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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精致农业发展“十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10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农办〔2023〕8号)文件要求,为大力实施农业补短板提升工程,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2023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方案如下:
代理免费咨询热线:18855127261(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武汉分公司地址:东湖新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一、建设目标
2023年,全区新建或改扩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4个以上。
二、覆盖范围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范围覆盖全区,对重点脱贫街道、重点对口帮扶企业(市局备案)、街村和田头重点倾斜。
三、建设领域
主要扶持蔬菜、畜禽、水产、水果、茶叶等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可延伸至预制菜食品生产加工领域。
四、建设主体
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预制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五、建设内容
(一)冷库主体
1.节能型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
2.节能型机械冷库。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的冷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机械制冷设备,改建为冷库。
3.节能型气调贮藏库。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乙烯脱除器等专用气调设备。
(二)配套设施设备
新建或改造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专用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除土、清洗、分级、愈伤、检测、干制、包装、移动式皮带输送、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1台冷藏运输车辆。
六、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2023年,市级财政安排40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我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二)奖补标准。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支持建设主体2022年-2023年度新建或改扩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已纳入或已享受中央、省、市、区相关政策扶持范围的项目不得重复奖补。市级资金奖补比例上限不超过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造价的50%,配套设施建设(含新建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主体基础设施及冷藏运输车辆)资金不超过总投入资金的50%,单个建设主体享受的奖补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七、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区农业农村局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社会公示,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确保项目执行公开、公平、公正。
(二)推进项目实施。建设主体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冷链建设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
(三)组织开展验收。建设主体完成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后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可采取自主验收或第三方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兑付奖补资金,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总结。
八、有关要求
(一)成立专班。区农业农村局成立2023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负责做好项目申请、资格审核、设施核验、补助公示等工作,保证项目扎实有序推进,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
(二)组织申报。全区符合项目申报条件且有意愿参与项目建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公示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申请。新建冷库设施用地手续齐全规范,或可对闲置房屋、厂房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机械制冷设备,改建为冷库。
(三)政策扶持。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区级扶持政策,加大对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2022年度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结转至2023年度统筹使用。
(四)信息采集。以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为基础逐步健全完善农产品产地信息数据采集体系,鼓励建设主体采取自动传输方式,紧密监测报送农产品生产交易信息,加强分析与预警,指导农业生产。
(五)实施时间。项目实施时间为2022年1月-2023年12月。
(六)强化督办。区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协调指导实施主体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七)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并经过审计后,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可采取自主验收或第三方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可分批次验收),验收结果及补助资金及时向社会公示。
(八)资金拨付。项目建完验收完成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总结。
九、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