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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汇编政策二:芜湖市市级和省级奖励补贴扶持政策合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1/14     浏览次数:    

上一篇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芜湖市市级和省级部分奖补扶持类汇编政策,由于篇幅原因,小编在这里接上一篇给大家新增了剩余部分关于芜湖市市级和省级奖励补贴扶持政策,如果芜湖市各区县企业有申报文中奖补项目需求的话,直接联系小编咨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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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芜湖市省级降成本支持政策(71条) 

1.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货物港务费。(皖发〔2018〕6号) 

2.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电价上浮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取消临时接电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皖发〔2018〕6号) 

3.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皖发〔2018〕6号) 

4.非房地产企业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在权属不变情况下,符合土地、城市规划的,可以用作居住用地。(皖发〔2018〕6号) 

5.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 

6.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报省地税部门备案后实施。(皖发〔2018〕6号) 

7.2018年,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工业、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暂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皖发〔2018〕6号) 

8.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皖发〔2018〕38号) 

9. 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皖发〔2018〕38号) 

10. 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皖发〔2018〕38号) 

11.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皖发〔2018〕38号) 

12. 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严格天然气短输价格成本管理,切实降低输配价格。(皖发〔2018〕38号) 

13. 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皖发〔2018〕38号) 

14. 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皖发〔2018〕38号) 

15. 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皖发〔2018〕38号) 

16.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皖发〔2018〕38号) 

17. 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皖发〔2018〕38号) 

18. 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皖发〔2018〕38号) 

19. 支持省内有组织调剂就业,搭建劳动者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重点地区失业人员、企业职工跨地区劳务输出或用工调剂,将上述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本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皖办发〔2018〕45号) 

20. 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农村自主创业农民,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不影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信用优良的创业者可免除反担保;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不符合国家贴息政策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在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自主提供反担保措施、自愿承担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励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皖办发〔2018〕45号) 

21.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月发放。(皖政办〔2017〕43号、皖政〔2018〕82号) 

22.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皖政办〔2017〕43号) 

23.严禁在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巧立名目、变相收费,不得以变相存贷挂钩、指定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增加借款人负担。(皖政办〔2017〕43号) 

24.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皖政办〔2017〕43号) 

25.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皖政办〔2017〕43号) 

26.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皖政办〔2017〕43号) 

27.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7〕70号、皖政办〔2017〕82号、皖政〔2018〕76号) 

28.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皖政办〔2018〕1号) 

29.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皖政办〔2018〕1号) 

3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皖政办〔2018〕1号) 

31.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 

32.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号) 

3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按规定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税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皖政〔2016〕55号) 

34.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实际使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皖政〔2016〕55号) 

35.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皖政〔2016〕54号) 

36.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皖政〔2016〕54号) 

37.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皖政〔2016〕54号) 

38.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皖政〔2016〕54号) 

39.从2016年7月1日起,船闸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降费期限暂定3年。(皖政〔2016〕54号) 

40.对享受我省ETC卡收费优惠的货运车辆,在现行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优惠期限暂定3年。(皖政〔2016〕54号) 

41.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皖政〔2016〕54号) 

42. 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10个工作日内;施工图审查7个工作日内,技术特别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含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核发5个工作日内。(建市〔2018〕101号) 

43. 支持各地为企业配套提供员工公寓,企业自建公租房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皖政〔2017〕70号) 

44. 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园区)建设标准化多层厂房,降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皖政〔2018〕46号) 

45. 2018年7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 

46. 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平均20%的降幅,统一降低我省各公证机构接受企业申请办理的相关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2017〕75号) 

47. 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 

48. 消防审批和备案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皖政〔2018〕82号) 

49.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皖政〔2018〕82号) 

50. 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皖政〔2018〕82号) 

51. 对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煤炭、钢铁企业,稳岗补贴裁员率标准放宽至10%,并按其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给予增补稳岗补贴。(皖政〔2018〕82号) 

52. 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皖政〔2018〕82号) 

53. 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皖政〔2018〕82号) 

54. 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皖政〔2018〕82号) 

55. 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 

56.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 

57. 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 

58. 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统一,从2.5%提高至8%。(皖政〔2018〕82号) 

59. 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号) 

60.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皖政〔2018〕82号) 

61.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皖政〔2018〕82号) 

62.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该规定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号) 

63.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 

64. 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号) 

