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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项目申报

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叶集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4/10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畅所欲言,为该政策提出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畅所欲言,为该政策提出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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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着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一、征集时间
按照起草工作安排,征集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5月10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yeji.gov.cn/hdjliu/yjzjk/index.html)留言;
2、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3、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叶集区行政服务中心6楼616室,邮编:237431;
4、邮箱反馈:2667265050@qq.com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叶集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叶集发展提出宝贵建议!
六安市叶集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全省质量大会、市质量强市会议精神,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区,推动叶集区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过程
叶集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借鉴了周边县区成功经验,结合了叶集区实际。期间多次组织内部讨论与沟通对接,逐步修改完善政策文本。现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意见征集。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六安市叶集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讨论稿)》内容共计四章,涉及总则、奖励范围及标准、奖励流程、附则四方面,奖补范围涉及质量品牌、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管理、缺陷召回各方面。
六安市叶集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
若  干  规  定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全省质量大会、市质量强市会议精神,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区,推动叶集区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2.区设立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质量品牌、标准化、计量等质量奖励和资助。
3.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申请人必须是在六安市叶集区境内登记注册,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一)质量品牌。
1.对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及以上奖项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2.对新获得长三角(苏浙皖赣沪)区域互认品牌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4.对创建省级及以上质量(产品/服务)提升示范区,通过验收命名后,一次性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奖励。
5.对当年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每件一次性给予0.1万元奖励。
(二)标准化。
6.对主导制定且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六安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第二、三位)且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六安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7.5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六安市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个人(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7.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项目试点(示范)认定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承担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8.新获得AA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9.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7.5万元奖励。
(三)计量。
10.按照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GB/T19022相关标准要求,对新获得AAA、AA、A测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四)检验检测。
11.建成国家级、省级产品质检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2.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五)认证管理。
13.对新获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14.新获得绿色、环境标志等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六)缺陷召回。
15.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六安市叶集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详见附件2)。
三、奖励流程
(一)申请人向叶集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政府批准兑现。
四、附则
(一)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且5年内不得申报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资金。第三方在我区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需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相应资助。
(二)本规定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同类奖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三)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原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叶政〔2020〕27号)同步废止。
附件:1.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六安市叶集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附件1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全区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区政府质量奖每次授奖不超过2个,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用于质量工作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鼓励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更高级别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区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或区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鼓励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以继续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组织和评审
第九条  在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开展日常培训;
(四)提出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方案,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应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审定。
评选委员会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并评判申报组织的陈述答辩成绩。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和监察部门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区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广泛宣传,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区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区级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区政府质量奖推荐资格,评审总分55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
材料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七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九条  区政府公布评选结果。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区政府发文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分别奖励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40万元、提名奖获奖组织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使用区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进入区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至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其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叶政〔2020〕27号)同步废止。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激  励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助推叶集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区。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六安市叶集区行政区域,且在本区域纳税,并依法主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
二、激励标准
(一)实施召回产品补助。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企业,经区市场监管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二)评优评先政策倾斜。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企业开展正面宣传,同时,在申报区质量奖、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三、申请要求
(一)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在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时,应立即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积极配合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及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二)满足上述条件的缺陷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办理激励资助手续。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三)激励资助申请受理后,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四、其他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反映;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二)激励对象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区继续享受资助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的企业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将审核结果在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
(三)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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