链发展。支持本地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企业转型,建筑业企业在市域内承接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50%以上的,按每平方米 30 元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经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顶格推进“攻坚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定期调度,重要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统筹推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督查考核。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高新区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加强督查考核,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督查考核办(市政府督查考核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其他方面
(一)本措施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各县(区)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措施和地方建筑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财政奖励政策,测算奖励资金规模,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明确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二)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的企业,建筑业产值及地方所得须在企业注册地申报。原则上经营奖励不突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
(三)本措施与其他文件中同一类型扶持政策奖补标准不同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四)本措施自 2022 年 7 月 10 日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