65. 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收费,对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水运口岸集装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查验通过的外贸企业,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皖政〔2018〕82号) 

66. 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服务业项目,其环评文件按规划环评意见进行简化,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备案管理。(皖政〔2018〕85号) 

67. 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皖政〔2018〕85号) 

68. 列入省委、省政府调度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其他服务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皖政〔2018〕85号) 

69.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范围。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由2名同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人才联名推荐,即可直接进入评审。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皖政〔2018〕85号) 

70. 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号) 

71. 稳妥开展“社保贷”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银行可根据企业参保缴费的信用情况,提供不超过2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信用贷款。(皖政办〔2018〕44号) 

  

二、芜湖市市级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奖励补贴(38条) 

1.芜湖市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芜湖市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给予当年研发投入1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芜政〔2018〕49号) 

3.芜湖市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4.芜湖市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芜政〔2018〕49号) 

5.芜湖市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规定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芜政〔2018〕49号) 

6.芜湖市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区按1:1比例承担。(芜政〔2018〕49号) 

7.芜湖市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芜政〔2018〕49号) 

8.芜湖市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9.芜湖市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0.芜湖市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1.芜湖市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2.芜湖市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3.芜湖市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4.芜湖市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5.芜湖市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6.芜湖市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芜政〔2018〕49号) 

17.芜湖市对在芜高校院所在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8.芜湖市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技术合同须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芜政〔2018〕49号) 

19.芜湖市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芜政〔2018〕49号) 

20.芜湖市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芜政〔2018〕49号) 

21.芜湖市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芜政〔2018〕49号) 

22.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芜湖市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芜政〔2018〕49号) 

23.芜湖市对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80%补助。(芜政〔2018〕49号) 

24.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芜湖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25.芜湖市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26.芜湖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芜政〔2018〕49号) 

27.芜湖市对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芜政〔2018〕49号) 

28.芜湖市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15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芜政〔2018〕49号) 

29.芜湖市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1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40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30.芜湖市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挂牌后完成股改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芜政〔2018〕49号) 

31.芜湖市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芜政〔2018〕49号) 

32.芜湖市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芜政〔2018〕49号) 

33.芜湖市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芜政〔2018〕49号) 

34.芜湖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芜政〔2018〕49号) 

35.芜湖市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芜政〔2018〕49号) 

36.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类30万元和B类20万元的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获授权量达5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37.芜湖市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38.芜湖市降低民营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到50万元以上,符合规定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六、芜湖市支持新型工业化政策奖励补贴(9条) 

1.芜湖市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芜政〔2018〕49号) 

2.芜湖市对经认定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以“贷转补”方式给予补助。(芜政〔2018〕49号) 

3.芜湖市对符合产业政策通过并购方式重组我市企业,且项目实施地在本市的,经审核认定后,对重组企业按被重组企业重组净资产的5%给予补助;对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进行补助,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6000万元,其境内投资项目不再享受其它政策。(芜政〔2018〕49号) 

4.芜湖市对列入《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或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和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标准的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和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和环比新增税收两项因素实施综合奖励: 

(一)技术改造投资额主要为企业上一年设备投资额,由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和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确定,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奖补。其中,经省级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奖补;经市级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3%予以奖补。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后续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符合奖补条件的可连续奖补,期限不超过3年。 

(二)对符合技术改造投资奖补条件的项目,从获得设备投资奖补的下一年度起,以企业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对与上年度相比新增的部分,可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补。项目实施企业后续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可连续奖补,期限不超过3年。(芜政〔2018〕49号) 

5.芜湖市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设备售价的10%对市内研制单位予以奖励,其中成套装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奖励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芜政〔2018〕49号) 

6.芜湖市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按《节能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芜政〔2018〕49号) 

7.芜湖市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8.芜湖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9.芜湖市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三、芜湖市支持现代服务业政策奖励补贴(45条) 

1.芜湖市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3年,每年按贷款(债券)利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芜湖市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主导(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芜政〔2018〕49号) 

3.芜湖市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芜政〔2018〕49号) 

4.芜湖市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5.芜湖市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芜政〔2018〕49号) 

6.芜湖市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1)经营补贴。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5%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6%给予奖励。 

2)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投资本地企业补贴。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芜政〔2018〕49号) 

7.芜湖市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芜政〔2018〕49号) 

8.芜湖市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经认定,当年给予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9.芜湖市对物流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0.芜湖市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1.芜湖市对新晋升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12.芜湖市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0万(含)标箱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00万元奖补。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75万(含)-80万(不含)标箱的,以4000万元为基数,以57元/箱进行扣减;低于75万标箱的,则不予奖补。(芜政〔2018〕49号) 

13.芜湖市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由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按进口货值1美元给予5分人民币的标准执行。(芜政〔2018〕49号) 

14.芜湖市对自建快递区域总部(分拨中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办〔2017〕46号) 

15.芜湖市对建设国际快件交换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芜政办〔2017〕46号) 

16.芜湖市对购置快件智能化分拣成套设备的企业,按照购置设备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芜政办〔2017〕46号) 

17.芜湖市对快递收寄业务量首次达到1500万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芜政办〔2017〕46号) 

18.芜湖市重点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9.芜湖市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0.芜湖市对来芜投资入住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芜政〔2018〕49号) 

21.芜湖市对投资建设并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家艺术品平台、非遗产品平台、特色手工艺品平台等文化产业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2.芜湖市对新投资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新投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3.芜湖市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芜政〔2018〕49号) 

24.芜湖市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芜政〔2018〕49号) 

25.芜湖市对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当年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26.芜湖市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达到25万美元且在全市排名前五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芜政〔2018〕49号) 

27.芜湖市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芜政〔2018〕49号) 

28.芜湖市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国内50强和省内10强电子商务企业,成立法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并运营满一年的,自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9.芜湖市对流通企业通过自有或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实行线上销售、线下配送,有网络销售实绩发生,且线下社区直营便利店达到10家且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芜政〔2018〕49号) 

30.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芜政〔2018〕49号) 

31.芜湖市对为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我市,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1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1亿美元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50万元。(芜政〔2018〕49号) 

32.芜湖市对跨境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以进出口商品展示、线下直销为主体功能的商贸展示区,实际区域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且持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芜政〔2018〕49号) 

33.芜湖市对纳入限上统计的流通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以2017年为基数,以1亿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30万元。(芜政〔2018〕49号) 

34.芜湖市对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在我市新建专业电商公共交易平台,投资额(平台设备、软件和外购技术服务)达到200万元、入驻用户达到100家、数据资源寄存在我市且持续运作满一年的,一般按其投资额的10%、特别重大的按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35.芜湖市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搭建结算平台,统一结算,并纳入限额统计的,入住商户20户(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芜政〔2018〕49号) 

36.芜湖市我市企业通过线上线下采购我市农村种养殖企业生产的农副产品,按实际结算的采购额给予分档奖励,达到10万元的,奖励2万元;达到5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芜政〔2018〕49号) 

37.芜湖市鼓励载体单位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扶持软件企业发展。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38.芜湖市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市场化应用推广步伐,对于成功实现推广应用的,年销售额未达到1亿元,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企业补助;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按照销售额的2.5%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采购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第一年对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按实际支出20%比例予以财政补贴,第二年予以15%的财政补贴,第三年予以10%的财政补贴。(芜政〔2018〕49号) 

39.芜湖市对于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新兴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软件企业,按照软件业务销售收入分档次给予奖励,对软件业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40.芜湖市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市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5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芜政〔2018〕49号) 

41.芜湖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正常运营一年后,按实际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非政府保障老人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芜政〔2018〕49号) 

42.芜湖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床位数在300张以下的二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43.芜湖市凡展会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芜湖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展会,规模达200个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次给予补助;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10万元/次给予补助;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补助;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芜政〔2018〕49号) 

44.芜湖市对积极引进来芜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巡回展的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按照展会规模进行奖励,规模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奖励;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30万元/次给予奖励;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的,按50万元/次给予奖励。(芜政〔2018〕49号) 

45.芜湖市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境内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境外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2万元。(芜政〔2018〕49号) 

  

四、芜湖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奖励补助(71条) 

(一)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13条) 

1.芜湖市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所募集资金重点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芜政〔2018〕49号) 

2.芜湖市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需经专家组评审并出具意见,经市机器人产业推进组认定。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3.芜湖市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本市产业基地核心区转移集聚,保障新建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自建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50%,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对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企业,在用地类项目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生产、研发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15元/平方米;办公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企业将总部迁入核心区的,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4.芜湖市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在本市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市政府同意签订共建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每年每个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芜政〔2018〕49号) 

5.芜湖市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芜政〔2018〕49号) 

6.芜湖市对新引进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省、市、县(区)补助资金合计一般不超过20%,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对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并落户芜湖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投资补助,一般不超过2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7.芜湖市对机器人系统集成及智能装备重点企业,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示范应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项用于系统集成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制造。(芜政〔2018〕49号) 

8.芜湖市鼓励企业采购使用本市地产工业机器人。对地产机器人企业,按其六关节及以上机器人年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贴资金。(芜政〔2018〕49号) 

9.芜湖市科技人员携带与机器人产业相关联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0.芜湖市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1.芜湖市经市政府批准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联盟”,对加入该专利联盟的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联盟内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专利保险,在享受原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保费补贴30%。专利联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机器人专利评议、专利导航工作,给予实际支出的50%补助。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池”,成立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运营中心。(芜政〔2018〕49号) 

12.芜湖市鼓励机器人产业重大专利进行产业化。市政府每年组织实施重大机器人专利成果转化项目10个左右,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芜政〔2018〕49号) 

13.芜湖市对机器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平台公司举办高层次机器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机器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芜政〔2018〕49号) 

  

(二)芜湖市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19条) 

1.芜湖市对产业基地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非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的,可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可给予项目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芜政〔2018〕49号) 

2.芜湖市对产业基地的新建项目给予设备购置补助。产业带动力强的整机或核心零部件项目所购置设备,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一般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一般性农机产业配套项目所购置设备,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国内行业排名前五位的企业在产业基地的新建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设备)补助。(芜政〔2018〕49号) 

3.芜湖市现代农机企业将总部迁入核心区的,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4.芜湖市企业将现代农机产业研发中心迁入核心区,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可给予投资额20%、最高60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芜政〔2018〕49号) 

5.芜湖市对核心区企业并购国外企业或购买国外高端产品的整体技术方案并在核心区转化新项目、新产品的,可按标的额最高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核心区企业需要引进进口产品作为检测、测试的前3台套整机或核心零部件的,可给予全额补助。(芜政〔2018〕49号) 

6.芜湖市支持新型、高端农机(具)投资项目(包括林业机械、植保机械、免耕播种机械、大马力拖拉机配套犁具、施肥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等)落户产业基地,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专项资金可按不高于1:1比例跟进投资。(芜政〔2018〕49号) 

7.芜湖市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8.芜湖市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核心区建立公共研发机构的,经认定后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技术研发投入。对国家认定的现代农业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增加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购置发票(不含税价)给予最高30%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芜政〔2018〕49号) 

9.芜湖市对总部在芜的现代农机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0.芜湖市在本市生产的高端农机(具)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定,并进入国家或省级推广目录的新产品,给予新产品研发补贴。具体补贴数额按当年实际销售量给予生产企业单个产品最多100台并结合销售价格给予补贴。其中终端销售价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20%,20万元到50万元(含20万元)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15%,20万元以下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10%。(芜政〔2018〕49号) 

11.芜湖市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本市建设智慧农业示范区。对无为县、三山区智慧农业示范项目区,由市、县(区)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整合资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芜政〔2018〕49号) 

12.芜湖市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本市建设烘干机示范中心。对于新建的“节能环保型智能烘干示范项目”,每个示范中心集中配置不低于6台或烘干能力不低于100吨的,对实际购机费用的25%予以补助。(芜政〔2018〕49号) 

13.芜湖市对现代农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产业基地举办高层次农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农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农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芜政〔2018〕49号) 

14.芜湖市对于现代农机企业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在享受人才特区政策同时,给予研发机构培养和使用相关专业人才补助,博士每人不低于10万元、硕士每人不低于5万元,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岗工作1年后支付50%,工作满3年后再支付50%。若人才工作未满2年而离职,则研发机构需退还前期支付的50%补助。(芜政〔2018〕49号) 

15.芜湖市支持本省农机服务商(合作社、种粮大户等)进行农机培训、技术推广。对省部级农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在芜培训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实际培训中给予500元/人/次的补助。(芜政〔2018〕49号) 

16.芜湖市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芜政〔2018〕49号) 

17.芜湖市对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芜政〔2018〕49号) 

18.芜湖市鼓励新入驻核心区的农机企业租赁区内未利用的工业厂房。对租赁厂房的,前2年补贴100%租金,后3年补贴50%租金。(芜政〔2018〕49号) 

19.芜湖市考虑农机企业国家给予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在农机整机企业可设定政策绩效目标,根据绩效考核达标情况,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定奖励。(芜政〔2018〕49号) 

  

(三)芜湖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奖励补贴(9条) 

1.芜湖市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含1亿元)的补助标准为2%,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标准为3%,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补助标准为4%,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芜湖市对核心区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其中,总投资额在1—5亿元的(含1亿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的(含5亿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总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3.芜湖市鼓励入驻核心区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购买、租赁区内闲置工业厂房。对购买自用厂房的,按厂房实际成交价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在企业投产后进行兑现;对租赁厂房的,前三年全额补贴租金。(芜政〔2018〕49号) 

4.芜湖市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5.芜湖市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核心区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市政府同意签订共建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每个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芜政〔2018〕49号) 

6.芜湖市对核心区内企事业单位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发明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芜政〔2018〕49号) 

7.芜湖市鼓励企业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制定或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对新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给予每项标准20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8.芜湖市对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除享受投资补助政策外,再按照并购标的额的20%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9.芜湖市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产业基地举办高层次新能源汽车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芜政〔2018〕49号) 

  

(四)芜湖市航空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奖励补贴(18条) 

1.芜湖市对在本市注册的航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23部通用航空器整机、33部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芜生产交付后,每个型号给予奖励支持。其中,通用航空器整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6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400万元奖励支持;航空发动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取得轻型运动类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芜生产交付后,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螺旋桨、航电、模拟器等航空核心部件产品取得相关适航认证的,每个型号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运营、维修类航空企业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的运营、维修等资质给予80万元奖励支持。上述支持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支持,其中国家民航部门正式受理后给予总额20%的奖励支持。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航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芜政〔2018〕49号) 

2.芜湖市对市经信委新认定的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航空类首台套设备,并实现量产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按其售价给予10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属于单台设备的,按其售价10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芜政〔2018〕49号) 

3.芜湖市对航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举办高层次专业论坛、招商及人才推介会、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航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芜政〔2018〕49号) 

4.芜湖市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职院校与航空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芜政〔2018〕49号) 

5.芜湖市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航空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湖航空产业园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认定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0%,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可分年度兑付。(芜政〔2018〕49号) 

6.芜湖市对在本市注册,经国家权威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从事面向通航产业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7.芜湖市对航空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芜政〔2018〕49号) 

8.芜湖市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为投资航空产业关键核心项目在非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 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9.芜湖市对在芜湖注册发起设立航空类产业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募集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芜政〔2018〕49号) 

10.芜湖市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基地、建设区域运营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每年按不高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2%的比例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对于在本市注册且进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航空运输企业,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5%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芜政〔2018〕49号) 

11.芜湖市在芜湖三元通用机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教学飞行、试飞、转场飞行等飞行活动时,对由机场收取的相关费用的优惠或减免由芜湖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补贴。(芜政〔2018〕49号) 

12.芜湖市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项目,在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全额补贴,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并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8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迁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航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3.芜湖市对规模以下航空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航空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4.芜湖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在本市注册且进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通航运营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海事巡查、城市消防、森林防护、医疗卫生、气象探测、公安警航等公共服务飞行业务。(芜政〔2018〕49号) 

15.芜湖市支持国内外知名通航企业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区域销售总部,根据年度销售收入、纳税总额,给予专项奖励补贴。积极支持芜湖航空产业园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设立保税仓。(芜政〔2018〕49号) 

16.芜湖市对通航运营企业在本市建设主运营基地并开辟省内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100万元;对开辟省外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200万元;对开展低空旅游和飞行体验等娱乐业务的,经运营成本监审后,按照飞行时间给予适当补贴。(芜政〔2018〕49号) 

17.芜湖市对在芜湖市域范围内新建A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建B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升级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给予补差奖励。(芜政〔2018〕49号) 

18.芜湖市对于国内外知名公务机运营商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基地公司和FBO服务基地,或有重大影响和特殊推动作用,投资金额大、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大型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芜政〔2018〕49号) 

  

(五)芜湖市微电子产业发展政策奖励补贴(12条) 

1.芜湖市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微电子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芜政办〔2018〕22号) 

2.芜湖市在政府引导区域内建设的微电子产业类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利息补贴,期限3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芜政办〔2018〕22号) 

3.芜湖市微电子设计企业参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可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7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8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芜政办〔2018〕22号) 

4.芜湖市本地微电子设计企业利用本地芯片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4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芜政办〔2018〕22号) 

5.芜湖市微电子生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其中,微电子设计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结合实际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芜政办〔2018〕22号) 

6.芜湖市每年重点支持30个左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优秀微电子产品研发类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芜政办〔2018〕22号) 

7.芜湖市每年重点支持10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电子工艺开发类研发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25%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芜政办〔2018〕22号) 

8.芜湖市微电子产业集聚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微电子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申请量达10件、2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芜政办〔2018〕22号) 

9.芜湖市支持微电子相关企业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 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给予其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芜政办〔2018〕22号) 

10.芜湖市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微电子产业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芜政办〔2018〕22号) 

11.芜湖市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芜政办〔2018〕22号) 

12.芜湖市对促进我市微电子产业发展的微电子重大公共研发平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给予每年最高3000万元的运营管理补贴和绩效奖励。(芜政办〔2018〕22号) 

  

五、芜湖市支持现代农业政策奖励补助(16条) 

1.芜湖市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级示范联合体,一次性给予4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贴息。(芜政〔2018〕49号) 

2.芜湖市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补助和贷款贴息。(芜政〔2018〕49号) 

3.芜湖市鼓励创建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对于成功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奖补,对于成功创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芜政〔2018〕49号) 

4.芜湖市对新获得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年评选10个,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创建休闲农业示范点的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品牌推广。(芜政〔2018〕49号) 

5.芜湖市新建种植水果、蔬菜、花卉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齐全,每平方米给予30元奖补。(芜政〔2018〕49号) 

6.芜湖市我市农业企业,作为第一育种单位,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通过安徽省级审定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芜政〔2018〕49号) 

7.芜湖市扶持改造标准化精养渔塘,优先选择连片改造100亩以上的项目,每亩给予1000元项目奖补。(芜政〔2018〕49号) 

8.芜湖市扶持稻渔综合种养,实现绿色增长。新建连片200亩以上,其中养殖面积占8%-12%,每亩补助设施改造费用300元。(芜政〔2018〕49号) 

9.芜湖市对全面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模养殖场(户)开展试点,规模养殖场(户)采用小循环模式治理粪污,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奖补;一个或多个规模养殖场(户)采用中循环模式治理粪污,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奖补;以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为依托,采用在一定养殖区域内畜禽粪污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大循环模式治理粪污,验收合格后,根据治理效果和收集粪污区域面积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0.芜湖市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费用。(芜政〔2018〕49号) 

11.芜湖市设立农业担保资金。建立农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实行贷款担保对象、合作银行、担保公司风险共担机制,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芜政〔2018〕49号) 

12.芜湖市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提标扩面。继续完善蔬菜价格保险试点和蔬菜自然灾害保险,探索特色经济作物价格保险试点。(芜政〔2018〕49号) 

13.芜湖市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地理标志奖励3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2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0.5万元。(芜政〔2018〕49号) 

14.芜湖市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能开展自产农产品快速检测,有2个以上“三品一标”农产品进入市县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每年创建10个市级标准化农资示范店,对有进销台账(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所销农资产品进入市级投入品追溯平台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芜政〔2018〕49号) 

15.芜湖市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标准,对主导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定的评审费及宣传推广。(芜政〔2018〕49号) 

16.芜湖市新建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按大、中、小型三个类别,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芜政〔2018〕49号) 

  

十、芜湖市支持商贸粮食业政策奖励补助(9条) 

1.芜湖市对商贸流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以5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奖补50万元。(芜政〔2018〕49号) 

2.芜湖市对新建、改建特色商业街区,并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3.芜湖市对企业新建、改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符合商务部规范标准,数量达10个,并实现“互联网+”统一管理、且持续运营达1年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新增1家再奖补1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芜政〔2018〕49号) 

4.芜湖市对企业开设固定“放心粮油”销售店(城区店营业面积达到50平方米,县域店营业面积达到40平方米,经销点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持续运营达1年的,按每个店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累计奖补不超过60万元。(芜政〔2018〕49号) 

5.芜湖市对企业新建符合示范质量安全管理规则的直营社区主食厨房网点(经营门店营业面积达到70平方米,主食快餐厅营业面积达到60平方米),持续运营达1年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6.芜湖市对家政企业实行规模化经营,在本地纳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7.芜湖市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改造提升,达到改造提升要求并通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分档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补:达到1500以上不满2000平方米的,奖补10万元;达到2000以上不满2500平方米的,奖补15万元;达到2500以上不满3000平方米的,奖补20万元;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奖补25万元。(芜政〔2018〕49号) 

8.芜湖市对在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新设芜湖地产品展销区,专门展销本地品牌农产品,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农产品品种达20个,且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给予投资方奖补10万元。(芜政〔2018〕49号) 

9.芜湖市纳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单位,运行追溯设备,上传追溯数据,按年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标准为:批发市场50万元,设备自筹运行批发单位20万元,菜市场8万元,超市2万元,团体消费单位1万元。(芜政〔2018〕49号) 

  

十一、芜湖市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奖励补贴(42条) 

1.芜湖市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芜湖市鼓励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对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给予国家、省拨款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补助;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研发机构再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3.芜湖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到2020年培育认定一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财政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争创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财政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4.芜湖市支持民营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民营企业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公共性的重大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3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5.芜湖市普及电子商务应用,积极培育并引进专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注册、运营区域性电商公共品牌,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电商平台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活动。 

6.芜湖市踊跃参加“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活动,民营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照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奖补。支持民营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等政府组织的大型展会。 

7.芜湖市市财政通过统筹整合,安排不少于2亿元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培训、技术改造、研发投入、公共研发平台建设、企业服务、宣传推广及市场开拓、“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8.芜湖市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费。 

9.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省、市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不得巧立名目,超标准收费。 

11.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12.降低建筑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渣土管理费收费标准,建筑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6‰降至0.4‰;渣土管理费由5元/吨降至2.5元/吨。 

13.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14.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持社保缴费社会平均基数稳定真实,及时落实国家、省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15.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费率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16.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 

17.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 

18.对市场前景好、生产经营正常、负债率合理,有还款能力、信用良好的,暂时有困难的民营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19.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积极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增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比要求,新增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比例不低于50%。 

20.持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力争再贴现投放规模位居全省前列,90%以上的再贴现额度用于票面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 

21.力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年投放额不低于10亿元;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机构按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新增量“一比一”的比例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 

2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推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稳定增长。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且银行承诺放贷的企业,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给予续贷过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23.2020年以前,全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新型政银担业务担保费率由省政府规定的不超过1.2%,进一步降低至不超过1%;市民强担保集团对各县区担保机构新型政银担项目继续免收再担保费。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发挥正向激励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24.进一步推广应收账款融资“奇瑞模式”,引导辖内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人总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积极拓展存货融资、政府采购平台融资等供应链融资新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简化融资流程,获取优质金融服务。 

25.抢抓上交所开设科创板机遇,支持企业首发上市。对在沪深港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75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补。 

26.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奖励15万元,挂牌后完成股改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 

27.对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 

28.推进政务大数据开发利用,深化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改革,加大普惠金融力度,2020年以前,市民强担保集团对中小企业信用贷业务担保费率由省政府规定标准减半按0.6%收取。 

29.合理调整抵质押率,扩大可接受民企抵质押物范围。适当扩大支小再贷款担保品范围,将民营企业贷款纳入其中,质押率提高10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识别判断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的基础上,完善抵质押率相关制度,对于信用等级达到准入标准的客户,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抵押品做担保。 

30.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制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向上级行申请审批权限,提高审贷效率,建立单独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 

31.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 

32.主动对接省级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资金链断裂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 

33.压缩重点发展领域审批时限,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各类事项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部分事项在1小时内办结领证。 

34.深化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改革,对耐火材料等10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全程网上办理,1小时办结。 

35.为民营企业境外商务提供加急办理。凭企业加急公函即可加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制证时间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 

36.依法保护合法合规企业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执法高效、公平。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 

37.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20家优秀民营企业和2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 

38.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我市引进人才提供多层次住房需求选择。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 

39.经认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学前教育阶段可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或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在我市就读初中升入高中的,与本地户籍学生一样享受同等的中考政策。 

40.芜湖市降低民营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到50万元以上,符合规定的,每年按其年薪10%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41.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 

42.芜湖市市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企业培训专项资金,用以培训创新型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企业中层骨干和小微企业负责人等多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并积极探索发放企业服务券工作。 

上述就是2023年芜湖市惠企奖励补贴政策汇编整理细则了,那么如果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湾沚区、繁昌县、南陵县、无为市企业有申报上述奖补资金的需求,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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